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井合伙制的发展
不论凿井契约设定的条件,对于地主与投资者合作关系的形成多么的有利,仍然鲜有投资者自身能够负担得起凿井高昂的成本。19世纪中叶,当黑卤井和气井开始主导盐井的发展之后,这一点尤为显著。确实,即使是在晚明,在技术远为发达的四川地区,合伙制似乎已成为普遍的盐井经营形式。潘鉴1536年的一道奏疏写道,在四川建造一眼井须“合众家之力,攒百两之金,经年累月而成” (82) 。《四川盐政史》记述,合伙制作为盐井经营主要形式,除了在富荣的两个盐场,还有云阳、大宁、忠县、万县、盐源等地。 (83) 合伙制还可以在犍为、南部和盐亭等地找到。 (84) 在富荣,合伙的制度发展达到了最高的水平,这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借以考察投资者通过哪些途径来弥补相对于盐业资本需求来说是有限的家庭资源。这里,许多合伙关系聚拢十家乃至更多投资者的财源,包括经营了盐灶、零售或批发商号的投资股伙等。 (85) 家族堂对于聚集四川南部产盐地区的资本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是盐场合伙制中最积极的投资者之一。这些家族堂,其组织形式源于中国同一祖先的后人所设立的祖产,这些祖产是为了创收以祭祀祖先的。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这些家族堂以一种分家不得染指或不得进行其他蚕食的形式,成为了商人间筹集商业股份、土地等资产的一种机制。 (86)
到20世纪,几乎所有的盐井都是合伙制的。众多家庭和家族堂所拥有的盐灶,此时成为盐井占支配地位的投资者,尽管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的股东的结合形式。天龙井,是位于郭家坳的一眼盐岩井,是由以下合伙开凿的:一个家庭与一个家族堂合伙拥有的一个商号、其他四个家庭、一个商号以及另外四个家族堂。 (87) 像这样复杂的合伙关系并不稀见。这一情况,可能部分是由于开凿盐井时遇到困难所致——在天龙井投产之前两度筹措资金,但它也反映了自贡地区投资者——家庭的和合作的——成倍地增加。
承首人与管理凿井事业
筹措财源在中国不是什么新鲜事。同一祖先的后人创建共有财产的做法,历史悠久。在因土地爷、寺庙、葬礼等而形成的交往中,农村家庭认捐其中的份额,以得到各种社会、经济和宗教的回报,这是农村生活的一种常见情形。 (88) 白思奇对北京会馆做过详细探讨,他指出,也可以将同乡或同职业所组成的城市团体(前者为会馆,后者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行会)理解为股份团体。 (89) 在自贡,投资者通过友谊或是亲属关系走到一起。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一些最重要的合作集团是以家族财产体系内发展出来的组织为基础的。然而在自贡,我们也看到了资本持有者(合作的和家庭的)与事先没有关系的个人之间合伙关系的发展。将大量无关的人聚拢到一起,并且在许多年间一直资助像卤井这样复杂和面临重重困难的事业的建设,这必须要有新的组织和管理技巧。在富荣盐场发展中最重要的组织创新之一就是承首人。在我们拥有的84份凿井契约中,37份提到了最初形成盐井合伙关系时存在一个或多个承首人。 (90) 有32份,差不多占这些契约的三分之二,始于清朝。
承首人在凿井阶段,起着数种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大多数事例中,在选取井基时,他是中间人和掮客。尽管一些卤井的投资者,是应地主的凿井要求或是他们自己找到地主并提出凿井的建议,但并非个个如此。更为常见的是,地主寻找掮客,或掮客寻找地主,而去找投资者来凿井是掮客的职责。的确,我们所见到的19世纪许多凿井契约,不是地主与他的“佃户”之间,而是地主与承首人之间的协议。我们不知道这些投资者是谁,因为签订协议时他们没有得到“邀请”。是承首人支付押租,这刺激他尽快找到投资者,以偿还他这笔钱。 (91) 在一些契约中,出现了投资者的名字,而没有承首人。这可能是投资者和地主走到了一起,寻找一位承首人管理盐井,这说明了承首人既作为中间人又作为管理者的重要地位。 (92)
承首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了解盐务但没有资本。我们马上会看到,这是一种没有提供土地或自己的资本而入伙盐井的一种方式。有些承首人通过这一方法挣到足够的金钱,凭自身的实力成为了投资者,并且以后在其他凿井事业中成为井或灶契约合伙人。第二类是在盐场已立稳脚跟,有着很好的人际关系,有着凿井成功记录的商人。张乐三就是这样的人。在20世纪初,他至少是贡井两眼极赚钱的盐井的主要合伙人。1919年洪川井的投资者首先是请张乐三管理他们的凿井事业,并最终移交给他,而且他招集起来的一个新的投资集团给盐井再次筹资。 (93) 承首人可能在地方有着相当影响,就像黄玉书的例子所反映的那样。尽管黄玉书的名字在契约中被列为德燊井的承首人,但他至少也是另一眼井的一个主要投资者,同时他还是四川荣县支持反满革命运动的精英中的一员。
身为掮客,承首人不投入资本,却可以得到盐井的股份。名为“团首日分”、“干日分”或“浮锅日分”,这些股份通常从地主所得股份中拨给。 (94) 随着盐井凿办日益困难,掮客股份的数目似乎也在增加。整个清朝,大多数承首人所得在半股至一股之间,但数位承首人从1860年代开始,得到三股甚至四股。 (95) 如同地主一样,承首人直到盐井见功才能从他的股份中受益。此后,他是一个完全的盐井合伙人,如果盐井必须再次凿办的话,甚至希望他也能投入资本。 (96) 当有限期的盐井归还地主,承首人就与地主分享投资者的股份。 (97) 对于永久租佃的盐井,承首人的股份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可以代代相传。 (98) 而且,有材料显示,当盐井还在凿办时,因承首人负有监管职责,会支付他一小笔薪水。 (99)
