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井生产中的合伙制

盐井生产中的合伙制

盐业生产合伙契约

在1904年和1929年颁布公司法之前,中国商业的管理完全依赖于“行业习惯”相互作用,以及一个高度发达的书面契约传统。合伙协议建构了富荣盐业,掌控着资源分配、维护、建设和井、灶的生产管理。合伙协议得到了州县地方官和四川盐务管理者等的认可,这解释了富荣商业环境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8)

合伙协议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合伙人是谁以及他们对于企业最初的资金投入。大多数合伙协议格式,开头开列合伙人名单以及每个股东的确切股份数。对此认真考察可以看出,在许多情况下,合伙人不是单个家庭——这是中国首要的财产归属单位,而是合作集团,也就是家族以及灶和井本身。 (9) 在少数契约中,对于每个合伙人的创办资本投资的描述取代了对于股份的表述,这种做法是受日益增长的内部合伙信贷重要性(后面予以论述)的影响。原始契约在企业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对于企业身份、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规定。契约一开始就描述了该交易及其所有物,并常常还要描述现在合伙人是如何得到可以处置的生产设施的——是通过购买还是租用。若设施是租用的,那么说明租期则十分重要,这经常与合伙契约的期限相同。 (10) 部分是因为合伙契约里面信息翔实,因此合伙结构上的变化、股份转让以及其他重要的新信息常常是通过原始契约附件的形式予以注明,而不是起草补充协议。 (11)

几乎所有合伙协议都包括了管理的部分。管理职责的划分常常在原始合伙契约中就予以规定。有的是由一个小规模的合伙集团联合管理。 (12) 有的情况是,任命被选出的一个合伙人为经理人,全面负责。 (13) 然而,甚至是在1940年代,许多合伙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全面负责制定战略和规划。 (14) 而有的只是简单地保留着替换经理人的权利——如果股东们对他表现不满意的话。 (15)

管理层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处理账目。除了任命一位办公人员负责现金出纳账目,一位负责会计账目外,合伙契约常常详细规定了应记录的各种账目。 (16) 契约强调了财务透明的重要性,要求账目每年至少要清理一次,常常是数月就清账一次。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送每一合伙人年度(即年结)、季度和月度(即月结)的财务报告。 (17) 有些合伙契约规定拿出固定数目或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管理等运行开支。 (18)

大关:管理组织

我们看到,在20世纪初出现了一种统称为“大关”的更高级的管理组织。 (19) 大关是为了解决两个不相干的结构性问题。第一个是盐井见功之后凿井合伙关系要解散的这种趋势。在20世纪下半叶真空制盐引进之前,巨额资本要求和规模经济仅限于凿井和推卤。相比较而言,制盐过程可以小规模、高效地进行。正因如此,在盐井合伙关系中,每个合伙人或合伙人小集团都拿到该井出产的属于自己的卤或气的份额,用于煎烧自己的盐锅。随着凿井的成功,许多凿井合伙关系开始分裂,有的是与最初将投资人聚拢在一起的承首人冲突的结果, (20) 有的是因为该投资集团自身,现在成为了复杂的、多个投资单位的集合体,有着各种各样的投资组合,它们对于盐井出产的使用目标并不总是一致。 (21) 在这种情况下,大关就作为全面的管理机构,负责盐井自身的运行,监督每日生产、重要维修,照顾与饲养牛只,有关工人事宜,防火防水等安全问题。大关也起草盐井出产的卤、气分配章程,以一名常设人员维持自己的柜房运作,并作为盐井与外界的联系人。 (22)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合伙投资组合而出现的大关,与上面所说的大关有些不同。继源长是这种形式的大关的极好例证。它成立于1930年,负管监管双洪源所有的10眼盐井。双洪源是由陕西商人与1923年从一个更大的集团剥离出来的数家家族堂所组成的合伙。在这一事例中,该大关在各个盐井的大关与双洪源的合伙人之间起协调作用,要让双洪源的每一合伙人相信得到了自己的利润份额,并防止滥用合伙的资源以谋求个人私利。

从这些简要描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大关的最重要作用,是对于竞争和有交叉的利益关系给予公正的裁判;有助于生产,是它进行决断的主要决定因素。就此而论,它是人们设立以应付富荣盐场由于持股合伙制增强、出现复杂监管问题的主要组织之一。的确,据一种资料记载,大关这一用词源于这样的理解:这一组织所起的作用像许多道路汇集的一个关口。 (23) 许多大关拥有许多股东自己选出的“经理人”,他们基本上起着主管理事会的作用。大关的日常管理由给付薪水的经理及属员承担,他们或是从过去监管凿井的技术人员中,或是从有管理和技术专长的外来人员中选出。 (24) 大关的如下职责,都强调了大关人选的技术和会计技能的重要:协调属于不同持股团体的卤和气出租给不同的盐灶;计算随着时间变化每股享有气和卤的数量;当盐井产量变化时调整卤气和卤气租佃数额;以及负责盐井口径的大小,输送气的设备,盐井内部结构不断变化的情况,还有盐井安全。 (25)

