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表述辩证法的结构

二 如何表述辩证法的结构

全面表述辩证法的结构,是马克思的遗愿,也是马克思的后继者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现代要实现这项任务首先必须防止思辨哲学的复活,思辨哲学仍是现代马克思主义者在方法论上的主要对手。其次,在辩证法的结构中安置关系概念及反思方法的地位,这是辩证法进入现代哲学话语的突破口。最后还必须科学地说明辩证法的历史,历史辩证法是在其自身的历史中获得客观性与生命力的。

1. 防止思辨哲学的复活

萨特曾作过这样的尝试:重新表述辩证法的结构。萨特根据他对实践的物质层面的研究得出了一种实践辩证法的新结构,他说:“在这种渐进和逆退的双重途径上,我们发现了真正的辩证法的一种新结构:每一种实践都是物的统一化和揭示性的超越,并且在物质性中定型为对先前早已物质化的行动的一种意指性超越。一切物都通过预先构筑的意义的消极统一而制约人类实践。任何物质客体都通过人的中介而在它们之间沟通;每一个人都生于一个人化的物质现实和物质化的制度的世界,都看到在历史运动的中心向他显示的总体未来。” (54) 如果说萨特对辩证法结构的这番说明有什么新意的话,那就在于他把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改造为以个体实践为中心的辩证法。

萨特认为,对辩证法结构的这种说明,实现了自然辩证法与历史辩证法的统一。这其中的自然因素就表现为物质因素与世界的一种统一性关联,它是这种统一性的消极保证,从而制约着人的实践;而其中的历史因素则表现在这种物质因素只有通过实践来获得说明,它辩证地指出了物质客体是通过人的中介而相互沟通的,物质或自然是一种人化的物质现实或自然世界,并且也指出了实践作为一种超越对定型化的物质现实的某种改变作用。按照萨特的这番解释,自然界只是由于人的活动才构成联系和统一,人们选择利用自然物来进行生产,通过劳动改变自然物的形态,使之符合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是根据物质客体的固有性质和内在联系,而仅仅通过一种“意指性超越”即他所谓的“实践”的中介来使它们互相沟通。但这样一来,被萨特清除掉的就不是自然辩证法,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基础。可笑的是,他在做了这番解释之后却仍然侈谈什么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法。

萨特的存在主义辩证法根本无视实践的社会性质。他在《辩证理性批判》中虽然也对群体作了一定的分析,并把群体作为通向历史的一个中介,但总的来说,他所框定的辩证法的结构,早就是被个体化的实践所预先设定了的。因此,他一贯强调必须研究的东西只是个体的辩证体验,是一种对个体而言的辩证的可理解性。无论是这种辩证体验还是辩证的可理解性,都发生于个体对自我活动的反思的基础之上。因此,辩证法对于萨特来说,就不可能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历史结构,而仅仅表现为一种意指式的结构。就连世界历史的运动也只能在一种纯个体的否定行为中表现出来,虽然萨特把这种行为也叫作“实践”,但是由于缺少了社会历史的中介,由这种实践所进行的否定最多也只能具有纯个人的意义。

例如萨特曾这样表述这种辩证的否定过程:“因此,在实践内部,在作为(在其在场的组织中,根据未来的再组织需要)对物质的否定之行动和对行动的否定之物质(物质是对发展中的再组织之实在性的和顺从的支持)之间有一个辩证运动和一个辩证关系。” (55) 在萨特的笔下,人在未来的发展中所体现出来的能动性与现实的物质组织的惰性之间的相互否定性即是他所说的辩证关系,缘于对这种关系的不理解,导致直观(旧)唯物主义曾迷惑过的一个两难悖论:人与环境之间的两难关系。因此,他认为,没有对实践概念的上述理解,即使从实践出发也不可能真实地揭示辩证法的结构。萨特揭示了实践过程中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关系,这固然很好,但若以为这就抓住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精髓,那就大错特错了。

