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1)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2)规范抗菌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时间和途径,严格遵循“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

(二)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3号)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有无抗菌药物应用指征;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适宜。

(2)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可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基础疾病等推测可能的病原体,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3)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清洁手术(Ⅰ类切口),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清洁-污染手术(Ⅱ类切口),通常需预防用抗菌药物;污染手术(Ⅲ类切口),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4)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的分级原则,明确各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征,落实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12年,第84号)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应用管理和监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