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征兵制的完备和募兵制的出现
西汉的兵役制度基本上因袭秦制,实行郡县征兵制,凡适龄男子均须服兵役。但内容更加丰富。
西汉初规定,始役年龄为17岁,止役年龄为60岁。景帝时始役年龄放宽至20岁,昭帝时又放宽至23岁,止役年龄则降为56岁,以后基本沿袭不改。
西汉时,适龄男子都要为正卒2年:其一年在本郡充材官骑士或楼船,即郡国兵;另一年或赴京师为南军卫士,或赴边境戍边,为戍卒(又称“外徭”),有不愿戍边者可出钱,由官府雇人代役,称“过更”或“更赋”。兵役期满的男子,转为预备兵役,回乡务农,如遇征战,要随时听调出征。同时,还要为“更卒”,即每年在本郡县服劳役1月,到期更换,也称“卒更”。劳役范围包括修路架桥、治河凿渠、建城筑垒、漕运转输等等,均为无偿劳动。有不愿服此役者也可纳钱代役,称“践更”。
西汉的免役制度,除规定男子56岁即以免役外,还有“复身”和“复家”制度。“复身”即免除本人的兵役劳役,西汉规定:凡县、乡之三老,高祖刘邦的元从亲随将士,孝悌力田者,身有残疾、疾病者,博士弟子或精通一经者,以及向国家绢纳车马、奴婢、粮草及钱资买得高级爵位者,均可“复其身”。“复家”即免除全家的兵役和劳役,规定:皇族、贵族、功臣之家及其子孙之家,高祖刘邦故乡丰沛的居民,曾从刘邦入蜀的二千石吏,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军吏(汉初有爵即复其家,后改),因战乱逃离家园还归者,家有90以上高龄老人的民户,正在生育或居丧的民户,为国家牧养马匹的牧户,徙边屯垦的民户,均可短时期或永久性地“复其家”。
西汉除实行郡县征兵制外,还采用“谪发”及征调内附的少数民族之兵的办法,以补充正卒的不足。
“谪发”,即征发刑徒罪犯为兵,起于秦代。秦有“七科谪”,谪发官吏有罪者、亡命者、赘婿、贾人、曾有市籍者、父母曾有市籍者以及大父母(祖父母)曾有市籍者等7类人为兵。此7类人中,仅前2类是刑徒罪犯,后5类人属社会低下者,视同罪犯。秦始皇在征百越、击匈奴、戍五岭时,都曾大量谪发刑徒、奴隶及商贾等。秦二世正是以几十万修骊山陵的刑徒应急,才打败了攻入关中的陈胜部将周市,使秦王朝得以短暂的苟且。汉高祖刘邦建立西汉后,继续实行这一做法。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淮南王英布反叛,刘邦除“征诸侯兵”[10]外,还“赦天下死罪以下,皆令从军”[11],最后击败英布。武帝时,随着对外战争的频繁以及对内镇压各种势力的需要,愈加广泛地采取这种谪发罪徒补兵及七科谪的形式,且规模越来越大。如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大将军卫青将六将军兵十余万骑”[12]出击匈奴,其中就有大量的刑徒罪犯从征;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南越王相吕嘉反,杀汉使者及其王、王太后”[13],被派去前往镇压的汉军中也有大量的“罪人”[14];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朝鲜王攻杀辽东都尉,乃募天下死罪击朝鲜”[15];元封六年(公元前105年),“益州、昆明反,赦京师亡命令从军,遣拔胡将军郭昌将以击之”[16];太初年间(公元前104年—前101年),曾发“恶少年数万人”[17]并“赦囚徒扞寇盗”[18],随贰师将军李广利出击大宛夺取“善马”;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19]出击匈奴等等。武帝以后诸帝也经常以罪徒充军,如昭帝元凤元年(公元前80年),“武都氐人反,遣执金吾马适建、龙额侯韩增、大鸿胪广明将三辅、太常徒,皆免刑击之”[20];又如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西羌反,发三辅、中都官徒弛刑”[21]等击之。尽管西汉时曾大量、频繁地实行“谪发”,征调罪徒补兵,但并未形成制度,只是一种为了迅速组军和弥补正卒不足的权宜之计。这种作法,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兵源,同时也减轻了普通百姓的兵役负担。由于被谪发的罪徒、奴隶有望在战后获得自由,那些商贾、恶少也大都是些任侠好武、重利轻生的亡命之徒,故在战争中往往勇猛剽悍,常打胜仗,这也是西汉统治者谪发罪徒、恶少充军征伐的一个重要原因。
西汉为补充正卒之不足,还经常征调少数民族之兵。如文帝时,用晁错的建议,以内附的胡、义渠、蛮夷之兵抗击匈奴的搔扰。武帝以后,更是经常地使用少数民族之兵,甚至在北军中也召募了一些匈奴兵,其他被经常征调的少数民族之兵有羌胡、南越、夫余、西南夷及西域诸族等,新莽时还曾征调乌桓、丁零、高句丽之兵。西汉时,因功封侯的少数民族将领不下20余人。但由于这种征调并无一定之规,一味滥征,使各少数民族苦不堪言,终至激起各族人民的长期反抗。
西汉的兵役制度,到汉武帝时又出现了新的变化。由于连年用兵,造成大批小农破产流亡,而富室、豪强又多以纳钱免役,致使兵源日益缺乏,征兵困难,这样原来的郡县征兵制趋于废弛,募兵制代之而起,逐渐盛行起来。而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也使得大量农民失去土地转变为游民,从而为募兵制的实行提供了兵源。武帝时,北军八校尉所属的士卒,大多系召募的汉族、匈奴族之兵,此为西汉募兵制之始。自此以后,募兵作为组军的主要手段而被经常地使用,并形成制度。西汉一般由中央朝廷颁布诏令,通过地方兵役征集机构召募。为了提高军队素质,增强战斗力,西汉时还对应募者实行“选募”,选取体格健壮、有勇力才智、战斗技能强的应募者,组成精锐的常备军,其名称各异,如“闻命奔走”[22],以应急难之“精勇”,称“奔命”;健壮习射者,称“伉健”;勇猛无敌,不畏死者,称“勇敢士”,其余还有壮士、锐士、猛士、先登等称。选募之兵战斗力极强,如武帝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汉之“飞将军”李广之孙李陵,率5千所募的勇士、奇才、剑客组成的步兵,深入匈奴腹地,面对数万匈奴骑兵的围追堵截,勇敢接战,转战千里,杀伤匈奴万余人,使匈奴“救死扶伤不暇”[23],最终因援兵不继才失败,可见选募之兵战斗力之强。昭、宣帝时,募兵更为频繁,规模也更大,如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益州西南夷二十四邑反,“常兵不足以讨之”[24],便“募吏民及发犍为、蜀郡奔命击益州,大破之”[25];宣帝时曾募兵御西羌。后来元帝时也曾发募士万人出击西羌。
募兵制与郡县征兵制比较,能够很快招募到大量兵卒,弥补了战时迅速扩编军队所造成的兵源紧缺和战斗骨干的匮乏,同时增强了军队素质,提高了战斗力。但由于募兵制下,兵卒的一切费用由封建国家支付,因而加重了人民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