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资料的分配与再分配

生产资料的分配与再分配

四川次要盐场中以盐灶为基础的管理

食盐生产合伙关系一旦形成,就会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为他们的盐灶寻找卤和气。尽管当地的习惯对于食盐生产体制的确立起着重要作用,但比较整个四川的农业、采矿和食盐生产,可以证实技术对于近代早期的产权关系演进的重要性。在发达的制盐中心自流井和贡井,股份的商业化,这一在晚清中国许多地区都有记载的现象,在组织生产以及应对资本缺乏问题上起着主导作用。盐井股份的交易与成熟的卤、气租佃制度一道,保证了人们可以灵活地得到卤、气。同时,它也激励产业内部的分裂,常常抑制了资本的扩大。

四川食盐生产通过四种方式可以得到卤和气:凿井或是购买整个盐井;直接购买卤水;购买盐井的股份;以及租佃一眼井所产的部分卤或气。大部分四川盐井生产力低下,这鼓励了以个体盐灶为中心的组织生产。为了保证有充足可靠的卤水来源,每个灶都努力控制的盐井数目,从10眼到可能多达100眼。而燃料则是直接从附近的煤矿购买,因为天然气作为燃料,在自贡以外的四川地区不甚重要。主要的投资单位是盐灶,这反过来控制着盐井,这种生产体系在业内叫做“异灶同井”。 (46) 这在地方上有多种变化形式,尤其是在小的盐场。其中最有趣的形式是奉节所流行的:盐井中的卤水是公共产品,投资的目标是盐灶。那里产量低下且随季节变化,抑制了产业的大量资本投资。

从现存富荣以外盐场的少量契约中,还不可能断言契约关系的长期走向。然而,有一些情况是清楚的。首先,在次要的盐场,一揽子出售盐井、盐灶、土地和设备的情况似乎很普遍。 (47) 对于井基的处置与巴县山区对于煤矿的基址处置大致相同。 (48) 盐井与土地自身常常被分开处置。购买者只是得到田面权。一些买卖契约规定,在盐井枯竭后,要返还土地,而有的土地出售有一定的时限,通常是一代人的时间,例如乐山的一份契约有效期是40年。地主与土地保持着某种联系,这进一步使这些土地有别于绝卖。一些契约中,地主要求用食盐偿付租金。有一些则规定,如果另行凿井,就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49) 在那些天然盐泉的盐场比如云阳和大宁,盐井极少,并且盐井也从不买卖。如果地主不想自己煎盐,就会彻底出售卤水或出租汲卤权。

在川北和川东,甚至包括高度发达的乐山和犍为盐场的一些井户,租佃盐井很常见。从现存的租佃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是租佃整个盐井,租期短的一年,长的可达20年。许多契约提供了家庭一揽子租佃数眼盐井和设备的事例,这揭示出,在这些地区凿井容易、盐井的低产量并且使用期限有限。大多数契约要求一笔押租,以及用盐和现金偿付的年租金,当然也可以找到各种变化形式。可以看出,用盐支付租金在民国时期日渐减少,尽管到1940年代,异常飚升的通货膨胀致使许多契约回到了实物租金或至少用盐以及以市场的换算率折成现金作为租金。地主也继续要求拥有食盐生产的许多副产品,特别是一定比例的煎盐后留下的煤灰和推卤的牛只粪便。两样都是极有价值的肥料,这也部分证实了我们的印象:富荣以外的大多数卤水井地主的主要收入,还是来自农业。一篇广被征引的关于五通桥盐场腐败的文章记述,1943年犍为有推卤的牛只6000多条,牛粪等产生的价值超过了10万元,70%以上归出租井基的地主所有。 (50)

