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WS/T 512—2016)

(1)医疗机构应建立环境清洁工作规章制度。

(2)医疗机构应参与环境清洁质量监督,并对环境清洁服务机构的人员开展业务指导。

(3)医务人员应负责使用中诊疗设备与仪器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工作;指导环境清洁人员对诊疗设备与仪器等进行清洁与消毒。

(4)医疗机构应对清洁与消毒质量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与人员,促进清洁与消毒质量的持续改进。

(5)承担医疗机构环境清洁服务的机构或部门,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建立完善的环境清洁质量管理体系,在环境清洁服务的合同中充分体现环境清洁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

②基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特点和环境污染的风险等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文件、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开展清洁与消毒质量审核,并将结果及时报告至院方。

③应对所有环境清洁服务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医院感染预防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二)《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10—2016)

(1)应保持病区内环境整洁、干燥、无卫生死角。病区物体表面(包括监护仪器、设备等的表面)应每天湿式清洁,保持清洁、干燥;遇污染时应及时清洁与消毒。

(2)擦拭物体表面的布巾,不同患者之间和洁污区域之间应更换,擦拭地面的地巾不同病区及区域之间应更换,用后集中清洗、消毒,干燥保存。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1)布局流程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通风良好。

(2)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其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清洁用具应分区使用,标志清楚,定位放置。

(3)手术室连台手术之间、当天手术全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患者出院或死亡后应对床单元及其相邻区域进行清洁和终末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