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盐与帝制晚期国家

川盐与帝制晚期国家

帝制晚期中国政府的历史是政府对于私营经济管制日益衰弱的历史。 (6) 中国历朝历代对于经济活动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这反映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上,因为它基本上依赖对土地进行课税。国家对商业模式干预意义非凡的一个特例,是征收盐课。对于食盐的需求无处不在,它可以作防腐剂、疗病药物和食物添加剂,很早就是交易品,很容易成为课税对象。 (7) 在中国,汉朝(公元前206—公元220)时食盐与国家的关系变得极为密切,正如阿谢德所主张的,这种关系确立了政府在经济中的应有作用,而公元前81年的盐铁之议(后成书《盐铁论》)所讨论的国家是否对于食盐进行专营,成为判别中国官场中通才与专家见识的最有名的表述。 (8) 尽管这一争论是由盐政机构提出的,但盐税在中国的经世思想中起着重要作用,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9)

川盐,在帝国的早期对于政权收入贡献很小,更不必说自贡出产的食盐。考古材料显示,在人类的早期历史中,四川有着天然咸水泉。到了秦朝(公元前897—公元前221),在今天的四川境内有三个产盐县,到了隋(605—618)唐(618—907)时期这一数字增至数十个。四川盐井的生产技术一直很原始,属于劳动密集型,唐政权满足于仅仅向自己所掌握的私人盐井进行固定税收的征税。 (10) 直到宋朝(960—1279),随着新生产技术的出现以及盐政改革,川盐税收成为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

11世纪,新的凿井技术促成了四川盐井的高产和稳产。卓筒井深达400英尺,可以出产更多的咸卤。 (11) 与此同时,宋朝建立了一套政府负责的分配体系,这一体系——有着各种变化,到帝制时代结束,一直是中国盐业管理的主要形式。这一盐引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国家继续拥有一些自己的食盐制造设施,但这一体系的基础却是私人生产。中国主要的产盐区被划分为一些食盐管理的区域,即所谓的“引地”。1900年,这些引地(及它们主要的覆盖地区)包括:河东(山西和河南西部)、奉天、长芦(河北和河南东部)、山东、淮北(安徽和江苏北部)、两淮(湖南大部、湖北和江西北部)、两浙(浙江和江苏南部)、福建、两广(广西、广东、江西南部部分地区、湖南和云南东部)以及四川、云南和西北(甘肃和新疆)。 (12) 每一引地的食盐只能在一定的销售地界即“引岸”出售。官府的稽核点缉拿走私,走私就是售卖未缴税的食盐和在指定引岸以外地区进行销售的食盐。 (13) 然而,盐业管理从未统一。在产盐区之间,甚至是一个盐区之内,盐政机构也各不相同,我们将看到以自贡为中心的川盐生产也是如此。

尽管实行了盐引制度,但在四川,在明朝(1368—1644)之前的许多时期,政府是通过占有盐井和控制食盐的运输和销售获利的。 (14) 明朝时川盐管理依然支离破碎,从西部边境以盐易马,到人们所熟知的开中法,做法多样。开中法,首先要求愿意卖盐的商人,运送米谷到边远的军台。在那里,他们得到盐引,凭此可以在指定的盐场买盐,并在指定引岸卖盐。国家主要目的是以最小的代价供应军事边地。 (15) 尽管维持着家长式管理原则,但由于增加了食盐成本,开中法损害了消费者,同时又在食盐销售中加入了不必要、累赘的交易,也损害了商人。受日益商业化经济影响,明朝统治者最终被迫在17世纪初放弃了开中法。

在整个明朝盐课中,四川不算重要。明中期,十二个盐区中四川占第七位,四川整个盐税还不到整个帝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16) 造成四川盐业收入所占比例很低的一个原因是,对分散在全省各处、数以百计的小盐井进行管理十分困难。 (17) 清朝(1644—1912)初期人口和食盐产量锐减,进一步使四川盐业地位边缘化。在1620年代反明起义到1660年代满族政权巩固期间,据信多达一半的四川人口逃散或死于饥荒、疾病和战争。 (18) 重现和平之前,相当多的盐井遭到破坏或废弃。平定三藩之乱(1673—1681)期间,四川再遭破坏。富顺知县钱少隆在视察富荣盐场后,于1680年代写道:

至自流井一带地方,兵马往来日于此焉。托处其灶民皆遁至威远、荣县数十里外。床几悉为火薪,稻谷罄于马料,灶民停煎盖五月余矣。种种毒害,惨目伤心,莫可名状。 (19)