由所有人来经营是首选,但当有些井户遇到财务困难无法生产食盐,或盐井产量不足,无法确保建造自己的盐灶时,还是能够从他们那里得到租佃。也可能有大生产商强迫小生产商出售或出租盐井的竞争,这也促成了我们看到的云阳和大宁等地区卤水的日益集中。 (51) 然而,大多数租佃的盐井可能落入“帮井”的境地,为那些自己盐井不能出产所需的足够卤水的灶户所拥有。因此,它们在盐场中起着辅助的作用。

富荣与盐业股份的出售

富荣盐场的环境与四川其他盐场迥异。在富荣,盐井有非凡的生产能力,一眼井能够供应多个盐灶。富荣普遍被人说成是依据“以井统灶”的体系进行运作的,与四川其他地方有别,但事实上,卤和气的管理和分配极其分散,这要求有十分复杂的买卖和租佃制度。

富荣盐场与上述盐场最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盐井几乎从不租佃或是整体出售。合伙制度使得盐井开发商能够聚拢足够的凿井资本,这也决定了卤和气可以输送给那些不拥有自己盐井的盐灶经营商。撇开有时特殊的气租佃,我们可以说,通过租佃或是购买盐井股份几乎总是可以得到盐井的出产。因为大多数盐井股份是由小集团掌握着,故而租佃或购买卤水的数量也总是很小。因此,对于召集组成合伙关系以煎盐的人来说,他们的职责之一,常常是从各种各样的所有人那里取得盐井股份,这是一项十分棘手的任务。 (52)

购买股份,是将煎卤和制盐所需的生产性资源集中在一起的最简便方法。购买股份契约的用词,与那些出售土地的没有什么不同。最重要的,是说明股份出售数目和盐井的配套设施。 (53) 股份的新所有人将拥有并仅对股份赋予他的那部分设施负责,比如汲卤设备、楻桶、出入道路、牛棚及柜房。因为缺乏可靠的所有权登记制度,所以契约不仅极其细致地规定了正在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且也确定随后的所有权或有争议的地界的责任,以及声明“卖主”对于交易中正在转让的财产,已无任何权利。 (54) 这些条款,常常采用的是购买者免责声明的形式,它历来得到清朝和民国法庭的承认。

股份契约是从人们熟悉的土地买卖契约中派生出来的,这可以通过股份绝卖各签约方的关切所在,得到更一步的证实。四川,如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土地买卖合同很常见,实际上是有条件的出卖即“活契”, (55) 也就是长期租佃。 (56) 然而,到晚清,富荣的盐井股份购买协议无一例外都是绝卖。购买者尽其所能,要确保从前的股东以后不会提出要求。在开列盐井所有的设备和建筑之后,加上诸如“发无提留”、“寸土寸木寸竹寸石片瓦并无提留”这类形象的用语,就是为了在以后的诉讼中向法官证明,所有人不再拥有任何东西。 (57) 在这方面,同等重要的是,包含放弃任何“挂红”的权利,挂红即日后对于放弃自己股份一方的追加补偿。 (58) 在农业领域,其中的“活契”,因土地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从而要对原来的地主进行补偿。若土地的卖主不行使赎回的权利,会要求额外的支付。 (59) 同样的,从前的所有人在盐井增产后,有时会提出“挂红”的要求,作为他们当初出售时未能以该井全部生产能力进行索要的补偿。最终,为了进一步表述这是绝卖的事实,一些契约增添了这样的条款:当盐井利润开始增加时,卖主永远不得赎回他的股份——尽管毋庸置疑一些人希望能够赎回。 (60)

在像富荣这样的地区,盐业生产对于当地经济来说特别重要。盐业股份对于它们的所有人的意义,差不多如同在中国其他地区拥有土地财产一样。 (61) 的确,在家庭和家族的投资组合中股份所起的作用,推翻了认为土地作为最安全财富存储形式的中国人“文化偏好”的诸种理论。我们将会看到,一个家族针对债权人对于盐业财产的索求而出卖农业用地的情况并不稀见。不过,盐井和其他盐场资产的股份,要遵循同样的习惯:努力将财产留在亲属集团内部。许多契约规定,在允许公开交易之前,股份应首先提供给卖主的族人。 (62) 事实上,这同那些认可在盐井中要优先提供其他合伙人购买的规定一样的普遍。 (63)

