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辩证本性
2025年09月26日
第一节 社会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辩证本性
马克思在确立了实践观点对于唯物地理解历史的基础地位之后,他在方法论上所得到的一个最富活力的成果就是历史辩证法。马克思自觉运用辩证法的时间可以追溯到很早的时候,但历史辩证法却是在马克思认识到实践对于唯物地解开历史之谜的重大意义之后才形成的。历史辩证法对于马克思来说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来加以说明的。问题是:如何对这种以实践为基础的历史辩证法进行正确的阐明?近来国内外的讨论证明,不同的阐述可以体现根本不同的哲学方向,因而也带来对历史辩证法这个词的不同解释。历史辩证法或者被解释为是历史的辩证法,即它是对历史发展的一种辩证说明;或者被解释为这样一个术语,它表达的内容是“辩证法(规律)本身就是历史的”这个命题,历史这个词在这儿实际上已转换成了“历史性”。这两种解释方式都带着与之相对立的意见。与前一种解释相对立的意见是:这种解释可能使历史辩证法成为一种历史模式论的翻版;与后一种解释相对立的意见是:这种解释可能使辩证法丧失普遍性,人道主义借力于历史性也可能被重新泛化。产生这些不同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实践的不同理解。我们的观点是前一种解释从科学性来说更有说服力,与马克思成熟时期的文本语境也更相协调。更重要的是,这种解释是与对实践概念的唯物主义理解方式相一致的。历史辩证法不是别的,它就是对历史地发展着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辩证本性的一种科学说明。社会性的物质实践活动是它的基础,是它运用的对象和范围;辩证法是它的方法。除此之外,历史辩证法没有别的更多的含义。当然,这样理解的历史辩证法就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一种历史模式论了。而后一种解释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却蕴含着危险,因为它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辩证法本身是由人所创造的,离开了人和人的历史,也就没有了辩证法。这种观点,显然不是马克思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