许多承首人有着相当高超的技能,他们在实际盐井凿办中的地位,可以视作建筑工地的建筑师或工程师。一些承首人自己拥有“家伙滚子”,即盐井凿办和其他建造方面所需的一套工具,因此常常将承首人的股份称为“家伙滚子股”,这说明人们考虑到了这些工具在盐井投资中的重要地位。 (100) 承首人的任务是,保证盐井适时开凿,从此不能停止,一直到见功为止。一些契约包含的条款,强调了承首人在这方面的责任。刘坤伦和张仕承担寻找天元井的投资者的职责,契约中有一条规定,如果盐井凿办停止的话,他们要双倍赔偿投资者的资本。 (101) 在天顺井的例子中,契约中数处都提醒承首人,他一个人单独负责该井的成功开凿,如果凿井中止,他就必须交回自己的两股。 (102)
保证凿井按计划进行、避免经费短缺的关键,在于投资集团高超的财务管理。这也是承首人的任务。初期的高昂成本,常常出现的意料之外的开支,以及盐井见功所需时间漫长,这意味着极少有合伙人可以担负凿井开始后的所有必需资本。因此,确保资金源源注入该合伙的机制,就变得必不可少。很早就确立了利润应再投资于盐井的凿办准则,在统一格式的契约条款中就要求,微水和微火的收入要重新投到凿井中去。投资者继续定期对于盐井的开凿和汲卤煎盐所需的设备进行投资,这也极其重要。在盐井开发初期,对财务进行严格控制意义重大,这产生出了一套管理技巧,这种做法在富荣盐场已很常见。
投资者承担两种经费。许多盐场要求一笔“底钱”,用于盐井最初阶段的开凿,以及建设盐井井壁最上端拦护疏松土层的石圈。 (103) 绝大多数用于凿井的资本,都是投资者每月分期支付,称为月费或使费钱。在一些事例中,最初的凿井契约就规定了这一数目。 (104) 更常见的是,契约只是简单地要求由投资股份的每位拥有者按月支付。 (105)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的编者,对自贡市档案馆现藏的账簿进行考察后,认为对此的征收建立在上个月开销的基础之上。 (106) 该书所收录的投资者每月所缴的票据即结票也证实了这一点。这些结票刻板印刷,大量印制。承首人每个月向每位在盐井发挥作用的投资者送达结票。结票上承首人需填写:该月盐井的总支出,从开凿日直到该月底的支出,该投资者应缴月额,该投资者截至现在已缴付的数额,该投资者总的拖欠额,以及此前两个月的凿钻深度。 (107) 结票不仅是作为一种机制以催促投资者每月缴纳经费,而且它也起到了股东月报的作用,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凿井的财务状况,知道离见到气或卤还有多远。
这些结票与政府赋税收据类似,考虑到政府与盐业间的密切关系,这可能不是一个偶然现象。的确,结票以政府赋税收据的样式,上面印有处置未能缴付每月经费的投资者的盐场惯常规章。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后,承首人将负责剥夺有拖欠的投资者股份,并寻找能够担负该资金的人,并将该股份进行转交。只有在盐井见功时,有拖欠的股东才可以取回他投在盐井上的资本,但没有利息。 (108)
实际上,盐井合伙契约似乎特别严厉地对待有问题的成员。一些契约授权承首人寻找一位新的合伙人,以接手这些人的股份,并严格规定永不退还已支付的经费。 (109) 还有一些情况,最早的全体合伙人通过一种名为“抬做”的股份再分配制度,以防止他们的全部资本有损:如果有一位或多位投资者确实无法继续支付凿井开支应付的份额,那么其余的合伙人将接手予以支付;当盐井见功后,会计算每一位股东实际缴付的资本,在此基础上再依比例分配运营盐井的股份。 (110) 最后的情况是,股东可以彻底出售盐井股份。在盐井见功之前,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今天还是可以见到数个这样的事例。 (111) 如果一部分投资者不能履行他们的职责,所有以上这些方法保护了盐井免于废弃。而且,许多凿井的契约预见到了这样的困难,规定在出售股份,寻求外来的投资者之前,这些股份应先由合伙人购买。这些条款使用的术语——“不得私顶外人”——说明了合伙关系不应简单地视为一种租金缴纳者的聚集,而是有着集体权利的合作实体。 (112)
上下节转让
处置一小部分投资者拖欠的办法,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已不能解决许多盐井合伙中出现的问题。盐井的开凿需要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甚至是在见微水和微火之前就已用去了成千上万两白银,在见功之前整个合伙用尽了经费的情况并不少见。不可能知道在富荣盐场经历过这种问题的盐井所占的比例。然而,就我们所见现存的凿井契约中,整个合伙转手他人的有29个,合三分之一强。从设计专门处置这种意外事件的做法上,我们再次领略了富荣资本市场的适应力,以及鼓励在资本积累薄弱的条件下投资的制度发展。许多盐井由于管理乏术、技术困难、破产而遭遗弃,但演进而成的上下节转让的做法却保证了,至少在盐场繁荣期,大多数有生产潜力的盐井能够筹到经费。
早在19世纪中叶,上下节转让就是富荣盐场惯常规章即厂规的一部分。同治《富顺县志》记述了这种做法: (113)
或井久不见功,抑或仅见微功,尚须往下捣锉……井成时,中节者亦有归工本若干者,或共分红息者。
一些因素迫使盐井土地最初的开发商,将他们的资产转让给新的合伙人,即所谓的“丢下节”。五福井的投资者重新淘办一眼1904年报废的盐井,到1907年,他们已到达约1800英尺,能够汲取一些卤水,显示该井有可能见功。然而,正当大功即将告成之时,他们的经费告罄。为了保住已投入的资本,他们将盐井一半股份转让给卢子寿,以便完成该井的凿办。 (114) 黄玉书,前面我们已碰到过的一位承首人,从李如莲会(极可能一个信贷团体)租佃土地,用于凿井。在找到投资者后,合伙打了十年井,花费超过30000两。尽管基本设施已建成,该井也出产一些卤水,还有可烧五口火圈的天然气,但最早的开发商已无力继续向下凿办,达到一个使该井在1920年代溶解开采时期具有竞争力的深度。结果,他们被迫将股份丢下节以便完成凿井,在见功时可以分享利润。 (115) 在其他事例中,发生未曾预料的事故,如井壁坍塌或一些东西掉到井里,使得合伙关系无法维持,但通过丢下节,凿井仍然能够继续。 (116) 最后,1920年代川盐市场的急速衰退,以及军阀统治之下市场的破坏,造成了许多合伙凿井的延迟,他们不得不寻求下节以完成凿井。 (117)