对于出售盐业股份原因的考察也揭示出,人们视它为有价值的资产,极不情愿出售。卖主常常在契约中解释他们出售的决定,提醒感兴趣的各方,他们实在别无选择。在56份现有的售卖契约中,有17份是为还债而出售股份,3份说股东是因资金用尽,无法完成盐井的最后凿锉,7份是说尽管股东不负债,却急需钱用。这样一来,所有买卖中超过48%都是因为“非卖不可”的原因。若去除那些没有列出股份出售原因的契约,这一比例会更高,达到了56%。与此形成对比的是,12份契约中股东称意欲别图,还有一份是股东感到盐井离他家太远无法照料,另有3份是利润微薄和市场不景气迫使投资者出售股份。

尽管我们在四川能找到与此类似的出售土地的做法,但盐井合伙不同寻常的本质,确实造成了盐井股份交易中的复杂情况。首先是源自投资者与地主股份的产权不同,这取决于原始凿井协议是固定期限还是永久租佃。前一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股份最终将转到地主手中,股份的价值极大地受租佃所剩年份的影响。同样地,少数固定期限盐井的地主股份将有一天会比现在增值一两倍。另一方面,不论哪种盐井,投资者股份会受到盐井上下节交易的极大影响。在这种交易中,地主股份并不总是贬值,但买主确实要确认分家不会导致他正在商谈的股权削弱。这是地主股份特别关注的问题,因为该地区的许多原始地主都是合作团体。

许多在产的盐井已租佃给了从事盐业生产的集团或个人。盐业租户在租期内似乎享有绝对的安全,而不必像购买谈判中农业用地上的佃户一样常常会被人从土地上赶走。毫无疑问,经营和维护井或灶的巨大投资,可以解释盐场这种租户权利的改进。涉及已经租佃给他人的盐井的买卖契约,必须等到租户租佃期满。 (64) 然而,新的所有人将拥有他的股份应得的租金。

当然,我们的契约样本太少,对亲属集团之外的股份出售频繁程度,还得不出任何的结论。同样的,对于有多少股份反复出卖,我们也一无所知。不过,人们对于土地的态度与对于盐井股份态度的相似性,意味着购买股份作为一种机制,从未能完全满足那些实际食盐制造中的生产要素之间再分配的需要。这也是我们看到盐井产品的租佃和盐井股份交易如此活跃的部分原因。

卤水的租佃

直接购买和租佃盐井股份,都在卤水的再分配中发挥着作用。直接购买或是通过中间人购买的做法,在贡井的黄卤、黑卤井和自流井的气灶间的卤水交易中居主导地位。 (65) 然而,对于那些靠近卤水资源的经营盐灶之人,特别是不要求占有大量、独立的盐井资产的中小规模的生产商来说,他们更愿意选择某种形式的盐井租佃协议。

就卤水而言,最常见的方法是租佃定期盐井股份。 (66) 富荣以外的绝大多数租佃都要求押租,有的要求支付实物。在富荣,我们看到一种新的适应盐卤井高利润和高需求的特别生意交易制度。除了1930年代末和1940年代初极高通货膨胀的很短时期外,总是以现金支付租金。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租期为6—12年。与此同时,由于有了不同寻常的要求,押租的做法也废除了:要提前支付整个租金或在签订契约后的很短一段时间内支付租金。 (67) 一些中国学者认为,这种做法的产生,是因为股东希望得到资金,以购买土地,但很显然,实际的情形要复杂得多。20世纪初,数个大的富荣食盐生产家族就利用这种做法,出租他们相当庞大的设施,作为偿付他们不断增多的债务的一种手段。 (68)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租佃允许资本有限的人们进入盐业生产领域,而不用承担凿井的风险与开支。许多盐井股份租佃的当事人都是批发商或商号,以及商业领域的所有人,而非在富荣和四川其他地方的食盐生产领域的所有人。租佃可以立即为股东带来相当可观的收益。如同我们在后面章节看到的,一些股东利用这些手法,使自己的财产多样化,扩展进入相关商业领域,增加盐业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管理。 (69)