当然,对实践的科学说明是全面正确地表述辩证法结构的一个必要准备,但没有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的那种全面分析,单纯依靠思辨的逻辑推演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萨特对这种思辨力量的倚重可以从他对黑格尔的这样一个思辨的陈述的喜爱中看出来:“这样,已定型物向我们反映了作为惰性的我们的活动和作为活动的我们的惰性,反映了作为外在性的我们对群体的内在性,以及作为内在规定性的我们的外在性;在已定型物中,活的东西变成机械的东西,而机械的东西则上升为一种寄生性的生命;这是我们的逆向反映,用黑格尔的一句名言来说,就是在已定型物中,‘自然以他人存在的形式表现为理念’。” (56) 这一点尤其清楚地表现在萨特通过所谓“物质的惰性运动”所说明的生产活动中:“物质性的运动来自人。但是,被过去的劳动记载在工具中的实践先验地确定了行为,在其消极的刚性中勾勒出一种机械的变异性,这种变异性导致了分工。正因为物质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中介,所以每个人都成为一些物化的实践之间的中介,而分散则排列成一种几乎是综合的等级制度,这种等级制度以人类次序的形式再现已发生的劳动强加于物的特殊序列。” (57) 实际上,和人相异化并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中介的,不是物化在工具中的人的“实践”,更不是表现为工具等的“物质性”,而是物化和异化了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这种社会关系,萨特似乎一无所知。于是,他对劳动和社会分工,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等级制度的说明活脱脱地呈现出了一种黑格尔式的特点。萨特认为,物化并不是从人们的实践活动的社会历史特征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或物的惰性导致的。自然物总是要把人们进步的成果拖回到机械性中,这是退化的原因。简单说来,也就是认为退化或僵滞的原因不在社会关系中,反而是在自然物的特性中。这种说明与黑格尔在逻辑学中对自然的说明并无二致。物化既呈现为如此的刚性,那么实践的超越功能也就显得很微弱了,进步的乐观主义也就必然被悲观主义所代替了。

这些都从反面证明了我们所要提出来的一个观点,即要说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离开马克思的经济学分析这一决定性的基础,就只能导致思辨哲学的复活。经济学分析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因此,表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结构的任何尝试都必须首先从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中探究其深层基础。离开了对经济学的研究,在历史观上必然要陷入思辨哲学的铁环。人与自然的以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才是历史观的首要问题,辩证法的范畴必须是对人们物质生活关系的一种理论表达,因而关系概念应是历史辩证法的首要概念。

2. 关系概念在马克思历史辩证法中的地位

马克思对社会关系概念的强调不同于现在西方流行的“关系主义”。例如结构主义以及随现象学而来的存在主义在方法论上有这样一个共同特征:在本体论上尤其是在社会本体论上抛弃自笛卡尔以来的所谓“二元对立”,即身心之间、知性与感性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以及自在与自为之间的对立。结构主义强调只存在着一些关系,即一些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不存在着起主导作用的决定性基础;存在主义认为生存就是现象本身,物质通过生存成为现象,意识则是生存中的一种实在的现象。这样,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论,胡塞尔的现象学中的意向性理论,萨特的自为的选择理论,或哈贝马斯的主体际交往行动理论都拒绝在传统的“二元对立”中作出抉择,他们所重视的往往只是一种中立性的关系。因此,方法论上的“关系主义”就成为包括很多现代西方社会学家在内的理论家们的选择。例如,与“方法论的一元论不同,布迪厄主张关系的首要地位” (58)

从源流上来说,方法论上的这种关系主义也许是结构主义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其思想根源却要深刻、广泛得多,它是西方资产阶级思想拒绝对社会存在问题进行彻底认真的研究这样一种理论态度的自然结果。明白地说来,没有彻底变革现实的革命要求,人们自然就不会在社会矛盾现象的存在根据问题上倾注心力,只满足于一种中立的关系主义也就很自然了。这种立场显得是这样的自如,以致强调人的主体性的存在主义也可以与实证主义站在一起,这正如卢卡奇在其《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中所深刻指出的那样。对此,阿多尔诺在其《否定的辩证法》中也作了充分的批判。

问题在于,马克思虽然也十分强调关系的重要性,像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所写的那样,“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59) ,但是,正因为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所以它不是没有物质基础,没有制度属性,没有主体承担者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关系”作过一段很精彩的描述。他指出:“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 (60) 如果说语言和意识是由于交往而产生的,那么交往又何以成为人的需要呢?这就必须追溯到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即人类生产和再生产自身的物质实践活动。正是这种历史地发展着的物质生产活动既使人和人之间的交往成为迫切需要,又赋予这种交往即关系以性质和内容。因此,关系和语言与意识一样,都只有在揭示了最初的历史活动之后,才能作为人类不同于动物的历史性因素加以考察。正是这种客观性和历史性赋予了马克思的关系概念以一种不同于结构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关系概念的鲜明特征,从而也使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与实证主义的中立性方法论区别开来。仅仅建立在这种中立性关系概念之上所实现的综合,实际上是一种现象学的综合,结论是:“世界和我们的生活具有先于判断表述的统一性。” (61) 这就堵塞了对这种先验的统一性作历史唯物主义进一步分析的可能性。而马克思的关系概念则是客观的社会生活关系的反映,不同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人们对关系的理解和认识有着不同的视角和立场,因为对于不同的认识主体来说,这些关系不是中立的。只有面对着历史去揭示并努力改变这些关系,这些关系的内在本质和统一性才能活生生地展现出来。一句话,辩证法的关系范畴不能抽掉其一定的社会历史内涵,而要揭示这种内涵,就必须借助于一种辩证的反思方法。