“上下节”契约数量众多,一个原因是,尽管大多数凿井协议条款规定,如果凿井停止,投资者将放弃他们的股份,但股东常常要维持他们在因未能打出卤水而被抛弃的盐井中的利益。 (118) 多次的“上下节”转让,这是投资者努力找回他们已有的支出,为了将来的收益而设法将盐井投产,这导致了许多富荣盐井产生了极其复杂的合伙关系。找下节的做法,极大地改变了股份的分配和盐井的管理。
盐井股份的重新分配
正如我们前面所引述的盐场厂规,凿井职责转让给下节的最直接结果是盐井股份的重新分配。这些股份在最初的地主和投资者以及新的投资集团间如何分配,取决于该井基的特定条件。对于各种可能的转让类型的考察证实了,人们会尽一切努力以保证每人所持股份反映出他在盐井的资本投资。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的编者认为,转让最常见的形式是盐井全部股份在新旧投资团体间平均分配。 (119)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上下节协议都如此简单。如果上节已凿办了一段时间,或是已钻到相当的深度,那么上节常常持有一半以上的盐井股份。见到微水和微火,或是有其他理由相信盐井马上就要见功,但最初的投资者已用尽了资本的盐井,常常是这种情况。 (120) 另一方面,若盐井在凿钻过程中历经了相当大的困难,或坐落在特别坚硬的岩石上,或必须另外选址,这样的井在打到卤水或是盐岩之前,都将耗费下节很多资本。这种情况下,下节会得到三分之二甚至更多的盐井股份。 (121)
上节是否要求下节事先缴付现金(常常称为“顶价”),也会影响股份的重新分配。尽管契约没有说明个中原因,这样做可能是上节为了偿付供应商或盐井工人的欠款。丰来井的股东放弃了他们三分之二的股份,因此得到了1400两的顶价。盐岩井潜在的高额利润,对于增加下节股份来说,是一个额外的刺激。甚至转让给下节,也不能保证盐井就可以得到见到气和卤水的充足经费。当进程比预期慢时,为了鼓励下节增加他们的投资,在最初协议规定之外,上节可以出让更多的股份。1934年,王三畏堂与两位负责找到投资者的承首人签订契约,再次淘办德龙井。到第二年,下节已打了2800多英尺,投入很大,但并没有增产的迹象。因此两位承首人与王三畏堂的经理人开会,请求另外出让两股以激励继续打井。他们因此又得到300元现金回报。1938年他们报告说支出超过了40000元,井深超过了3600英尺。该井仍未能见功,这时,上节又出让了两股,这时上下节间的股份分配是8∶22。 (122)
并非所有的协议都如此简单。当起实际作用的合伙人日益从他们最初所打的盐井离去,股份的分配变得越来越复杂。在清朝时,毛志远堂和高经畬堂,以德合号的名义,买下了莲海井并改名为天龙井。 (123) 他们拥有盐井的20股,而地主——寡妇袁罗氏及儿子们,似乎得到10股。1910年,德和号将股份转让给了他们的下节李五美堂——这是一个涉身盐井交易的家族堂,有数份契约保存至今。上节保留了4股,而下节拥有16股。1927年,他们又将所保留4股中的1股转让给了李伯权。李五美堂也从袁家手里买了5份地主股,这样股份总数达到21股。1927年,李五美堂将8股转让给了瘳忠厚堂,自己还剩13股。1928年,李五美堂将另外的8股转让给了似乎是秀洋灶的合伙人:李思九、李笙九、李靖侯、李五美堂、李自兴堂、颜念陶、颜崇福永(一个商号)、陈伯群。至此李五美堂有5下节股。表2.1开列了1933年该井见功时的股东。
盐井的进度不只是影响到股份的分配。新的投资集团实现盐井投产的能力,无疑也有赖于转让中的盐井的信息准确。下节几乎总是拒绝以前任何的债务、有归属争议的土地等等。 (124) 所有以前与地主签订的道路通行权和建设权的契约也必须要重新确认。 (125) 许多重新淘办的契约也写明了该盐井已有的深度和转手中盐井的施备状况。 (126) 长期报废的盐井,地面上几乎没有留下任何东西。而上节新近陷入困境的盐井,可能有天车、天地滚子、灶房、柜房以及必要的工具。至少在20世纪以前,每个盐井的开发商似乎都保留有每天凿钻的记录:所到达的深度和盐井的状况。
表2.1 1933年天龙井的股份
资料来源: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58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这些岩口簿可能提供了填写在前面提到的结票上的数据,并为未来的投资者提供了盐井进度以及是否可以见功的数据。至少有份契约规定,这些岩口簿在合同签订后应交给投资者。一旦缔结新的合伙关系,打井得以继续,投资者在每年年终将岩口簿交给地主,让他们知道盐井的进度。 (127) 与此同时,新的投资者有时在转让契约中包括了这样的条款,即只要达到了一定的深度,无论盐井生产能力大小,都允许他们停止凿锉,可以汲卤。这通常设定为3000英尺——在此深度之下,没听说过有井打到卤水。 (128)
所有这些条款保护了下节,鼓励他们在过去有问题的盐井上进行投资。考虑到股份转让交易一旦结束,会引发职责的划分,这种保护是很重要的。事实上,以前的股东都扮演了地主的角色,我们说过的关于地主股份的几乎一切,现在也都适用于他们的股份。他们不再进行资本的投入,在决定令地主“进班”之前,也不享受利润分成。同时,他们对于盐井的管理也失去了一切说话的资格,包括凿锉和盐井投产之后。 (129) 现在轮到下节,单独使用他们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以使盐井投产并确保所有的股东最后享有利润。将管理彻底转让给一个投资集团,这样做是反对常常有着利益竞争关系的数个集团在管理上的争执。当然,如果所找下节不合适,这会将以前的投资者置于十分被动的境地。海生—泰生井的例子可能最好地说明了这方面的问题。1872年,自贡著名的食盐生产商之一的颜桂馨堂和一群投资者,最早开凿海生井。到1880年代,他们用尽了资金,将井转让给了著名的盐商颜积厚。作为下节,颜积厚将盐井名改为泰生。在接手盐井不久颜积厚去世,他的儿子停止了锉办。依据最初的合约,上节给了颜家三个月的宽限期后,就收回了该井。因无资金继续凿锉,上节废置该井三年。然而,在1911年,颜积厚的儿子想要恢复权利,自己作为中节,招揽一个新的下节投资入股。最终,最初的开发商即上节否决他们昔日合作者的方案,该盐井的天然气平均产量足够烧火圈280口。 (130)