卤水股份租佃带来的最大问题,来自维持盐井生产的职责分配及租期内盐井的产量变化。大多数契约规定,不论产量升与降,双方都不得对另一方有任何的要求。 (70) 然而,《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的编者已指出,许多地主都在他们的租佃契约中包括了如果盐井产量下降,鼓励承租人再行淘办的条款。这些激励包括:租佃期延长且免收租金,将租期内所提高的产量让与承租人。 (71) 盐井设备和盐井自身的修护一般都由地主承担,他们会在不长的时间内收回对这些财产的控制权。但实际上,地主极少为此拿出现金,而是由承租人进行必要的维修,这会从租金扣除或是以延长租期的形式予以补偿。 (72) 尽管这一做法有利于承租人的利益,但对于新设备建设来说,此种做法可能不利于盐井经营的资本的提升。因为,租佃到期后,除了蒸汽动力机车等开销极大的机械外,大多数设备、设施都要交给地主。 (73)

当有很多人对盐井的产量有着各种不同的要求,并且分别承担盐井的维修责任时,盐井股份的租佃契约显示不出盐井是如何运作和维修的。在任何一眼盐井,都有地主股份和投资者股份的持有者,以及短期租佃其中任一种股份之人。不大可能每一种人都依据自己的股份进行汲卤,特别是有一些人每月之中才占有了数分钟的汲卤时间。事实上,每眼井都势必要有某种统一的管理形式。这一管理机构——在20世纪表现为“大关”(前面已探讨过)这一形式——依据它们各自的契约条款,在各股份中间——租佃的或自有的——分配卤水以及估算盐井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气的租佃

富荣的一些盐灶用煤作燃料,但到20世纪初,此种炭火灶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食盐生产商中的影响力都在下降。我们将会看到,在1920年代中期和1930年代初所谓的食盐供应过剩时期,关闭了许多炭火盐灶,政府法令严格限制它们的数量。故而,对于气的掌控在富荣盐场成为一种主要的收入和权势来源,对于它们的分配的做法要远比卤水买卖和租佃复杂。

与卤水不同,气从不直接销售给煎盐的灶房,而必须从气井租用。在富荣,气的基本单位是“火圈”。这一使用不当的词汇也扩展到了气的来源,一般称为“火井”。一口火圈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煎烧一锅卤水,生成精制食盐所需的气的数量(见图片3.1)。然而,这一定义所包含的气井生产的统一性,在现实的盐业生产中是找不到的。一眼井所出产的气的火圈数是随时间不断变化的,在租佃期内气的火力减弱的风险总是存在。结果,在四川,租佃气的方法不断改进和变化,一直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图片3.1 自贡某盐灶的煎锅

摄影:曾小萍。

现存契约中所见最早、最简单的租气方法,是在一定期限内租佃一定的火圈数。《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375号,时间是1791年,就是一份以总租金1200两白银租气四口火圈、为期五年的契约。同卤水租佃一样,一般情况下,气的租金一部分须提前支付,其余的在租佃开始后一年内支付。 (74) 这种形式契约的一个变形,是租佃气井的一些股份。这种契约有一些规定了股份应得的火圈数,而有的只是指出承租人将依据所租佃股份得到火圈数。后一种形式的契约更具灵活性,很好地满足了气井生产的升降变化,而无需各有关当事人进一步的协商。 (75) 不过,到清末,富荣盐场的习惯做法之一是,每口火圈每月收取五两白银。 (76)

