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欺诈是市场经济的毒瘤,不但损害了诚实的市场交易参与者的利益,还破坏了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司通过将利益输送给股东或者第三人的方式,实现财产变性,获取不法利益,构成公司欺诈转让行为,减损了公司的责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危及了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随着交易模式日益复杂及交易手段日益隐性化,公司欺诈转让行为也逐渐呈现多重样态,这就给欺诈转让行为的识别和监控增添了难度,也使我国商业信用体系的建立面临严峻的挑战。
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放松了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规制,建立了资本认缴制。放松资本规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松对交易安全的管制,而是树立新的交易安全管制模式,从原本对公司资本的静态监控转为对公司资产经营的动态监控。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措施几乎集中在资本形成规则上,对资产经营规则并没有作出改变。我国在放松资本形成前端控制的情况下,应当完善资产维持中端和后端的配套制度,才能够真正形成一体化的协同规制体系,减少资本规制的成本。对于公司经营中资产维持的规则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公司利润分配规则、公司回购股份规则、公司减资规则、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欺诈转让规则等。对于前五个规则,在我国都形成了相关理论探讨的体系,但是对于公司欺诈转让规则的探讨,还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https://www.daowen.com)
在公司欺诈转让法律规制方面,成熟的市场已经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建立起了一套协调统一的体系,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呈现零散的状态,市场主体复杂的交易行为与监管制度之间的逆向博弈一直存在,规制失灵和规制失败时有发生。因此,对我国规制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配套制度的体系化建设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的研究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以公司资产维持原则为逻辑起点讨论公司欺诈转让行为。公司资产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价值导引,在其规则形成、控制方法和救济安排上都起到了引导的作用。而公司欺诈转让法的建立,又对以公司资产维持为原则的其他具体规则起到了补充的作用,形成了一个逻辑循环。其次,以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类型化分析为中心,探讨对欺诈转让行为的法律控制。既往的研究中,并未对欺诈转让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本书从转让价格和经营阶段两个维度对公司欺诈转让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划分,有针对性地提出类型化的解决方案,补充和丰富了欺诈转让的法律控制体系。再次,构建以欺诈转让法为核心的一元集中型规制体系。对于公司欺诈转让的规制,是各国共同的策略。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以欺诈转让专门法和破产法为核心的二元集中型规制体系。大陆法系各国则多采用多元分散型规制体系,通过交易行为法和交易组织法中多元的、分散的规则来控制公司的欺诈转让行为。本书力求构建以欺诈转让法为核心的一元集中型规制体系,这样既能够避免现有多元分散型规制体系中规则零散、缺乏协同性的弊端,也能简化二元集中型规制体系中协调欺诈转让法与破产法的繁杂性。最后,构建体系化的法律规制制度。在“法的体系”理论指导下,以原则性控制、救济权控制和互动性控制的法学方法论立意,谋求欺诈转让行为法律控制体系的闭合性与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