大关最重要的特点,可能是它们各不相同的活动所得到资助的途径。两种方式特别流行,每一种都代表了中国企业史上的进步。一种是,设立大关的契约,为大关专门留出一些股份或一定量的气,从中所得收入用于管理开支。 (26) 另一种是,由大关管理的盐井所供应的盐灶,要每月拿出一笔钱,以支付大关的支出,作为管理的费用。 (27) 两种情况下,大关的职责是确保股东不干涉大关所负责设备的运行,特别是股东不能利用大关的资源谋取私利。与此同时,大关对股东负责,提交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如果股东要对大关管理之下的单位做出重大决定,大关也要不定期会见股东。 (28) 大关在一个盐业企业长期存在,而企业的股份可能会频繁转手,因为大关控制着经营技术,因此它有利于那些在盐业生产鲜有经验的人,将新资金注入食盐产业。故而,大关既是盐业生产股份商业化的结果,也是股份市场成长的推动者。

重构合伙的契约

直到1904年中国实施第一部公司法,中国的企业才可以选择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在1929年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然而,仅有一小部分中国企业利用了这一新的法规。 (29) 自贡企业几乎没有利用这一时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在原始契约里依然保留无限的责任及分配责任,最常见的是依据持股的数量。 (30) 契约清楚地规定,由合伙协议所引起的金钱上的责任,包括了盐井建设创办投资以外的支出、资产的获取等等。

无限责任和商业环境的不稳定——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讨论这一问题,促使人们严切关注保持原始投资集团的统一。一些契约规定,禁止外来人员接手企业,任何想要处理股份的合伙人必须首先将这些股份提供给他的股伙。 (31) 在合伙人数很少的情况下,防止合伙人从企业中随意撤出也至关重要。至少有一份现存的契约要求,合伙人只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离开,甚至在这种情况下,当地保甲 (32) 头人还必须具结,以证明该合伙人声明的真实性。 (33) 一些契约努力避免将一个合伙人逐出的情况发生,特别规定,只有创办资本切实不足的情况下,才允许签约借款。 (34)

到20世纪,钱庄业和各类私人贷款机构的发展,拓宽了食盐制造企业贷款的选择。 (35) 然而,诉讼案件显示,即便是在1920年代,大的合伙还是倾向于从一些小的贷款人那里借钱。前面提到过的陕西商人双洪源合伙关系由于激烈争吵而散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说明了盐场信贷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许多管理层即便在财务吃紧的情况下还是不情愿走出合伙关系的原因。 (36)

双洪源合伙关系现存最早契约是1869年签订的,考虑到陕西商人在自流井的情况,这种合伙关系的存在可能更早。1911年之前,这一合伙关系举债重重,为了偿还他们的债权人,它的六个家族堂重新组合为三个子合伙关系。它们总的债务,包括欠账和借贷,约41803两,略高于凿一眼盐岩井的平均支出。然而更重要的事实是,这一数字是由94笔借贷款项组成的,最大的一笔5642两,最小的一笔只有6两。债权人是由个人、家族、其他企业,甚至还有火神会这样的当地结拜组织等组成的;建立火神会起初是为了祭祀保护气井和盐灶的火神。

借贷不难得到。的确,各股伙发现以企业作抵押借贷小额资金是件极容易的事。然而,当该偿付这一大笔债务时,在缺乏公共信贷制度的情况下,企业被迫只能依靠股东私人弄钱。还有一种办法,是在一个私人债团的帮助下,求助于债务的合并,这的确在20世纪初帮助较大规模的盐业企业摆脱了困境。 (37) 我们还没有任何记载这些债团成立的契约,但它们似乎主要是由走到一起的商人和银行家组成,为了向小工业家们提供私人的中期信贷而结成合伙关系。向债团借款,意味着放弃自己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管理权,尤其是当企业不能偿还约定的债务时。在通过解散原始合伙关系、成功避免破产后,双洪源的各组成部分,将全部资产交付给一个大关,其章程明确禁止各合伙人以企业资产作为抵押从外面借款。 (38)

双洪源所实施的合伙分裂的替代办法,是在合伙关系内部进行资本重组。这事实上等同于合伙关系的重组,在承认资本贡献的变化基础之上,重新分配权利和责任。虽然如此,但由于避免了企业破产,有形资产得以保留不动,与供应商的联系、管理技能、信誉和市场地位都得以保持。