清初,四川采取多种措施以恢复经济,并逐步重建长效的各种征税形式。恢复到以前人口和地亩水平的措施,包括奖励拓荒,对个人移民和土地垦殖者予以津贴,新登记造册的土地,六至十年后方才升科。 (20) 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鼓励恢复盐业生产,对盐场的盐井、煎锅或盐灶适度征收赋税。 (21) 但是,四川和陕西并没有重建盐业销售的盐引制度,而是允许资本充裕的商人购买盐票,持票人每张可以购买并运销40斤食盐。 (22) 小商贩只要携带食盐不超过40斤,就无需持票或是上税。 (23) 1667年有人请求恢复引盐制度,户部的答复则是提醒上疏之人,盐课的目的不只是为了创收。户部以犍为——这是明朝四川产量最高的盐场之一——为例,指出,多年来只有小商贩在销售食盐。一些人向他人借用所需资金,而一些人则进行集资。但他们每个人才运载数百斤,走陆路以避免租船和支付船工的支出。户部担心,若实行引盐制度,不仅难以找到有能力售卖大宗引盐的商人,而且也会对票盐销售带来负面影响。上疏之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认识到盐税征收需因时因地制宜,既要利于商业也要满足百姓的需求。 (24)

1686年,北京户部开始要四川重新发放盐引,允许商人比过去运输更多的食盐。水引,每引50包。陆引,人挑或畜驮,每引仅4包。 (25) 然而,在清初,国家并没有限制川盐的销售引岸。直到雍正朝(1722—1735)中期,四川盐业有了很大的恢复,为国家进一步控制盐业、增加税收提供了条件。1729年,四川总督黄廷桂和巡抚宪德向雍正皇帝上奏一方案,要重新制定盐引制度,以适应当时四川的情况。划分了消费四川各指定盐场食盐的销售地界——“岸”。每岸食盐销售数量是由当地人口多少决定的,因此,这一做法叫“计口授盐”。从理论上讲,这一新的盐税管理办法,在利于保证食盐生产商和消费者利益的这种国家的家长式管理的同时,也利于国家财政。

划分了四个可以购买川盐的主要的岸(见地图1)。本省计岸:四川引盐所供应的四川各县;票岸:通过陆路由持票小贩出售川盐所供应的四川各县;湖北济岸:通过长江由持引商人出售川盐所供应的湖北各县;



地图1 川盐行销区域图(约1919年)

资料来源:林振翰:《川盐纪要》,正文前地图。

边岸:四川引盐供应的云南和贵州各县。 (26) 时代不同,每一类的州县会有变化,但引岸的大致范围到清朝结束一直保持不变。每一个盐场负责生产定量的引盐,超额部分可以卖给持有盐票、不上税的小贩。每一种情况下,商人和小贩都可以继续直接到盐场购盐。政府在沿途的水路和陆路建立稽核点,防止走私。在每个稽核点,要检查盐包,要求商人出示他们的盐引或盐票,证明他们已合法取得食盐并正在运往指定市场。食盐的生产完全掌握在私人手里,市场决定盐场及最终销售地的食盐价格。

随着时间的推移,川盐的市场和税收管理日益复杂。最初没有专门的盐政机构,四川的盐务委任给四川督粮道。在雍正初,按察使负责盐、茶及驿站,但不久,就被解除了这些职任,而是任命了驿盐道。 (27) 1778年,盐茶道及其属员取而代之,处理茶、盐事务。 (28) 此外,拥有盐场的每个府州县都派有低级官员负责盐务。大的盐场设有县丞和巡检,作为政府盐政管理的调解人。然而,阻止走私和不停地估算、调整食盐供需,这对于事事过问、人数有限且已是职责繁重的地方官僚来说,实在难堪重负。 (29)

对于负责监管四川盐税的政府官员来说,18世纪出现了巨大的挑战。四川在清初生灵涂炭,而当和平重现时,它成了国内人口迁移的一个主要目的地。由于移民和人口自然增长,1713—1813年间人口增长了约四倍。 (30) 改土归流的实施,势必要求行政管理的变化,也包括了盐课的一体化。技术上的巨大改进以及数个产盐区的产量显著增长,动摇了过去食盐生产商之间通过最初“计口授盐”定额建立起来的市场分配方法。

四川盐业管理面临的最困难的任务之一,是要弄清楚18世纪急速变化的盐业生产。引额——从一个盐场运载固定数目食盐并在指定引岸销售的盐引数目——在整个雍正朝和乾隆朝定期修订,不断上升。 (31) 当然,《四川盐法志》显示,为满足上述引额的生产也同样稳步增长,尤其是在四川南部的富荣和犍为盐场。 (32) 如同已垦殖的田亩情形一样,要隐匿所增加的盐产量,这样做是为了生产商的利益——他们可以逃税,也为了当地官员的利益——他们可以不必扩大征收的额税。一眼井可能是昙花一现,因此出于双方利益的考虑,经若干年后,该井才入册上税。

