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025年10月13日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
(1)疫源地随时消毒卫生要求:医院按《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执行;现场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消毒合格判断标准:自然菌的消亡率≥90%;消毒效果检查方法按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执行。
(2)疫源地终末消毒卫生要求:物体表面消毒后,自然菌的消亡率≥90%;排泄物、分泌物消毒后,不应检出病原微生物或目标微生物;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血液等消毒后,不应检出病原微生物或目标微生物;空气消毒后,不应检出指示微生物或目标微生物;自然菌的消亡率应≥90%。
(3)污物处理按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执行。
(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年,第48号)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2)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三)《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WS/T 524-2016)
(1)医疗机构应建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的医院感染暴发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医院感染应急处置专家组,指导医院感染暴发调查及处置工作。
(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时,应遵循“边救治、边调查、边控制、妥善处置”的基本原则,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积极实施医疗救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及时开展或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学检测以及有关标本采集、病原学检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