富荣盐场的盐井开发商所遇到的困难,并不是中国商业环境所独有的。可以与19世纪美国铁路的困境作一有趣的比较。美国铁路许多都是沉重债务缠身的股份制实体,就像富荣盐井开发商一样,如果他们不能筹集到新的资本就要被清算。就如同彼得·塔法诺所指出的,“债务高悬”的企业很难筹集到任何新的资本,因为新资本所能带来的增值,被有优先权的债主拿走了。 (131) 在美国铁路的事例中,将铁路从财务灾难中拯救出来,并为企业的重组设定新的合法框架,两种制度发挥了作用:法院和投资银行尤其是摩根银行。在富荣盐场,一套被普遍接受的方法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强制实施框架,以确保盐井开凿中持续性的资本注入。上下节股份的重建,通过给予新投资者与其所承担风险和债务相称的收益地位,以及通过在契约上就规定此前债务的责任归属,解决了大部分由于债务高悬所引起的种种问题。通过股份的内部重组,也化解了内部投资者不肯让步的僵局,减少了不情愿的内部人的股份。塔法诺也指出了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者重组的高额交易成本,成为新资本注入的障碍。富荣盐场与铁路相比,没有那么分散,也没有那么复杂,故而,新的投资者,最多的就是当地人,通过翻阅岩口簿和盘问凿井人员,可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在这样一个有限的领域,在当时,承首人所起的作用,与摩根这样扮演见多识广的“诚实掮客”角色的投资银行差不多。
富荣盐井的发展不可能没有问题。甚至像上下节这样的机制也可以阻碍盐井的见功。到清末民初,一些盐井有着众多的合伙人,经历了太多次所有权的倒手,以致并不是总能知道股东是谁。富顺县长手中的一些诉讼案件就是关于盐井股份纠纷和权利之争的。 (132) 19世纪中叶,个别盐井股份成倍增加的问题,已在《富顺县志》中有所记载。 (133) 尽管如此,承首人和上下节这样的制度对于富荣盐井的建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两种制度依赖于中国农村和城市中发达的订立契约文化。我们上面已考察的协议各方,能够依靠非正式的和正式的裁定以支持他们自愿做出的承诺。契约建立的合伙关系,对于风险、投资以及债务的重新分配起着关键性作用。通过1850年代盐业繁荣之前盐井发展初期所出现的请愿活动,它们得以被广泛接受。可以说,契约、法庭和习惯,共同支持着中国20世纪之前少见的大规模资本投资。
(1) 丁宝桢等纂修:《四川盐法志》(1882年),卷11,转运6,页1a—34b;冉光荣、张学君:《明清四川井盐史稿》(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136页,据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数据计算。
(2) 谢立山估算的整个产量,包括私盐和票盐,达5.6亿斤,合近7.3亿磅。见谢立山《四川:物产、工业和资源》(上海:别发洋行,1922年),181—182页。
(3) 同上书。谢立山的各县盐产量数字来自四川官方。富荣和荣县产量加起来占全省产量的58%。
(4) 丁宝桢等纂修:《四川盐法志》,卷2,井厂2,井盐图说,页19b。
(5) 李榕:《自流井记》,230页,ISIS第23卷,1948年。
(*) 读者要知道,在中国财产归属家庭,而不是个人。1929年之前的法定条件一直如此。这是许多中国人的作法,20世纪的很长时期内还是如此。这里我们提及的个人投资者,除特别说明外,是指个体家庭。这种法制环境对于投资可能的影响在第八章和第九章讨论。(此注释为正文脚注,无编号。——译者)
(6) 这一时期四川遭各厮杀军队蹂躏破坏的概述,见詹姆士·B.帕森《中国农民起义的一个高峰:张献忠在四川,1644—1646》,载《亚洲研究杂志》第16卷,1957年;以及鄢华阳《四川与清朝的移民政策》,载《清史问题》第4卷第4期,1980年。
(7) 见第一章。
(8) 丁宝桢等纂修:《四川盐法志》,卷19,引票4,页12a;严如熤:《论川盐》,载贺长龄编《皇清经世文编》(1826年版,台北:国风出版社),卷50,户政·盐课下,页73。西秦会馆一通18世纪中叶的石碑记载,陕西商人使用10000艘船向云南和贵州运卖食盐。
(9) 见自贡西秦会馆乾隆十七年(1752)碑。
(10) 宋良曦:《自贡地区的钱庄、票号与盐业发展》,13—22页,载《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2期。
(11) 一些中国学者认为,陕西资本对于自贡深卤井的开发起着关键作用。但罗成基强烈反对早期陕西商人对于盐业生产的投资,指出在19世纪自贡发现天然气之前,食盐销售的获利远远超过生产的利润,这限制了外来者投资风险大的凿井业。罗成基也引述1752年西秦会馆碑刻,其中没有提到盐业中生产的一面。极为重要的是,他对现存的契约进行考察,认为自贡第一份陕西商人参与的与盐井有关的契约是在1839年。我们将会看到,可以找到数个更早的投资史料,但没有早于1827年的。见罗成基《陕商在自贡盐厂的起落》,载彭泽益、王仁远、自贡盐业出版编辑室编《自贡盐业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