官员也不将增产的食盐入册,为的是增加他们自己辖区内可支配的赋税收入。在雍正朝,富荣一位知县想了个办法,通过向未登记入册的新盐井发行他自己的售盐执照,以增加他所在县的收入。巡抚宪德发觉了这一做法,该知县被纠劾。实际上,此前宪德本人也已设计了一种地方盐票,将新井的产量纳入该省的税收。这些特别的盐道引票所征赋税高于法定的盐引,因此鲜有愿意认领者,也就无足为奇了。最后,没有商人认领这些盐道引票,未登记入册的出产食盐继续售卖,不向国家缴纳盐课。 (33)

引额数不断改变,甚至是在实施“计口授盐”的初期,这是盐课不能有效地调剂供应与需求的又一个确切的标志。新盐税制度实施仅四年后,四川巡抚宪德就抱怨,一些州县得不到足够的食盐而其他一些盐场却完成不了引额,因为商人拒绝购买它们的食盐。 (34) 低效率的盐场,位置偏远,产量低下,或是生产成本高昂,在食盐销售上很难与高效的盐场竞争,它们请求将自己的引额转给别的盐场,这种做法叫做“改配”。 (35) 正是通过这种途径,富荣和犍为盐场从盐井不再产盐的四川北部许多盐场接手了整个引额。 (36) 犍为,在18世纪后期经历了更为长足的发展,已接手的在边岸售盐的小规模盐场的引额数,达2000多张水引。 (37)

与此同时,边远山区食盐州县常常发现,商人并不购买足够的引盐供应当地人。地方官关注他们境内的百姓被迫“淡食”问题,向政府请求允许他们的州县购买不缴盐课的食盐。国家本应通过向这些州县出售盐引所获得的税收,那时被摊入当地的地丁钱粮之中,由较富有的居民缴纳。这些得到许可消费食盐的州县——食盐的税收是以上述方法征收的——称为“归丁”州县,在1850年有31个。供给这些州县食盐的商人不用缴纳这一赋税,可以自由地在公开的市场上购盐,大概是让他们购买由更有效率的盐场所生产的低成本的富余食盐。 (38)

归丁和盐引的改配实际上承认了,国家的盐税体系不能够保证所有的食盐生产商享有同一个市场,或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够享受到国家许可的食盐。然而,食盐走私是政府未能在微观层面处理好食盐供需的最生动的证据。要弄清官府盐政控制之外的精确盐量是不可能的。然而,四川人口数是以前的五倍,而陆路引额,也就在四川省内出售的引盐部分,仅增长了约170%, (39) 这一事实显示出市场上未纳税的盐量相当可观。民国初年四川盐业概述性著作《川盐纪要》关于走私的部分,开头就说:“盐之有私,犹苗之有莠,粟之有秕。” (40)

走私无可避免,但又必须要根除。然而四川官员所面临的种种问题超过了其他盐区。《川盐纪要》成书于20世纪初,其编纂者,仿效先辈,大声呼吁缉私,特别指出在四川打击私盐处处受阻:盐业生产地点星罗棋布,市场广大——从云南、贵州的边地到湖北、湖南的山区,盐业运输的水陆交通工具多样,而国家要查清这一切又困难重重。然而,问题还不止此。食盐从生产商到消费者这一过程的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逃避官府稽查人员的可能,而人们也处心积虑地利用所有这些机会:食盐煎烧者多生产几斤盐而不上报;包盐的工人们每引偷偷地多加几斤;船工们每引多带几包;穷苦人总是从盐场多带些盐或向他们的同伙购买些私盐,以少缴些赋税。 (41)

的确,从官方报告可以看出,在整个清初,官府从微观层面管理盐业市场,对不断变动的产量进行估算和分配,以满足急速变化的需要,但这种种努力造成了混乱,刺激了腐败以及对于盐政规章制度的规避。简而言之,尽管负责川盐的官员和吏役人数有所增加,但是国家对于食盐,生产多少,出售多少,以及售卖至哪些市场从未完全掌控。有人可能会提出,尽管国家努力使税收最大化并保护效率低下的生产商,但市场的力量还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在这种官府管理却又无章法可言的市场环境中,富顺和荣县的盐场完成了技术进步,并成功地占有了整个西南以及华中的部分食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