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

(1)一级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等基层医疗机构。

(2)洁净场所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201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