(12) 现代银行业的缺位,在费维恺撰所写《剑桥中国史》的晚清部分一开头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费维恺是中国近代经济史最重要的学者之一。费维恺、崔瑞德、费正清:《剑桥中国史,1800—1911》(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8年),14页。
(13) 兰斯·戴维斯:《新英格兰纺织厂和资本市场:1840—1860年工业借款研究》,载《经济史杂志》第20卷第1期,1960年;L.S.普雷斯内尔:《工业革命中的农村银行业》(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56年);内奥米·拉莫罗奥斯:《信息问题和银行短期商业贷款的专门化:十九世纪的新英格兰》,载彼得·特明编《商业企业内部:信息利用的历史考察》,经济研究全国委员会研讨会报告(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1年),161—195页。
(14) 张肖梅:《四川经济参考资料》(上海: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1939年),D50。直到1939年,自贡每家钱庄的资本总额平均仅有11666元,资本总额最多的钱庄也只有20000元。同上书,D46。
(15) 同上书,D50。田茂德认为,直到1907年自贡才开设了第一家钱庄。田茂德:《票号在自贡的一些活动》,59页,载《自贡文史资料选辑》第32辑,1984年。
(16) 对于井、灶运行以及地主—佃户关系的一般性描述,见吴炜编《四川盐政史》(四川盐政史编辑处,1932年),卷3,篇2,节1,地主,与节2,井户、灶户。在乐山、绵阳、乐至、简阳,地主办井似乎很普遍。射蓬、南阆、乐至、三台、蓬中、射洪、南盐、西盐及中江盐场的灶户,也可能至少购买一部分必需的用地。甚至是在富荣,出于凿井目的而购买土地的例子也能找到。例子见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契约第9号、60号、86号、102号、103号。
(17) 曾小萍:《鸦片战争前中国的产权问题》,载曾小萍、欧中坦、罗伯特·加德拉编《近代早期中国的契约和产权》(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4年),17—36页。
(18) 对于四川一个地区农业租佃权的详细讨论,见曾小萍《清中期四川的租佃权:巴县田土诉讼研究》,载《亚洲研究杂志》第45卷第3期,1986年。
(19) 铜钱是中国市场通行的货币。白银用于大宗交易,纳税也主要用白银。银钱的理想比价是一两白银换1000文铜钱,后者常常穿在绳子上以便使用。一串铜钱就是1000文。
(20) 乐山地区档案馆69-7-7502-93,引自《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35页。
(21) 乐山地区档案馆69-7-7494-4,引自《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36页。
(22) 乐山地区档案馆69-7-7502-189,引自《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36页。
(23) 曾小萍:《经济发展的障碍:帝制晚期四川的采掘业》,4-5页,美国历史协会年会论文,纽约,1985年。
(24) 事例见巴县档案馆6.6.38886和6.3.17218。
(25) 巴县档案馆6.2.642,6.3.17168,6.5.14437,6.5.14456,6.5.14453,6.3.17218,6.3.17162,6.6.38859,6.5.14437。
(26)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35,37-38页。
(27) 1940年代国民政府对于四川的赋税政策,见易劳逸《毁灭的种子:战争与革命中的国民党中国,1937—1949》(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4年)。《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的编者指出,1940年代政府控制着井基的租金。例如,1944年乐山的井基地主被迫向政府请愿,请求改回收取实物租,以对付通货膨胀以及所加征实物税的不断升值。《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37-38页。
(28) 采掘业的例子,可见巴县档案馆6.6.38886,6.3.17223,6.5.14468,6.6.38874。食盐的例子,可见乐山地区档案馆69-7-7502-223。也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38、86、87号。尽管极少见到盐业的事例,但盐井见功后地主才能分享利润的规定显示出,在较早的分成租契约中,这必定是个很普遍的条件。《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37-38页。
(29) 曾小萍:《经济发展的障碍:帝制晚期四川的采掘业》,6页。
(30) 乐山地区档案馆69-7-7502-189,引自《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36页。也见乐山地区档案馆69-7-7494-4和69-7-7502-223。
(31) 事例见巴县档案馆6.3.2952和6.3.17028。类似的规定可以在少数凿井契约中找到。例子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76、80号。
(32) 事例见巴县档案馆6.5.14437和6.6.38886。
(33) 同上6.2.642。
(34) 吴炜编:《四川盐政史》,卷3,篇2,章10,节1,页70a。