合伙关系的重建似乎遵循着两种模式。我们拥有早至1860年代有人正式出钱使其他合伙人出让部分股份的实例,因为这些人拿不出成功开凿一眼盐井所要求的追加资本。例如,1864年六位投资者形成合伙,在属于王余桔的地间凿锉金海井,1889年凿井告停,合伙人之一的周翔记,出钱买下其他股伙的三分之二股份从而继续凿井。 (39) 这里所提到的安排与第二章所考察的事例类似,在那里,合伙作为整体担负了有拖欠的股东的资金,并在盐井见功后,依据实际投资重新分配股份。事实上,周翔记所拿出的资金是用盐井股份作担保所得到的一笔借款。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偿还周翔记投入盐井的资金,购回被剥夺的股份。

我们看到,到20世纪,合伙内部信贷体系的多样性,造成了某些成员的离去,而企业的管理层独立着,保持合伙整体不变。1944年,六年前建立大发灶的原始合伙中的六位,与他人分道扬镳,以德记大发灶为名,开始了他们自己的食盐煎烧生意。他们离开的目的,似乎意在增加他们控制的那部分生意的资本。然而,掌控盐灶的管理机构大关依然运作,新近组建的这一更大盐灶分支继续遵循着原有的合伙规定。 (40) 同盛富同盐灶的三位合伙人之间也达成了类似的协议。用了三年时间,这些人从不同气井承租或是购买了10股,可烧火圈七口。1945年他们决定形成两个分离的股东集团,每个管理原有合伙中的一半股份。然而,两个集团间的合作依然紧密。大关还继续发挥作用,两边都同意若有一边火力不均,可以调配燃气。 (41)

我们仅能猜测这种安排的原因。最可能是合伙中的一个或更多成员,希望扩大生意或改进设施,而其他人却不能拿出对他们股份所核定的现金。股东们没有将生意分裂或是支持所提议的投资计划,而是设计出前此所描述的一些学者称之为“转顶”的做法。 (42) 他们的目的,不是破坏合伙,而是要在合伙人的财力不均、弱势的合伙人或不愿意出售股份或不能找到买家一次性购买他们股份的情况下保留它。分裂就这样容许了生产的扩张,防止管理层解散。

在产的盐井和盐灶资本重组问题的另一种常见解决方法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引入外来的投资者。在划定清楚这些合伙关系的情况下,原所有人仍然是管理和利润分红层中起积极作用的成员。这种安排的一个极好的例证,是李子章与李玉华所签订的契约。李子章需要资金拓展业务,因此邀请李玉华入伙,草签两年期限。李玉华拿出了一笔押金即“信用钱”100000元。接下来,两位合伙人平等地承担建设和其他开支,利润和损失也如此分配。另外,只要契约有效,原所有人和投资者就共同管理生意的各个方面。一旦期满,李子章要返还李玉华的信用钱,不用付息,他们的关系也宣告结束。然而,如果双方愿意,签订新的协议,就可以重新开始他们的合伙关系。 (43)

张星华、张静中和崔雨脂之间也有类似的安排。张氏兄弟拥有一眼气井的三分之二股份,该气井可烧火圈七口。过去,这些气都是租给他人,但1942年他们决定经营自己的盐灶。他们邀请崔雨脂加盟,初始投资50000元,张氏兄弟则出天然气。在三年契约期间,崔雨脂将得到全部利润的40%。然而,张氏兄弟要从他们的利润中偿还崔雨脂的资本投资,也要偿还先前的债务。管理也基本上交给了崔雨脂所任命的人员,尽管张氏兄弟掌管着盐灶账目,并有权派人监管盐灶的活动。 (44) 《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契约第282号中也可找到类似的做法,燃煤的灶户没有经费购买开工所需的卤水和煤,因此才引入投资者。同样的,大部分经费由投资者担负,他们负责盐灶的经营。但这一事例中,则是双方均分利润。

在上述每个事例中,生产资料的所有人得到了一笔资金的注入,或为拓展业务或是偿付以前的债务。作为回报,投资者得到了企业的部分利润并可以影响企业的运营。这种契约的签订是应对短期财务的需求,与求助于高利贷和钱庄相比,这可以使盐业生产单位的原始合伙人有着更大的灵活性和更长的借贷期限。投资者中许多人此前没有涉足盐业,因此这是一种扩大经费来源领域的方法, (45) 而且,以利润分层的方式获得利息,可以视作一种防止通货膨胀的方法,因为利润将与市场挂钩,而利息仍然与初始贷款数目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