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的凿井契约

清初的凿井契约

凿井是将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活动。在四川的许多盐场,不复杂的浅井是由地主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凿的,这还是一种对于农业的附带性使用。 (16) 在技术发达的盐场,凿井早已不再是一种家庭手工业。正如同我们在第一章看到的,卓筒井的开凿要求相当高的专门技术,包括确定井位及建造。富荣盐场盐井的高级形式,包含着复杂的商业合伙关系,它将亲属及非亲属的、当地和外来的资本聚拢在一起,经营呈现出许多近代工业企业的特点。专业技术、资本和土地以复杂的商业合伙关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这种机制须精心实施,尤其是在这些商业合伙关系的发展得不到清朝法律具体条文的帮助之时。

清代协议的式样和法律对它的认可,在简单的地契中就可以看到。使用正式的契约来析分家产、缔结婚姻关系以及转让土地权利,这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清朝,田契被认为是土地纠纷中最具效力的证明材料,由此扩展到对于书面契约作为创建产权的一种工具的合法认可。 (17)

在盐井发展的初期,企业家通过租佃契约等方法得到在其上进行凿井的土地,契约的格式和用语大部分都与农业用地的租约相同。然而,采用租佃的形式,并不是因为意识形态或是法律反对土地的转让。当时,富顺和荣县土地市场活跃,这样做是因为,井基的租佃将没有资金的地主与在凿井地区没有土地的投资者的资财结合了起来。如果凿井成功,地主能够扩展产权,享有盐井产量的一定份额。从承租人(也就是投资者)的角度看,通过租佃可以用最少的创办费用对土地进行开发,这在资本匮乏的环境下十分重要。而且,在盐场发展的初期,这使得开发商能够在出现需求,以及当生产提供了必要资金时,可以得到另外的土地,用于建设盐灶、柜房、卤笕、水塘和存放卤水的楻桶。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在井基土地租佃初期,力量的天平向地下藏有丰富卤水资源、运气好的那些地主一边倾斜。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以及川盐市场的扩展,力量的天平发生了改变,在最发达的盐场——富荣,地主与承租人间再也不像是一种租佃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