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自战国的郡县征兵制

(二)沿自战国的郡县征兵制

秦王朝的兵役制度,主要因袭战国时秦国兵制,实行普遍征兵制度,也即郡县征兵制,规定:凡成年男子都必须承担当兵的义务。

秦时规定,男子到17岁,均须亲自到乡政权机构登记注册,称为“傅籍”[4]。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是否残疾以及有无疾病等。居民所在乡的里典、伍老要据此核查,发现有登记不实或逃避傅籍者,里典、伍老要如实向主管此项工作的乡啬夫汇报,否则里典、伍老都要受罚或受刑。傅籍之后,男子即开始服兵役及徭役。

依秦律,17岁以上男子,凡身体健康者,都必须作“正卒”两年,其中一年在本郡服兵役,接受军事训练,同时执行本郡的防卫和治安任务,然后再按征调次序到京师咸阳或边疆服兵役一年。在京师服役,称“卫士”,去边疆戍守称“戍卒”。除此之外,每个适龄男子,每年还需在本郡县服役一个月,由于是到期即更换,故称“更卒”,主要担负修筑城垣、道路、宫宛,以及军需物资的运输等。服满两年“正卒”的男子,除继续服每年一月的“更卒”外,还要随时应征入伍,一遇战事,要依征调令,与现役“正卒”共同出征作战,服役时间视战争的长短,一般不在中途更换。

秦代的止役年龄,视有无爵位而定。秦时延续了商鞅变法以来实行的按军功授爵制度,共二十等。有爵位者,“年五十六免(役),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5]。另外,爵位在不更(第四等爵位)以上,可以免役。到止役年龄时,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免役。凡未经批准即自我免役或虚报年龄者,不仅当事人要以诈伪罪论处,而且里典、伍老也要受罚,同伍(秦之户籍制度,五家为一伍)人家,若知情不报,将处以连坐,不仅罚款,还要被罚戍边。

秦代实行的这种普遍征兵制度,对后世的影响极大。

然而,在秦时,无论是“正卒”还是“更卒”,有关其服役的年龄、年限的规定及相关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完全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