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年,第48号)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 213—2008)

(1)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暴露是工作场所引起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开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活动,以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卫生权利,并接受政府、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2)血源性病原体职业危害预防的最有效措施,是尽量完全消除工作场所的危害,如尽量少用利器或针具,取消所有不必要的注射,消除毛巾挂钩等不必要的利器,以及采用无针系统进行静脉注射。

(三)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108号)

(1)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

(1)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在职业活动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并在1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暴露发生后2小时内向辖区内的处置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处置工作。

(2)对存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风险的暴露者,处置机构应当在发生暴露24小时内采集其血样,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若抗体初筛检测阴性,需要在随访期内进行动态抗体检测;若抗体初筛检测阳性,进行抗体确证检测,若抗体确证为阳性,视为暴露前感染,将感染者转介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随访干预和抗病毒治疗。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使用后的利器应当立即弃置于符合规定的利器盒内,严禁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利器,落实防止利器伤的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