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论

富荣盐场提供了研究经济发展中技术与制度互动关系的一个极好个案。相对于盐业开发所需资本来说,家庭资本很有限,但它与农业和采矿业中强大的契约文化相结合,提供了理解19世纪末富荣盐业非凡增长的背景。盐井股份的商业化,是这一进程的直接产物。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大小资本所有人,都愿意将他们的钱财绑定在长期的预期利润上面。这一长期投资的做法,挑战了长久以来关于中国人喜欢通过高利贷或典当获得即刻回报的认识——该说法过去常常解释19世纪晚期寻求在洋务上投资的“自强者们”所遇到的困难。 (100) 而且,尽管许多学者声称,中国的不发达可以部分追溯到商业法典的缺位,但是,应用于实际且高度依规定办事的厂规——与官方对于盐课的关注没有关系——始终存在,这意味着我们过去忽视了有着地域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商业习惯法。商人依靠政府,甚至在军阀混战时期支持这一习惯法的能力,都证实了它历来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这也提示我们,需要探讨中国经济史和法制史的这一方面在其他高度商业化地区的表现。

另外,19世纪在富荣盐场出现的投资和资源分配模式,是一个鼓励分裂的模式,也清楚地反映出了中国其他地方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不情愿出卖先人财产的传统做法限制了盐井股份的买卖,但一些积极的因素促进卤、气租佃交易的活跃。尤其是,这一交易使灶户灵活地应对市场对于食盐的需求,他们得到盐井股份的方式,是通过相对短期的租佃,而非永久购买盐井股份。可能的转租及盐灶之间重新组合,更加强了这一灵活性。通过延期租佃契约和预先再租的方式,承租人甚至在他们的原始租约到期之前,就进行续约,卤气供应因此得到了保障。 (101) 而且,尽管承租势必阻碍大规模的资本投资,因为一旦租期结束这些投资的获利将归地主所有,但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也给予了卤和气的承租人相当大的激励,以保持和提高生产水平。而这些又得到进一步强化,因为续约是件相当轻松的事,且条款常常与原始租约一样。

透过富荣也可以考察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尽管富荣盐场显示出明显的所有权分裂的趋势,但我们可以觉察出在管理和组织上的重要的一体化趋势。生意合伙关系的演进,以及使用大关这种管理机构监管灶和井的各种利益,从中可以窥见这种进程之一斑。同样重要的是,以大家族为基础的商号的成长,它们既利用了很早进入盐场掌握大量盐井资源的优势,也从太平天国之后川盐市场迅速发展及销售地界扩大中获利。他们跻身最重要投资者行列,从盐井见功中获得了的丰厚利润,又能将这些获利在辅助产业、营销以及卤和气资源的一体化上进行投资,使它们进一步增值。

(1) 吉润卿从1909年开始,在贡井盐场工作40余年,他回忆说:盐井的所有人极少经办他们自己的资产。的确,大多数盐井的经营者都是租用盐井。见《贡井盐场发展一瞥》,189页,载《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11辑,1964年。

(2) 见第四章关于富荣食盐制造精英的讨论。

(3) 尽管盐井开凿在先,但普遍的作法,是以煎烧该井的盐灶为名进行生产经营的。《四川盐政史》开列了如下盐井与其相关的盐灶联合经营的盐场:犍为、乐山、井研、彭水、开县、邓井关、奉节、大足、射蓬、简阳、南部、乐至、阆中、三台、蓬中、遂宁、绵阳、射洪。见吴炜编《四川盐政史》,卷3,篇2,节2,页73b,页75a—78a。

(4) 五通桥知名的吴家的财富最早是在油井坡的林家井和灶以及龙太井及相关盐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每灶煎烧两锅,林家井每月能生产90担卤水,而龙太井通常生产100担。见张端甫《犍乐地区首屈一指的大场商——吴景让堂》,48页,载《井盐史通讯》第6期,1979—1980年。