(35) 同上书,卷3,篇2,章10,节1,页70b。
(36) 一个例子见巴县档案馆6.2.7099,这份契约签订于1799年,包含这样的条款。
(37) 例如,汤长发租用一块地,每开采一挑煤,要缴铜钱6文。巴县档案馆6.5.14419。吴吉川的佃户每100挑煤要向他交16挑。巴县档案馆6.5.14472。也见巴县档案馆6.5.17223和6.5.4454。
(38) 例如,许成秀向他的地主每镐每月支付1.2两。巴县档案馆6.2.2099。也见巴县档案馆6.3.17223和6.5.13651。
(39) 乐山地区档案馆69-7-7494-135,引自《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39页。
(40) 乐山地区档案馆69-7-7502-223,引自《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39—40页。
(41)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1号。
(42) 吴炜编:《四川盐政史》,卷3,篇2,节2,页17b。
(43) 冉光荣、张学君:《四川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研究》,载南京大学历史系和明清研究室编《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557页。
(44) 对于盐岩井的讨论,见第七章。
(45)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84份凿井契约中,有43份明确提到利用微水或微火以支付凿井的最后告成。时间从18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不包括这一条款的常常是重新淘办旧井的契约,但在原井更早的契约中应该可以找见这样的规定。可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8、13、21、22、35、68号。一些事例的表述为,所有的股东将分割凿井成本之外的一切利润。例子见1860年代的契约第66、75号,以及民国时期的契约第84号。
(46)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68、69、72号。
(47)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0、21、22、24、27、34、63、66、74号。
(48)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4、14、18、19、20、21、22、23、24、26、28、60、63、66、72、74号。
(49) 同上书,128—137页。
(50)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6、20、21、25号。甚至在民国时期一些契约还继续沿用这种方式,可见契约第31和48号。与此类似,民国时期的一些契约指定的时间是打到盐岩层,可见契约第53号。
(51)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9、68、69、74号。
(52) 如前所述,同盛井契约规定,在盐井日产卤水足以供应一两口锅之后,地主将入伙,开始承担运行支出费用。在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数个契约中,类似的要求是在日产能满足四口锅后入伙。同上书,契约第22、23、24、44号。
(53) 现存契约中,产量从月产30担卤水和日供烧火圈10口的天然气,到8000担和火圈100口的天然气。同上书,契约第7、8、9、13、14、15、16、38、49、59、60、82、83、87号。民国时期对于进班的最低产量的规定极为明确。契约第83号要求气的产量至少能烧火圈24口,每口能烧卤水咸度为2两的卤水3.5担。对于地主进班的条件,该契约规定:“每月牛推二千四百担,火车推六千担。”
(54) 许多契约包括了这些条款,这里仅举开列一些,同上书,契约第7、14、17、20、26、32、38、40、53、65、79、85号。
(55) 事例同上契约。
(56) 同上书,契约第9号。一些契约确实要求在重新淘办旧井之前要与地主商量。见契约第68、69号。
(57) 同上书,契约第64号。也见契约第58、68、69号。
(58) 同上书,契约第66、74号。
(59)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71、73、75、78号。
(60)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52号。地主同意,若有外人建卤笕经过其土地,所有30股共同分享这一租金。
(61) 高明安:《五通桥盐场的封建陋规》,载《五通桥盐业史料选辑》第二辑(油印本),1965年。
(62) 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6、9、13、14、15、17、26、28、30、31、38、39、40、49、51、55、60、64、65、67、68、69、70、71、73、75、76、78、79、80、81、82、83、85、86号。
(63) 同上书,契约第52号。
(64) 王三畏堂大事记的作者回忆说,或共同或每月按指定日子汲卤,这已写进王家早期的土地租约。罗筱元:《自流井王三畏堂兴亡纪要》,166页,载《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7—8辑,1983年。
(65)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97号。编者指出时间为1942年的第17号契约,明确规定禁止地主与早先的投资股伙分班。
