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与措施
(一)×××乡(镇)卫生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1)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小组,由医务、护理、药学、医院感染管理、检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医务科每年组织临床医生培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相关知识。
(3)医务科每年组织临床医生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知识考试,根据医生职称进行抗菌药物使用分级授权,并下发分级授权文件。医师只能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主治医师可以使用非限制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可以使用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4)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小组每年根据医院当年感染性疾病谱、临床治疗效果等调整医院抗菌药物目录。
(5)医务科组织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小组成员每月抽查出院病历对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进行点评,对不合理应用病例进行分析和指导,督促整改。
(6)药房负责人每月统计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病区主任每月统计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联合使用率(%)、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上报医务科。
(7)非感染性疾病不使用抗菌药物,门诊患者不得联合使用抗菌药物。
(8)住院患者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必须请上级医生会诊后才能使用,必须有联合用药指征。
(二)×××乡(镇)卫生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1.常用抗菌药物分类
(1)青霉素类(例如,青霉素、氨苄青霉素)。
(2)头孢菌素类(例如,一代:头孢硫脒、头孢唑啉;二代:头孢呋辛、头孢克洛;三代:头孢他啶、头孢曲松;四代:头孢呲肟)。
(3)氨基糖苷类(例如,链霉素、庆大霉素、阿米卡星)。
(4)喹诺酮类(例如,莫西沙星、左氧氟沙星、环丙沙星)。
(5)四环素类(例如,四环素、米诺环素)。
(6)氯霉素。
(7)林可酰胺类(例如,林可霉素、克林霉素)。
(8)大环内酯类(例如,红霉素、阿奇霉素)。
(9)磺胺类(例如,复方新诺明)。
(10)硝基咪唑类(例如,甲硝唑、奥硝唑)。
(11)抗真菌类(例如,氟康唑、伊曲康唑)。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1)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①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放射、超声等影像学结果,诊断为细菌、真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化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②尽早查明感染病原体,根据病原体种类及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如果有条件与上级医院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签订微生物检验协议。尽可能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及时留取合格标本(尤其血液等无菌部位标本)送病原学检测,以尽早明确病原体和药敏试验结果,并据此调整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③抗菌药物的经验治疗。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在未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前,或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可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基础疾病、发病情况、发病场所、既往抗菌药物用药史及其治疗反应等推测可能的病原体,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待获知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结果后,结合先前的治疗反应调整用药方案;对培养结果阴性的患者,应根据经验治疗的效果和患者情况采取进一步诊疗措施。
④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临床医生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学特点,按临床适应证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⑤综合患者病情、病原体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定抗菌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
(2)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①用于尚无细菌感染征象但暴露于致病菌感染的高危人群。
②预防用药适应证和抗菌药物选择应基于循证医学证据。
③应针对一种或两种最可能细菌的感染进行预防用药,不宜盲目地选用广谱抗菌药或多药联合预防多种细菌多部位感染。
④应限于针对某一段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感染,而非任何时间可能发生的感染。
⑤应积极纠正导致感染风险增加的原发疾病或基础状况。
⑥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应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普通感冒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留置导尿管患者。
(3)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原则。
①根据手术切口类别、可能的污染菌种类及其对抗菌药物敏感性、药物能否在手术部位达到有效浓度等综合考虑。但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并不能代替严格的消毒、灭菌技术和精细的手术操作,也不能代替术中保温和血糖控制等其他预防措施。
②选用对可能的污染菌针对性强、作用有效、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适当的品种。
③应尽量选择单一抗菌药物预防用药,避免不必要的联合使用。
④头孢菌素过敏者,针对革兰阳性菌可用克林霉素;针对革兰阴性杆菌可用氨曲南、磷霉素或氨基糖苷类。
⑤不应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围手术期预防用药。鉴于国内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药物耐药率高,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使用。
⑥给药方法:给药途径大部分为静脉输注,仅有少数为口服给药。静脉输注应在皮肤、黏膜切开前0.5小时~1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在输注完毕后开始手术,保证手术部位暴露时局部组织中抗菌药物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沾染细菌的药物浓度。氟喹诺酮类等由于需输注较长时间,应在手术前1小时~2小时开始给药。
⑦预防用药维持时间: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手术时间较短(<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给药一次即可。如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超过所用药物半衰期的2倍以上,或成人出血量超过1500m L,术中应追加一次。清洁手术、清洁-污染手术和污染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均不超过24小时,污染手术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
(4)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抗菌药物应用的基本原则。
①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a.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严密监测肾功能情况。
b.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较低的抗菌药物。
c.使用主要经肾排泄的药物,须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清除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②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a.药物主要由肝脏清除,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克林霉素、林可霉素等属于此种类。
b.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均属此种类。
c.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苷类、糖肽类抗菌药物等属此种类。
③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a.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可按轻度肾功能减退减量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属于此类。
b.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无用药禁忌者可首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氨基糖苷类具有肾毒性、耳毒性,应尽可能避免应用。
④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a.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等。
b.避免应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应避免应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物应避免应用。
c.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
d.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⑤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a.氨基糖苷类:该类药物有明显耳毒性、肾毒性,小儿患者应避免应用。
b.四环素类: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
c.喹诺酮类: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⑥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a.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利巴韦林,妊娠期禁用。
b.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c.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
d.哺乳期应避免使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类等药物。
e.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