(5) 在1989年5月的一次谈话中,退休盐井工人一致认为,这些井有的所产的气够煎烧五六百锅。第一章已指出,李榕《自流井记》记载,一眼极高产的气井能供应七百口锅。更咸的黑卤水意味着每担卤水更高的盐产量。见凌耀伦《清代自贡井盐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初探》,83页,载《四川大学学报丛刊》第14辑,1982年。在机车汲卤(在第七章进行讨论)之前,盐岩井的月产量不会多于此,但盐岩井33%的卤水咸度几乎是黑卤井的两倍。见罗筱元《张筱坡对自贡盐场的影响》,184页,载《自贡文史资料选辑》第12辑,1981年;凌耀伦《清代自贡井盐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初探》,88页。

(6) 纯气井只能在自流井找到。一眼这样的井每天可供火圈70—400口。一眼既产气又产卤水的卤火井,低产的仅可供火圈一口,最高产的可达火圈300口。大多数出产仅够数十口火圈的气。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14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7) 分裂作为近代早期中国经济中的一个普遍被总结出的现象,见曾小萍《清中期四川的租佃权:巴县田土诉讼研究》,载《亚洲研究杂志》第45卷第3期,1986年;曾小萍《经济发展的障碍:帝制晚期四川的采掘业》,4—5页,美国历史协会年会论文,纽约,1985年;曾小萍《清代中国经济的结构:纪念鸦片战争150周年的思考》,载李侃如等编《对近代中国的观察》,纽约州阿芒克:夏普出版社,1991年。

(8) 国家和各种准政治机构在强化契约中的作用,见曾小萍《二十世纪四川自贡的商人纠纷调节》,载黄宗智、白凯编《清朝与民国时期的民法》,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4年;以及曾小萍《鸦片战争前中国的产权问题》,载曾小萍、欧中坦、罗伯特·加德勒编《近代早期中国的契约和产权》,17—36页,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4年。

(9)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279、281号。

(10)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69、270号。

(11)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83、85、88、152、168、172、179号。这些契约的时限之长可以通过下面两个附件很清楚地看出。契约第185是在1896年签约,有一个附件的时间为1924年。契约第194号,签字是在1901年,于1948年进行了修改。

(12)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69、295号。

(13)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70、282、283号。

(14)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78、302号。

(15) 同上书,契约278号是这类协议的典型。

(16) 关于自贡盐井计账方法,近来一项研究指出,“这些企业使用三脚账记录商业交易,他们的现款结算使用的是四柱法。他们定期计算利润,使用先进、自创的六柱法和龙门账。他们的账目不仅显示出了基本的复式计账的簿记特点,而且提供了折旧计算的证据以及对于累积增长概念的某种认可”。见傅雷(音)等《自贡井盐账目研究》。(http://www.deakin.edu.au/wcah/papers/Fu.pdf)这些簿记方法的特点及其在中国会计史上地位的讨论,可见罗伯特·加德拉《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商业记簿方法和资本的合理化》,载《亚洲研究杂志》第51卷第2期,1992年。

(17)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277、280、284号。

(18)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77、280、848号。

(19)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75、276、284号。

(20) 据罗从修说,许多承首人经营他们自己的店铺和钱庄。他们的许多收入来自供给他们所经营盐井的物资和借款的浮报。这引起了一些股东的不满,一旦盐井完工,这些人常常闹“分班”,亲自管理自己的业务。见罗从修《贡井盐场的井、灶大关》,123页,载《自贡文史资料选辑》第20辑,1990年。

(21) 蒲月生:《自贡瓦斯井、灶的大关》,119页,载《自贡文史资料选辑》第20辑,1990年。

(22) 王怀周:《自流井场大关及其职能》,113—114页,载《自贡文史资料选辑》第20辑,1990年;以及1989年5月我与王怀周的谈话。

(23) 林泽渊:《我所知道的自贡井、灶大关》,9页,载《自贡文史资料选辑》第20辑,1990年。

(24) 王怀周:《自流井场大关及其职能》,113页;《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799号。

(25) 林泽渊:《我所知道的自贡井、灶大关》,110页。

(26) 王怀周:《自流井场大关及其职能》,115页;罗从修:《贡井盐场的井、灶大关》,122页。

(27) 王怀周:《自流井场大关及其职能》,113页。

(28)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284、799号;林泽渊:《我所知道的自贡井、灶大关》,110—111页。

