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工伤复发医疗期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案情简介
袁某于2010年12月12日被诊断为职业病(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随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袁某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7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袁某受伤时间为2010年12月12日,受伤部位为全身多处,袁某构成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2月12日。2016年2月4日,袁某白血病复发入院治疗,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3月2日出具《工伤复发确认意见》,确认袁某属于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袁某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2016年5月9日,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了袁某近亲属提出的工伤待遇申请,要求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件历程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意按照工亡标准支付待遇
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某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同意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共计8195.15元,不同意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袁某近亲属不服,提起诉讼。
(二)一审法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非等同享受停工留薪期(https://www.daowen.com)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某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上述三条规定,均是针对治疗工伤方面内容,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五级至十级伤残,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最多为24个月,同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非等同享受停工留薪期,即不能据此得出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便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结论。本案中,袁某受伤时间为2010年12月12日,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2月12日,即其在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已满后,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认定袁某不再重复享有停工留薪期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某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有相关补助金等待遇的情形有三种,其中,第一款针对的是非伤残职工,第二款及第三款针对的是伤残职工。本案中,袁某系伤残职工,其应当适用伤残职工的规定。第三款明确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据此可以推断,该种情况下,其他等级伤残职工的近亲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袁某系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伤残等级为五级,不符合《某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认定袁某的近亲属不享有相关补助金等待遇,并无不当。
袁某近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工伤复发医疗期属于停工留薪期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已经享有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伤残职工,工伤复发后能否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伤残职工在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死亡,其应否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上述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据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至24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据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在其已经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此外,《某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由此,在某省辖区内,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医疗终结期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某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根据以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2016年2月袁某工伤复发,最长可享受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于2016年3月2日出具了《工伤复发确认意见》,确认袁某属于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定的上述袁某工伤复发医疗期6个月,即属于停工留薪期。袁某在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工伤复发医疗期期间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被上诉人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认为职工遭受工伤后(包括旧伤复发)可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前后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袁某于2010年12月受工伤后已经享受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故其2016年2月工伤复发后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以上主张不仅有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某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而且会造成损害伤情严重、职业病病情严重的工伤职工权益的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某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袁某在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死亡后,其近亲属应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向袁某的近亲属核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因对上述相关法规的规定理解错误,导致错误适用法律和处理不当,依法予以撤销;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针对上诉人袁某近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本院予以纠正。[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