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不变原则:对“偿债能力准则模式”的尝试
2026年02月27日
(三)资本不变原则:对“偿债能力准则模式”的尝试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注册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增减变更。[104]我国《公司法》对减少资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资本增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各国公司立法对增资条件和增资程序限制较少。(https://www.daowen.com)
公司资本的减少,涉及股东的股权利益,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资本维持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减资条件和减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减资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确认减资行为无效,或者撤销公司减资决议,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美国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采用“偿债能力准则模式”,即除非公司减资后,公司剩余的资产足以清偿减资之前的所有债务,否则不得进行减资,减资也不得生效,且任何减资不得免除尚未完全交付股东的责任。[105]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偿债能力准则模式”以判断减资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措施辅之以“偿债能力准则模式”对减资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断,能够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更加有效地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