(29)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理解缓慢原因的探讨,见柯伟林《没有股份制的中国:二十世纪中国的公司法和商业企业》,载《亚洲研究杂志》第54卷第1期,1995年。

(30)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273、277号。

(31)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72、277号。

(32) 一种每十个家庭组织在一起相互监督的地方社会控制制度。

(33)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295号。

(34)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282、848号。

(35) 见第十章。

(36) 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798—830号,以及罗成基《陕商在自贡盐厂的起落》,载彭泽益、王仁远、自贡盐业出版编辑室编《自贡盐业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503页。从代表各家族堂各房签名的当事人的名字来看,合伙人不仅是陕西商人,而且都是同一刘姓的后人。

(37) 见第八章。

(38)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799号,时间是1930年。

(39) 同上书,契约第730号。

(40) 同上书,契约第277、292号。也同上书,256页。

(41) 同上书,契约第297号。

(42) 同上书,契约第256号。

(43) 同上书,契约第295号。

(44) 同上书,契约第848号。

(45) 同上书,253页。

(46) 吴炜编:《四川盐政史》,卷3,篇2,章10,节2,页73b。

(47)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223—225页。

(48) 讨论巴县采掘业,见曾小萍《经济发展的障碍:帝制晚期四川的采掘业》。

(49)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222—223页。

(50) 引自前揭书,123—124页。原文见高明安《五通桥盐场的封建陋规》,载《五通桥盐业史料选辑》第2辑(油印本)。

(51) 刘贞安纂:《云阳县志》,卷10,盐法,1935年。

(52) 许多现存的合伙契约的开头部分是划分他们已经设法租佃的盐井股份,他们的生产就建立在此之上。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269、289、297、838、848号。合伙人出租整个盐井的例子很少见,但我们确实有几个这样的事例。可见契约第270、283、300号。契约159和604号是更少见的一揽子出售一眼井的全部股份。

(53)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45、150、162、180、191号。

(54)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51、152、164、167、178、182、184、192、197号。

(55) 罗友枝认为,这种契约给予原始所有人以赎回土地或是日后要求额外补偿的权利。见罗友枝《明清土地产权》(未刊稿),24—25页,1985年。也见井仁田陞《中国法制史:土地与交易法》,381—382页,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60年。

(56) 关于四川其他地区盐井的长篇讨论,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219—230页,这是依据稀见地方档案的研究。

(57)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47、150、152、167、182、185、191号。

(58)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45、148、150、152、181、187、196号。

(59) 清政府试图通过对赎取土地的期限做出限定,以及通过要求土地的卖主在他们的契约中清楚地开列这一出售是绝卖,来控制“活契”及这种出售经常引起的争执。关于实施“活契”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的讨论,见步德茂《诉讼、合法性和致命暴力》,载曾小萍、欧中坦、罗伯特·加德拉编《近代早期中国的契约和产权》(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4年),94—95、104—106页。

(60)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171、189、190号。

(61) 整个四川都可以找到对于井基类此的态度。1935年版的《云阳县志》记载:“购卤股者胜于买田,以责息速且厚也。”该县志指出,盐井的租用和购买,依据的是盐井财产的数量、规模,这使井基成为一种类似于农业用地的稳定的财产投资。见刘贞安纂《云阳县志》,卷10,盐法。

(62)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168、181、186、189、197号。

(63) 这些记载几乎总是提到优先提供给亲戚与合伙人。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69、191、192号。我们手中仅有一份契约只提到了合伙人,见契约第188号。

(64)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187号。当股份被转租时,要对承租人予以保护,这是盐场厂规的一部分,《四川盐政史》对气井出租的讨论也证实了这一点,见吴炜编《四川盐政史》,卷3,篇2,章10,节3,页74a。