3. 关于辩证反思方法

在马克思的哲学方法中,反思不是要求返回到主体——不论这种主体是经验主体还是先验主体,而是要求返回到社会的客观结构。社会学家布迪厄在其反思社会学中也谈到一种反思概念。“布迪厄的反思性概念所要求的‘返回’超出了经验主体的范围,而要延伸到学科的组织结构和认识结构。” (62) 马克思所要返回的结构远远超出布迪厄在文化范围中指认的学科结构,因为这种返回必须以对一种存在结构的研究为基础。注意到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反思概念对于马克思和某些现代思维来说都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思辨的产物,它必须以对实践结构的研究为基础,当然他们所关注的实践结构有着很大的区别。以这种研究来作为辩证反思方法的基础,才能真正使这种方法具有客观有效性,反思才能实现其原本含义,即破除直观偏见对方法的影响。对于马克思来说,就是破除意识形态的干扰。

马克思的反思方法与黑格尔的反思方法之间的关系,是说明马克思的辩证反思方法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莱文曾对黑格尔的反思方法作过这样的说明:“在《逻辑学》中,‘反思’是一件帮助特殊性的东西出现的逻辑工具。在个体性能够建立之前必须具备三种关系:必须联系它自己的忽悠即逝来看待一个‘事物’;必须联系它自身来看待一个事物;必须联系‘无’来看待一个事物。” (63) 从根本上来说,黑格尔的反思概念是为了达到认识自身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方法,而马克思的反思却是为了使自己的理论与社会的现实相对照,马克思进行反思的惟一目的就在于接近历史真理。因此,布迪厄所强调的那种“认识论的警醒”确实是马克思进行任何一种反思的根本目的所在。正因为有这种不同,马克思的反思在程序上也是不同于黑格尔的,马克思在进行反思时是时刻把从理论中得到的结果与现实相对照,并根据这种对照来修改理论。因此,马克思的反思,始终是他在理论认识过程中的一项持续的课题,即理论与实际相联系。这决不是黑格尔所说的概念与自身甚至与“无”相联系。莱文把黑格尔的逻辑结构简单地插入马克思的思想中,就必然背离了马克思的思想实质。马克思所进行的辩证反思,实际上就是对历史规律进行科学探索的同义语。这种历史规律在理论层面上总结出来就成为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和历史辩证法。

4. 萨特是如何表述辩证法的历史内容的

对历史辩证法历史的说明可以表述为对辩证理性的一种特殊运用,就像萨特在《辩证理性批判》中企图做到的那样:对“历史的认识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是可能的?在何种限度内,被显露的联系才可能是必然的呢?什么是辩证合理性,什么是它的界限和基础?” (64) 历史辩证法自然不同于自然辩证法,也不同于辩证法的一般逻辑表达形式,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由此而断然否定自然辩证法,否定历史辩证法与自然辩证法之间的固有联系,把历史辩证法视为辩证法的惟一存在形式,这便是萨特从其存在主义立场所得出的极端结论。出于这种理解,萨特把他的这番研究称为“批判”,通过这种批判把辩证法的普遍性改造为一种以个体活动为中心的“整体化过程”。这就是说,历史辩证法不再是一种人类历史通过其自身的客观进程而趋于完善化的过程,而是对所谓“辩证合理性”的发现和界定过程。“它的目的仅仅是发现和建立辩证合理性,即实践和整体化的复合运作。” (65) 在这个过程中,辩证合理性本身也处于一种十分复杂的矛盾过程之中,其中有普遍与特殊、存在与认识、必然与自由、外在性与内在性以及必要性与可理解性等之间的矛盾。

萨特承认这些矛盾的存在,并通过这些矛盾,一方面建立起一种所谓的“辩证唯名论”,认为必然性或自由等都只能建立在个体的整体化过程中,即只能是“由整体化的个体的一种多元复合性操纵的各种具体整体化之总体整体化” (66) ,所以,辩证法是由人所造就的;另一方面,他也研究了唯实论辩证法的范围和意义。他认为,通过一种逆退式的方法,人们在辩证经验中可以发现作为其先验基础的实践结构,这种实践结构也就是辩证法的结构,因为在萨特看来,辩证法就是实践的合理性。这种辩证法虽是人在其整体化过程中所造就的,但在人的实践过程中,它又是作为一种先验结构强加于人的经验实践的。

