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与措施

三、相关制度与措施

(一)×××乡(镇)卫生院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采购及库房存放管理制度

(1)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必须由单位指定部门统一集中采购,采购前须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能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

(2)建立采购、质量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内容包括:

①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外包装完好无损,外包装符合国家标准。

②每箱(每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生产许可证号及注册证号与资质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③进口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④每批产品由厂家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

(3)验收后建立登记账册,记录每次验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灭菌日期、失效期、生产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并做好验收记录。

(4)基层医疗机构应设置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物架距地面≥20cm,距天花板≥50cm,距墙壁≥5cm;室内安装去湿与通风设备:如空调、排气扇等,要求温度<24℃,湿度<70%;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进入存放间需拆去大包装并按灭菌日期的先后分类存放,按先进先出原则发放;无菌物品不同种类、不同型号应分类放置,轻搬轻放,防止受压与碰撞。禁止非无菌物品混放在该区域内。

(二)×××乡(镇)卫生院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发放管理制度

(1)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发放时按照发放流程进行发放:临床科室申领物品→库房按申领单准备→发放到临床科室后核对签名。

(2)发放时认真核对并记录发放日期、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灭菌日期、失效期、包装完整性,并做好一次性无菌物品发放登记。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三)×××乡(镇)卫生院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

(1)进入无菌物品存放柜内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必须拆除外包装。

(2)使用科室要建立严格的领用登记制度。

(3)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应一次性使用。

(4)使用科室在使用前应检查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污染等,防止过期、不合格产品用于患者。

(5)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通知发放部门,发放部门要进行质量追踪,了解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医院分管负责人,最后医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做退换货处理。

(6)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出现其他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该种批号的产品,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种类、受害者的临床表现、结果、所涉及的生产单位及供货单位。同时及时上报医院管理部门,产品不得自行处理。

(7)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院领导,医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乡(镇)卫生院一次性使用植入性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1)使用一次性使用植入性医用耗材需由科室填写申购表,报医院办公会讨论后由采购部门专门购置。

(2)所用的一次性使用植入性医用耗材入库前必须由公司授权的业务员与院方库房工作人员、使用科室责任人共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产品外观质量、包装及规定的包装标识(即注册证书编号及产品批注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型号及规格、产品合格证;灭菌类查看灭菌批号和灭菌失效期;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示。进口耗材必须具有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供应商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医疗器械检测报告》,无误后方可入库。

(3)一次性使用植入性医用耗材出库时必须由使用科室指定专人到库房领取,领取时需填写出库单,领取人员与库房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并双方签字后方可出库。

(4)科室必须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及一次性使用植入性耗材的适应证选择使用。使用前必须和患者充分沟通,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费用、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后果、应对措施、患者(法定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告知医师签名。使用科室应做好相应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时间、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名称、耗材用量,同时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的喷码信息粘贴在登记本上。

(五)×××乡(镇)卫生院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使用后处理制度

(1)一次性使用输血器(袋)、输液器、注射器、器械等,与体液、血液直接接触的各种管道、一次性医用单等按感染性废物放入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注射器针头、各种穿刺针应放入利器盒内,最后按规定集中处置。

(2)不能进行集中处置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焚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