(65) 吴炜编:《四川盐政史》,卷3,篇2,章10,节3,页74a。第四章我们考察卤笕业时还会再谈此问题。

(66) 租佃契约,像买卖契约一样,要写明正在转让的股份数目以及这些股份部分拥有的所有设备的确切状况。这对于地主尤为重要,因为他希望得到某种保证:盐井廊厂要以出租时的原状交还给他。

(67)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323、325、363号。

(68) 见第八章。

(69) 其中特别有趣的是四大产盐家族的历史,它们的早期历史在第四章讨论。

(70)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35、88、112、385号。

(71) 应对此不同方法的事例,同上书,契约第415、443、446、449、468、474号。这些情况不适用于气井,气井生产火圈数的增加通常伴有租金的提高。

(72)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392、443、454号。各种变化形式也能见到,例如契约451号记载,地主和承租人要商量所进行的任何维修,剥夺了承租人单方面决定应支出多少费用的权利。还有一些契约,地主同意负责棚崩即盐井溃塌的维修,而承租人完全负责木竹浸漏。同上书,136页。 

(73)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343、474、477号。在最后一个契约中,地主承诺,若设备、设施是在租期结束前两年之内添加的,可以援手协助。

(74)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377、380、385号。这类契约似乎没有包括押租。

(75) 同上书,契约第341号。

(76) 同上书,151页。

(77)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482号。荣和灶使用泰生井的气煎卤,同意每担卤水支付125文。

(78) 可以向灶房所使用的每担卤水或生产出的每包食盐征收固定的租金,或租金的征收以每月生产的盐斤数为基础上下浮动。事例同上书,契约第486、497、518、520号。

(79) 同上书,165页。在民国时期建立了官方的卤水咸度标准,情况变得简单多了。

(80) 建立了一个政府食盐采购机构后,才实施了这一做法。该机构固定盐价,分配在抗战期间生产的全部食盐。

(81)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156页。该选辑收录了一份这种形式的契约,见契约第518号,其他的是编者在自贡市档案馆查阅的。

(82)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366、379、412号。

(83) 吴炜编:《四川盐政史》,卷3,篇2,章10,节1,页70a,给地皮火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一些气的承租人也从地主那里得到他们的全部或一些盐锅。锅租是与租气费用分别计算的;地主为了保护他自己在盐锅的投资,就要精确测量盐锅的规格,以保证在租约期满后归还地主时与租约开始时一样。

(84) 樵甫:《自流井(第一集)》,151页,成都:聚昌公司,1916年。

(85) 自贡档案馆8-1-728-103,引自《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154页。

(86) 同上书,契约第413号。

(87) 同上书,契约第486号。

(88) 吴炜编:《四川盐政史》,卷3,章10,节3,页73b—29a。

(89)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366、380号。

(90)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377号。

(91) 事例同上书,契约第415、429、430、485号。

(92) 林振翰:《川盐纪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19年),247页。还不清楚这是否包括建设盐井、天车、柜房等设施的开支。它不包括建设灶房的开支,因为灶房通常是独立的企业。

(93) 樵甫:《自流井(第一集)》,143页。

(94) 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144—164号。值得注意的是,要为那些永久持有而不是与地主签约短期持有的盐井股份支付更高的价格。

(95) 樵甫:《自流井(第一集)》,149页。这些数字可以很好地与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气的租约中看到的租金相印证。事例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377、378、379、380、381号。

(96) 林振翰:《川盐纪要》,214—215页。

(97) 吉润卿:《贡井盐场发展一瞥》,77—78页。《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58号,记述天龙井在1932年重建,当时它仍能生产160口火圈的气,拿出10口火圈的收入作为该井营运开支。如果余下的每口火圈年出租银100两,则该井投资者很容易一年净收益80000两。

(98) 林振翰:《川盐纪要》,248页。这些数字的单位是元,我已将它们转换为两,以与我所开列的其他数字保持一致。

(99) 源于樵甫《自流井(第一集)》提供的数字,81、89、165—166页。

(100) 近期持这种看法的例子,见费正清、默尔·戈德曼《中国新史》,180页,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下属贝尔纳普出版社,1992年。

(101) 提前续约和租约延续的例子,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567—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