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基和矿基的简单租佃
现存富荣最早的井基租佃协议是乾隆朝的,其中交易条件的表述已很完备。然而,来自四川巴县煤田的矿基租佃契约,还有来自较低资本要求的产盐地区的租佃契约,可以帮助我们窥识采掘业资本投资最初阶段之一斑。此二者中,矿基租佃契约源于有着悠久传统的农业土地租佃,这是很清楚的。 (18) 如同商业发达地区可耕地的情况一样,这两种情形的租佃也多用固定租金制。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的租金都很普遍,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承租人缴付押租。例如,1905年雷恒泰向潘长寿租佃后者乐山县的土地,开凿了一眼盐井。潘长寿得到了五串铜钱 (19) 作为押租,每月的租金是一斤食盐,租期为20年。 (20) 那些表面上是土地买卖的契约实际上常常也是租佃契约。1915年,一位名叫袁树芳的犍为地主同意出卖一块地,实际上是袁联久计划在其上凿井建灶。凿井建灶的租金分别订立条款:井基的押租是500两,每年的租金是一包半食盐;灶基的押租是100两,租金是每年4包盐。 (21) 也有收取现金租金的情况,现存的一份稀见的井仁盐场契约就是如此。 (22)
相同的趋势在巴县煤矿开采的土地租佃中也可以找到。这里的材料显示,以现金作为租金更为普遍——这是由于绝大多数煤矿地处偏远,运输和出售困难重重。 (23)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该县诉讼案件涉及的43座煤矿中,只有9座有外来的投资者——他们租地开矿——这其中,又有一多半以现金或以煤的方式向地主缴纳固定租金。 (24) 与四川的土地承租人一样,他们大多数以现金支付一笔押租,而这笔钱在违约或是契约期满时退还。 (25) 食盐容易出售,且许多井基靠近河道,四川南部更是如此,这可能激励了许多地主继续以实物的形式收取租金。这一趋势在1940年代由于极端通货膨胀的压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事实上,直到1947年,在四川仍可以找到以实物支付固定租金的盐井。 (26) 国民政府以实物收取土地税的做法,无疑对这一趋势推波助澜。 (27)
租金的支付形式和押租的存在,突出了农业租佃与采掘业土地租佃间的密切联系,但19世纪的一些发展,显示出与这些早期的乡村根源的日益偏离。首先,煤矿和盐井与土地本身日益分离。这种区分与农业租佃中发展出田面权和田底权有几分类似,但这对于盐井和煤矿别具重要意义。煤矿和盐井与土地的分离对于采掘业在租期内确保无虞起着重要作用,激励了创办煤矿和盐井所需的巨大固定资本的投资。到19世纪,许多契约规定,承租人直到投产,证明开采已获成功后才需支付租金。 (28) 同一时期的煤矿契约还规定,租佃一直延续到藏煤采完为止。 (29) 同样,井基租约常常包括如下条款,如曾光成签订的契约中所写,租期一直到“井老水枯”。 (30) 这样,只有当盐井或是煤矿完全告废时,土地才回归地主手中。另一方面,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造成停产,地主都可以收回资产,另找他人继续生产,或是恢复作为农业用地。
与此同时,煤矿和盐井等所占土地的地主,逐渐失去了农村传统意义上地主对于农业用地的责任和权利。煤矿用地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源自地主力图避免承担不法矿工滋事的罪责。巴县档案中数份煤矿租约特别声明,如果工人有酗酒、赌博或其他惹是生非的举动,责任全归承租人。 (31) 在采矿和盐井地区,地主与土地分离的做法也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巴县地主就被明确禁止干预采矿事务,也禁止在相邻的土地上开矿,以防止他们企图接近承租人的矿脉。 (32) 1800年,刘玉江承租周家的土地开了三个煤矿。承租契约不仅规定了周家不能干涉采矿活动,而且,还规定如果他们的行为造成刘玉江的煤矿停产,那么他们要支付一笔罚金或赔付刘玉江的所有支出。 (33) 《四川盐政史》记述了犍为地主收取他们土地的租买金即押租以及每年的固定租金,但条件是地主不得对盐井指手画脚。 (34) 三台和蓬州的契约,也规定地主除了收取租金外没有什么权利。 (35) 甚至有个地主因为承租人拖欠租金,要撤销契约,但他要补偿承租人建造矿井的投资。 (36) 这些新的保护措施对四川煤矿和井盐业增添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当富荣盐井的土地租佃关系在清中期转变为合伙关系时,土地与其上的产盐业就彻底分离了。
回到分成租
19世纪初,人口增长和社会稳定构成了四川经济繁荣期的基础,这一繁荣期至少持续到下一个世纪之交。煤和盐这两种基本的消费品,得益于不断扩大的市场,以及商人在四川境内更为安全的贸易环境。就食盐而言,1820年代黑卤和天然气的发现,是四川南部特别是富荣制盐业的一个转折点。当个别成功开凿的盐井产量突飞猛增时,地主们开始后悔事先就订立固定租金,并将自己排除在开采事业实际经营之外。这样一来,除最落后的地区外,我们开始看到试图回到分租制,这将给地主更大的产量份额。
在采煤业,分成租普遍采取两种形式。一些情况下,地主要求以现金支付固定的数目,或是每百挑煤提取多少挑。 (37) 由于很难查证生产能力,因此有的地主就对采煤工作面的每一个工人确定了一个固定缴付金额,这称为论镐付钱。 (38) 上面两种情况,地主都可以从煤的增产中获益,因此愿意维持有利于煤矿平稳生产的条款。在更为发达的盐场,也发生了类似于地主与煤矿关系的转变。1886年,戴同德在乐山一块租佃的土地上凿办了四眼井,他向该地地主仅支付了十两的押租,并承诺地主拥有盐井产量的1%。 (39) 四位投资者缔结合伙关系,在井仁盐场凿井,他们为四眼井的每眼支付了六串铜钱的押租,并在租佃的土地上建了柜房。他们的租约要求,盐井一旦投产,每生产1000斤盐,要缴付地主铜钱500文,另外,每眼井每年要缴付50斤盐。 (40)
对于租佃的开采土地实行分成租,这只是更高产的盐井和煤矿发展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在盐业中,分成租很快就演进成为一种更高级的合伙制。对于土地、资本和凿钻设备、专门技术,以及管理才能的拥有者来说,进入20世纪时,才可能依据他们各自的特别贡献,依比例对盐井共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