(66) 同上书,契约第94号、以及91和92号。编者指出这些盐井是在19世纪末开凿的,但成本不应该少于数十年前类似的盐井。
(67)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4、9、15、17、38、39、86号。双兴井的投资者与地主方一同分割了能搬动的东西及牛只。然而,这是一份对在开凿过程中的盐井继续进行凿锉的契约,最初的开发商已有所投入。见契约第7号。至于20世纪初才引进的蒸汽动力机车,基本上是谁购买归属谁,见契约第13、83号。
(68) 罗筱元:《自流井王三畏堂兴亡纪要》,165—166页。这份与陕西商人签订的租约期限是18年,期满后王三畏堂将拥有除牛只和煎锅外的所有一切。
(69) 李子琳等:《自流井李四友堂由发轫到衰亡》,147页,载《自贡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1962—1963年。
(70) 宋良曦:《试论清代四川盐商的发韧》,38页,载《井盐史通讯》1984年第1期。这一称呼的最后一个字与他们每人名字的最后一个是异义同音字。
(71) 林振翰:《川盐纪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19年),247—248页。
(72) 20世纪由于盐岩井回归长期租约,完全改变了这一趋势。
(73)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7、30、45、49号。契约样本太少,我们对于私人盐井的历史所知甚少,因此对于押租数目变化的原因还不清楚。
(74)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51、53、54、60号。
(75) 通货膨胀对于押租影响的例子同上书,契约第17、86、87号。银两与银元间的比价是造成差异的一个原因,但对于像契约第17号(是1943年的)这样一个要收100000元押租且不退还的盐井来说,比价只是押租上升的一个很小的因素了。
(76)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87、113号。契约第113号的押租以大米的形式缴纳,以应对通货膨胀。
(77) 曾小萍:《清中期四川的租佃权:巴县田土诉讼研究》,499—526页。
(78)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4、49、53、64、70、86号。
(79)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4、6、8、20、21、25、29、44、51、52、55、64号。
(80)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3、24、66、76、78、79、83页。
(81) 同上书,契约第53、84、86号。停止凿锉又不将盐井归还,会引起诉讼,可见契约第2号。
(82) 嘉靖《四川总志》,卷16,盐法,引自《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45页。
(83) 吴炜编:《四川盐政史》,卷3,篇2,章10,节2,页71a—72b。
(84)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5—46页。犍乐盐场的一条,见张端甫:《犍乐地区首屈一指的大场商:吴景让堂》,50页,载《井盐史通讯》,第6期,1979—1980年。
(85)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46、47、48、49、50号。
(86) 见第四章。
(87)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58号。
(88) 孔迈隆:《帝制中国晚期的日用品生产:一个乡村中的公司、股份和契约》,载戴维·纽金特编《确定资本主义的时间和空间:全球的重建、政治与身份》,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2年。
(89) 白思奇:《北京会馆的社会和政治演进》,博士学位论文,哈佛大学,1997年。
(90) 各个时期都能找到有着两个、三个甚至四个承首人的盐井事例。20世纪契约中开列的作为承首人的一方,有时是一个家族资产或股伙本身。在此情况下,该家族堂资产和股伙可能会有一个部门,积极地为自己的凿井事业聚拢投资。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57、79、81号。
(91) 地主与承首人之间契约的例子同上书,契约第20、21、23、27、29、35、64、68、69、72、73、74、75、77、78、79号。
(92)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2、25、28、36号。
(93) 同上书,契约第57号。张乐三投资盐井的情况,在吉润卿文章中曾提及,见《贡井盐场发展一瞥》,197—201页,载《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11辑,1964年。
(94)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55号。明确提到承首人的股份从地主股份中分配,见契约第22、23、27、66、72、74、80、81号。冉光荣和张学君的研究表明,这些股份有时来自投资者股份,或是投资者和地主的股份。冉光荣、张学君:《明清四川井盐史稿》,201页。现存两份契约中有承首人的股份被投资者和地主分割,见契约第34和35号。
(95)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37、72、73、79、80、81号。
