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主义的实践概念是历史辩证法的基础

一 唯物主义的实践概念是历史辩证法的基础

就认识论而言,实践概念对于辩证法的意义主要在于它揭示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中介关系,使这两者之间的统一性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得到了科学的说明。这鲜明地体现在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一条中。马克思批判旧唯物主义固守于客观性这一极,没有认识到历史中客观的东西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没有认识到作为对象存在着的客观现实是社会实践活动中主观与客体相统一的产物。而唯心主义则相反,“能动的方面”“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的” (1) 。这说明,唯心主义是固守于对立的另一极,即主观性的一极。实践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就揭示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中介关系。 (2) 但这里所说的实践,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感性活动,对这种实践的揭示只能在唯物主义的范围内作出。

历史辩证法把辩证法运用到对社会历史领域的认识中去,在这儿,作为客观对象性的东西,不仅有一般的感性事物,而且还有客观的社会联系和过程。社会联系和过程成为历史辩证法的认识对象是由社会实践活动引发出来的。因此,要理解实践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基础,就必须说明社会联系和过程是如何成为这种认识对象的。由此带来的第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必须研究社会关系的发生和发展(这也正是马克思在写完《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后的基本研究线索)。

在现代思想史的范围内,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在方法论上与历史辩证法相对立的另一种方法主要是由社会学提供的。社会学也是以分析和研究社会行为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这种社会学的一个代表人物就是马克斯·韦伯,他是新康德主义的一个后继者。从理论目的上来讲,韦伯力图说明新康德主义者一直想解释的社会关系不同于自然关系的特殊性。从说明的次序上来看,韦伯也是从分析社会行为入手来理解社会关系的。他说:“社会‘关系’应该是一种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相互调节的、并以此为取向的若干人的举止。因此,社会关系毫无例外地仅仅存在于发生在其(意向)方式可以标明的社会行为的机会之中,而首先不管这种机会建立在什么之上。” (3) 以分析社会行为作为理解社会关系的突破口表明韦伯的“理解社会学”也力图从人的活动出发来达到对社会领域的理解。但是,从上述引文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出,韦伯对社会行为的理解显然不同于马克思对社会实践的理解。

在这种“社会行为”的基础上,韦伯所看到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借以表现人的主观意向的实现机遇。因此他对社会关系的阐释也主要是通过对行为动机的分析来完成的。这种解释方式虽然能够把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区别开来,但同时,社会关系的客观普遍性和因果性也因此被排除于这种纯动机的分析之外了。由此,对社会关系的规律性的理解也就是不可能的了。这是一种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研究方法。

产生这种差别的关键在于对社会行为或实践的不同的理解方式。在这里可以提出来的重要一点就是:韦伯对行为的意向分析只是为了保留主观的东西中的非科学性的内容。这也是韦伯竭力提倡非心理学化的根本目的。“把理解社会学的这个最后的‘基础’看成是某种‘心理学’是多么地错误。” (4) 实际上,韦伯置于非心理学化的意向内容之中的东西大致可以看成是人的一种对象性的态度。这种对象性态度在韦伯看来必须是自觉的,即行为者必须以一定对象为行为的自觉取向,通过这种自觉取向,行为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调节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自身的不同的动机或目的,如目的合理性、价值合理性,表达或宣泄感情或情绪,自觉地适应传统、习惯等。这种对象性态度本应是实践行为中的一个合理的组成部分,但是韦伯把这个组成部分看成仅仅只能经验地加以观察的东西,在其中不存在本质或普遍的因素,或者本质、普遍的因素只是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假设而被提出来,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这表明了韦伯与古典理性主义传统的分流。这是与把逻各斯本体论化的黑格尔式的做法相对立的一种取向,即普遍因素的非存在论取向(这正体现了现代思想中“非本质主义”倾向的强大影响力)。取代它的是一种经验主义的个人主义取向,在其中,个人主义只是经验地存在着。这种经验主义不带有任何规范性的评价。

经验主义对本质或普遍性因素的否认包含着对实体论思维方法的批判。经验主义否认普遍的或本质的因素的实体性存在当然有其正当的理由,但一般地否认普遍性却不能不说是英美经验主义的劣根性。对社会尤其是社会关系的研究当然不能作实体论式的论证,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否认普遍性或本质性的因素在社会关系中的存在,更不能取消对它们的研究。这正如弗雷德里克·詹姆逊对英美经验主义所说的:“我认为这种可以回溯到洛克的思想方法从根本上来说出于政治考虑;而且按照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使思维合理化和普遍化的观点,也不难看出这种思想如何以佯装不见和偏爱零碎及孤立的东西为其特点,以避免审察那些大的整体性的东西,因为这些东西如果非看不可的话,最终会迫使人得出令人不愉快的社会和政治结论。” (5) 经验主义否认普遍性的深层原因就在于对实践(或行为)作了纯个性化的理解,从纯粹个人的实践出发必然会否认辩证的历史规律的普遍和客观的存在。然而,对社会关系作整体性的研究对于马克思来说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实际上,正是从这种要求中才产生了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与唯物史观的统一性。须知,被马克思视作历史辩证法基础的实践只能是社会化的实践。