萨特认为:“作为活生生的行动逻辑的辩证法不可能向一种沉思理性显露;它是作为实践的一个必然契机而在实践的过程中显示的,或者换句话说,它在每一个行动(尽管行动只在完全由过去的辩证实践构成的世界之基础上出现)中翻新。” (67) 这样,萨特在肯定辩证法仅仅是活生生的行动逻辑之外,不承认任何客观辩证法,包括历史辩证法。在他看来,辩证法仅仅是人类个体实践的一个先定的契机,它先天地规定了人的实践的合理性,辩证法的任务就是从不断翻新的人的行动中去发现和界定这种合理性。对辩证法的这种说明是萨特把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化的一个典型表现。他肯定辩证法的结构与实践结构之间的关系似乎使许多人认为他深化了马克思的辩证法,殊不知萨特所说的实践根本不是指人类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实践,而是个体生存体验中的那种纯个人的活动,他的“实践”一词同海德格尔的“存在”(生存)概念有着相同的性质。他之所以强调这种实践结构的辩证合理性,目的是要造就作为主体的人。他极力否认辩证法的普遍性,是因为这种普遍性仅仅存在于物质的惰性之中。然而事实上,马克思却正是在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界定历史辩证法的。辩证法与物质生产实践之间的本质关系根本没有得到萨特的足够重视和研究,而这却是马克思运用辩证法的主要领域。《资本论》对生产关系的历史及其现代结构的研究同时也就是对历史辩证法的研究,如何理解和评价马克思对辩证法的这种研究,在萨特的《辩证理性批判》中是找不到的。

因此,要说明历史辩证法一方面必须把握辩证法自身的可变性,把握历史辩证法与自然辩证法之间的质的区别,以及它与人的实践活动的关联;另一方面又必须在一种主导历史运动的社会实践领域中揭示辩证法的客观普遍性。只有这样,辩证法才能既是历史的又是客观普遍的,这样表述的辩证法才符合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原貌。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页。

(2) A.施密特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对实践的这种中介作用作了清晰的说明:“马克思以实践概念为中介,既恢复了唯心主义的生产因素,也恢复了外在存在不依赖于意识的因素,这时候世界的构成问题,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采取了唯物主义的形式而得到复活。”(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9页。)在书中,施密特还引用了萨特的话来证明这一观点:“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都同样消灭现实的东西,因为一方压抑事物,另一方则压抑主观性。为了揭露现实,人和现实相斗争。简而言之,革命的现实主义同样要求世界的存在和主观性的存在;更确切地说,它既不能在世界之外去思考主观性,也不能不通过主观努力去阐明世界,它需要这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萨特:《唯物主义与革命》,引自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9页。)

(3) 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7页。

(4) 同上书上卷,第51页。非心理学化是胡塞尔与韦伯的一个共同倾向,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只有把意向分析看成是不同于心理学的某种东西,哲学式研究精神现象才有可能,“这个”的某种特别的性质才能被提出来加以玩味。萨特对“这个”的强调与韦伯对“这个”的强调从哲学方法论上讲都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5) 詹姆逊:《语言的牢笼 马克思主义与形式》,钱佼汝、李自修译,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0页。

(6)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187页。

(7)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04页。

(8) 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义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9)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10) 同上。

(11) 同上书上卷,第123页。

(12) 同上。

(13)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14) 同上书上卷,第124页。

(15)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136页。

(16) 同上书上卷,第136页。

(17)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39页。

(18) 同上。

(19) 同上。

(20) 参见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51页。

(21) 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29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9页。

(23) 参见同上书第23卷,第830—831页。

(24) 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53页。

(25) 参见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三章。

(26) 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页。

(27) 同上书,第168页。

(28) 同上书,第173页。

(29) 同上。

(30) 同上。

(31) 同上书,第174页。

(32) 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33) 同上。

(34) 参见同上书,第178页。

(35) 同上。

(36) 同上书,第179页。

(37) 同上书,第181页。

(38) 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39) 同上书,第186页。

(40) 同上书,第187页。

(41) 同上书,第195—196页。

(42) 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43) 同上书,第196—197页。

(44) 同上书,第212页。

(45) 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页。

(46) 同上书,第217页。

(47) 同上书,第215页。

(48) 同上。

(49) 同上书,第213页。

(50) 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4页。

(5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3页。

(52) 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页。

(53) 同上书,第206页。

(54)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312页。

(55)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01页。

(56)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页。

(57) 同上书上卷,第329—330页。

(58) 布迪厄等:《实践与反思》,李猛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5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0页。

(60) 同上书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4页。

(61) 梅洛-庞蒂语,引自布迪厄等《实践与反思》,李猛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62) 布迪厄等:《实践与反思》,李猛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63) 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

(64)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65) 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卷,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73页。

(66) 同上书上卷,第171页。

(67) 同上书上卷,第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