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1)医疗机构污水是指医疗机构门诊、病区、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2)污泥是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废气是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5)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6)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

(二)《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10—2016)》

具有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医疗机构,患者的引流液、体液、排泄物等,可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水消毒处理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