从社会学对社会关系的“非实体论”认定中也可以得到一点有益的启示:必须认识到,社会关系不是物,它是以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中介性关系。但是,不能把这种关系性的思维方法与一种非本质的、纯实证的和个人主义的思维方法画等号。关系性的思维方法是马克思后来对社会关系进行(主要是经济学)研究的过程中所竭力贯彻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关键就是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多重性关系(包含着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心理与物理、自由与必然、必然与偶然等关系)中进行一种辩证的历史理解,并通过这种理解来获得对人类历史的规律性认识。

从实践出发理解社会历史关系对于马克思来说,关键不在于分析这种行为之中的主观动机,而在于研究这种行为所实际造成的后果,即使这种后果与个人或群体的原本动机相违背。这在黑格尔那里表现为“理性的狡计”,而在马克思那里则表现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进一步的问题还在于:必须辩证地说明这种客观的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要说明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就必须弄清,人的实践活动中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基础。

韦伯的理解社会学之所以在方法论上是经验主义的,原因就在于他不仅认为必须分析行为中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而且认为在目的与手段可以从理性上加以分析的规律性或可理解性之外,还存在着某种更为主观的东西,他称之为意向性内容。这才是人们发动某种行为的真正动机。因此,要理解这种意向性内容,就必须具体地分析个别的行为和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对于个别人的行为而言,无疑是存在着这样的动机和方式的。在韦伯那里,行为方式也只是一种具体的方式。韦伯以此分析了从团体到国家等的形式特点。对于这些形式特点,韦伯不同于马克思,他不想追问这种方式产生的根源,他只是经验主义地归纳这种方式的特征。

但是马克思在实践活动中着重加以分析和研究的东西却不是这样的动机和行为方式,而是这种活动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即物质生活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如它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关系所产生的作用,以及这种经济关系作为生产关系对人们的其他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人们现实行为中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或更为主观的动机的产生必须反过来从这种影响和作用中得到说明。这其中完全是一种辩证的综合联系。而韦伯虽也认识到了分析经济行为的重要性,但是他所分析的经济行为却只是以个人的行为取向为基础的。

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以后所说的实践活动首先是指生产活动。只有把实践首先理解为生产活动才可能把握马克思的实践概念的基本内涵。以这种实践概念作为分析社会关系的起点,就不能只对社会行为从特征上来加以归纳,不能只是用一种经验主义的方法来进行描述,而必须运用历史的辩证的方法加以分析。仅仅把人们的行为方式从特点上归纳起来,对于马克思来说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揭示其内在的本质关系以及它们是如何在历史中形成和发展的。我们的观点是: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始终是以唯物主义地理解了的实践概念为基础的。实践概念从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为说明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社会关系的历史发展提供了发生学的基础;为此,实践概念本身必须是唯物地、辩证地理解的。只有把实践概念首先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生产活动并给予辩证的分析和解剖,才能完成对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揭示和说明,完成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发现。

我们要指出的一点是:历史辩证法通过实践概念所要实现的是对社会结构形式的规律性的认识,说明各种特定社会形式的历史起源和发展,以及这种发展对人们的现实生活行为方式和精神面貌所造成的决定性影响。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以及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关系形式无疑是理解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法论入口。马克思通过制订实践概念从而在哲学上完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奠基性工作之后,主要就是对当前的社会关系形式(资本主义社会形式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彻底的科学研究。形式问题在方法论上之所以显得如此重要,是因为马克思始终把资本主义社会当作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结构就不是和它的本质内容无关,而是规定其本质内容的东西。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形式决不是和内容相脱离的,当他使用生产方式或社会形式、社会结构、社会形态这些范畴时,指的决不是脱离内容的形式,而是从本质特征上把内容统摄于其中的形式。马克思所分析的商品、价值、货币以及资本等的形式都是以人们的现实实践活动为内容的,是存在于人们的现实实践过程之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形式之间的辩证推演并不是由形式本身所决定,而是由人们的实践活动所推动的。在马克思那里,形式或逻辑本身从来都不是实际的推动力量。在各种社会形式下面,有着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对自身生存与发展方式的现实选择。这里面既有动机、目的、需要、欲望等这样一些主观东西的作用,更有生存资料、劳动手段以及自身的能力体系等这样一些客观东西的作用。而作为规律或本质表现出来的形式都是在人们的活动过程中得到展现的。

因此,只有唯物主义的实践概念才是历史辩证法的基础,才能达到对社会历史的规律性理解。不能把这种实践概念理解成一种以主观目的为指向的个人行为,实践活动的完成也不仅仅是指个人主观动机和目的的实现。这种实践其实是社会实践,除了与个人相关的主观心理动机外,更重要的是它的历史内涵。历史唯物主义地理解实践概念离不开辩证法的灵活运用,实践与辩证法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