(96)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35号。
(97)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6号,在租户或投资者退还盐井后,地主拥有20股,承首人拥有10股。
(98)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4号。
(99) 同上书,契约第54号。选辑的编者提醒我们注意第89号契约,该契约的附件规定,王世兴得到半股,并每月领辛力钱1200文。这只不过相当于效益好的盐井的一个熟练工人所得,因此这只应该看作是对于大多数承担这种工作的人的象征性补偿。
(100)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8、19、20、21号。
(101) 同上书,契约第18号。
(102) 同上书,契约第22号。
(103) 这一过程称为“做下石安圈”。我们有三个关于“底钱”的契约,都是19世纪头20年的。一个例子是每半股出底钱6000文,另有一个例子是盐井投资者似乎每半股仅筹到3000文。同上书,契约第18、19、34号。
(104) 例如,天元井的投资者同意,他们每半股每月拿出铜钱800文。同上书,契约第18号。
(105)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2、34、35、36号。有的契约包括“各伙即照占定日份逗银”(第56号)以及对合伙人“无力逗本”进行惩罚。
(106) 同上书,契约第50号。
(107) 同上书,第43号“月结票”。
(108) 同上书,契约第53、54号。
(109)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8、22号。
(110) 同上书,契约第35号。数份契约提到选用这种方式,包括契约第36、37号。
(111) 事例同上书,文件第725号,契约第26、27号。这种情况使用的术语是“绝顶”,会让我们感到迷惑。《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的编者认为,在自贡盐场“顶”字常常作“卖”的意思。然而,许多契约的“顶”字,用的是它更惯常的转租之意,如契约第44号所载,股份被转租给投资者,期满时归还。同上书,72页。
(112) 同上书,契约第22、32、34、37、48、58、68、69号。对于那些想出卖他们股份的地主也做出了类似的限制,可见契约第82号。出卖土地首先要卖给邻居或是家属的习惯做法,可能是这种条款的原型。尽管与一个远房族人相比,家属可能被认为有获得土地的一些优先权,但清朝以前,邻居或家属对于一个特殊地块拥有优先获得权利,这种认识是薄弱的。实际上,对此习惯的重申,在买主不是邻居或家属的售卖契约中一般都能找到。不论人们将“不得私顶外人”中的“私”字解释为私自出卖还是非法出卖,这一表达有着强烈的蕴意:向股伙之外的人出卖,必须是集体的决定。
(113) 《富顺县志》,卷30,盐政新增,1872年版。
(114)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50号。
(115) 同上书,契约第54号。
(116) 云蒸井的所有者就是此命运,同上书,契约第60号。
(117) 事例同上书,契约16、57、83号。1930年代市场需求急速下降,国民政府不得不叫停所有新井的建设,引起许多未完成的盐井暂时关闭。川盐市场的萎缩对于自贡盐业的影响在第九章和第十章详细讨论。
(118) 同上书,契约第2号提供了这一现象的极好例证,这造成了数十年盐井所有权的争执。
(119) 同上书,74页。契约第49、50、55、56、60、62、98、130、138号都是平均分配股份的例子。
(120)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54号,及第9、48号。类似的情况可以在一些与凿井不直接相关的材料中看到。例子见文件第220、372、413、482、486、518号。
(121) 普遍是要求约按2∶1(同上书,契约第5、16、56号)和3∶2(同上书,契约第51、52、53、54、59号)进行分割的契约。有一个事例,下节买了地主的股份以及投资者大部分的股份。同上书,契约第58号。
(122) 同上书,契约第59号。
(123) 同上书,契约第58号。
(124) 例子同上书,契约第7、45、47、51、52、53、54、55、59、60、61号。类似的条款也可以在最初的地主与投资者间的契约中找到。
(125) 同上书,81页。
(126) 同上书,契约第8、9、14、17、45、51、52、53、54、55、60、61、83号。
(127) 同上书,197页。事例见契约第83号。
(128) 这大概是为了防止在投资者不继续凿锉的情况下,地主或上节要收回盐井,寄希望于有惊人的发现。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5、59、60号。
(129) 同上书,81页。见契约第59、64、63号。
(130) 同上书,83—86页。这一串事件是通过文件第45、46、91、220和486号,以及未收入本选辑的档案馆所藏文件中得出的。
(131) 彼得·塔法诺:《商业失败、司法干预和财务创新:十九世纪美国铁路的重组》,载《商业历史评论》,第71卷第1期,1997年。
(132) 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16和58号。也见曾小萍:《二十世纪四川自贡的商人纠纷调节》,载黄宗智、白凯编《清朝与民国时期的民法》(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4年),268页。
(133) 《富顺县志》,卷30,盐政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