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5年,第41号)
(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2)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患者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62号)
发热门(急)诊应当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相隔离,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相交叉;通风良好,有明显标识。普通门(急)诊显著位置要设有引导标识,指引发热患者抵达发热门(急)诊就诊。
(三)《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91—2018)
医疗机构应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经预检为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将患者分诊或转诊。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五)《霍乱防治手册》(第6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
(1)按照原卫生部的要求,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应在流行季节设置专室诊治腹泻病病例。
(2)腹泻门诊一般包括诊疗室、观察室、专用厕所等,指派专(兼)职医、护、检人员,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器械、粪便标本采集和运送器械,以及霍乱快速诊断试剂,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与消毒隔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