所有这些方法都未能将火力差异考虑在内。简单地说,一眼井一口火圈的气可能要用24小时煎烧一锅卤水,而另一井的只用12小时就煎烧同样的一锅卤水,这与今天燃气灶火力或大或小的情况差不多。为了弥补这一点,许多气的租佃在民国时期开始以火圈的生产能力测算为基础。一些事例中,我们看到是以24小时之内一口火圈气所能煎烧的卤水量为基础。 (77) 因为卤水自身咸度不同,因此这种生产能力的测算也有缺点。一些盐灶发明了更为精确的测算方法,以从既定气井租佃的气所实际生产的精制食盐数量为基础。 (78) 极少数契约甚至开始对测算生产能力的卤水种类进行规定。 (79) 租金的多变,意味着不能够一次性地提前付清。到1940年代,引入了一种更为先进的租金形式:承租人为每口火圈的气支付押租,而每月租金则是以所用气出产盐的官方定价的15%支付。 (80) 这种方式考虑到了气的质量、生产能力以及通货膨胀,平衡了气井股东和租佃气的灶户的利益。 (81)

如同卤水租约一样,在开发气井与那些租佃它们产品的人之间,力量的天平发生了倾斜。气的租佃契约中详列所有的设备名目,承租人所做的任何维修或是为廊厂添置设备,都会得到延长租佃期的补偿。 (82) 然而对于气井资源的处置,气井的开发商保留有相当大的权力。此中最令人惊讶的是“地皮火”的做法,也就是建造灶房用地的租金。地皮火可以付给土地的原始主人,或是地主所属的气井股份的所有人集团。地皮火非常高,达到盐灶所用气的10%—20%。 (83) 以上的任一种情况,在气井枯竭时,建造容纳盐灶和储藏盐卤的所有设施都归地主所有。

小部分的气井是整体出租,但大多数,像卤井一样分成若干部分出租给数目众多的不同的盐灶合伙人。海生—泰生—兴隆井的股东所签订的契约提供了一个例证:该井将气出租给许多不同的盐灶,有着不同的租期。该井从开凿到投产花费了25年的时间,上述名字的变化,反映的是该井需求新的资本注入的结果。然而,据1916年编纂的一部盐场社会地理学作品记载,到民国初期,该井生产火圈260口,都被它的众多股东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外租。 (84)

1941年李雪樵和李云桥租佃了一眼气井的4股,能生产12口火圈的气,他们为每口火圈支付了4万元租金,共计16万元。3年后该井的生产能力提高,他们的股份使得他们增加了6口火圈,但他们不必付任何额外的租金。 (85)

蔡普权和胡英士在1938年有着类似的做法。两人租佃了一股,得到了8口火圈。租期是13年半,租金是7500元。 (86) 1939年,蔡普权和李续白所经营的晋丰灶,租佃了该井的另外一股时,他们的租金依据每月所能煎制的食盐包数计算。 (87) 该灶所签订的更早一份契约,时间是1920年,规定了支付一笔1300两的押租,租金是煎制卤水每担交铜钱135文。还是这眼井,开辟了从最后销售盐价的利润中给予地主一定百分比这样契约的先河,这在前面已经提及。当气井原始承租人将火圈进行转租,以及一个灶房使用数家气井的气时,情况会更加复杂。

盐场厂规规定,不论火力增与减,双方都不能对另一方提出任何的要求。 (88) 但实际上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随着开采时间的推移,气井中的气的火力会减弱,因此对承租人的利益要做些迁让。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增加一些不收租金的火圈数,使盐灶恢复到最初的生产能力。 (89) 有的气井开发商和他们的承租人同意减少租金,或是通过延期租佃时间作为补偿。 (90) 更为重要的是有些事例:气井的开发商采取措施,通过进一步凿锉气井,或是激励承租人予以实施,以达到原来的生产能力。激励的措施多种多样,包括承租人的投资所带来的增产部分免除租金,或是规定可以提高租金,但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保留他对气井所做的额外的投入。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