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本维持到资产维持的嬗变

(二)从资本维持到资产维持的嬗变

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理论围绕注册资本的概念搭建而成,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贯穿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必须真实,并且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有相当于公司资本数额的实有财产,即以注册资本为核心,公司资产的变化都需要接受注册资本的管控和检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实现了从原先严格的实缴资本制向宽松的认缴资本制的过渡,对公司资本功能的认知与原先的公司资本制度有较大的区别。现行资本规则不再通过注册资本来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是在公司自由经营、股东权利实现与债权人利益保障之间寻找一种新的平衡。但是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几乎全部集中在资本形成规则上,对资产经营的规则还没有作出改变。因此,要实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新平衡,不但需要资本形成规则的完善,也需要资产经营规则的完善。

公司资本决定了股东分配盈余的标准和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责任锁定于其所认购股份的限度内,除此之外不负任何其他义务;而公司的独立人格则成为阻挡公司债权人向股东直索债务的屏障。因此公司的有限责任是一把双刃剑,其极大地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增强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有限责任加大了资产不够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可能性,公司股东往往会猎取冒险行为的所有收益,但却不承担所有成本。这些风险一部分是由债权人承担的。由于有限责任能将冒险行为的成本转让给债权人承担,这就对股东形成一种从事冒险行为的激励。”[42](https://www.daowen.com)

法定资本有很多优点,比如帮助公司成立,保障公司在初创阶段不致迅速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况;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其股权被稀释;向债权人传达了投资者为公司真实出资的意愿,从而督促可信赖的公司治理的实现;为债权人面对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起到一定程度的缓冲作用;确保了没有盈利不得分红,有效平衡了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缓解了投资人对公司管理层施加的压力。[43]此外,法定资本在公司财务方面的意义体现在,其促使投资者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个较高的资本额,并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用未来收益填补,法定资本制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审慎的公司财务治理。但是公司债权人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状况,而非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度。资本制度的改革,将债权人的保护从事前变为事后,从静态变为动态。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种静止的概念,公司一旦成立,资本即转换为资产。公司资产不仅包括股东的原始资本,还包括借贷资金、利润累计等。如果要考虑公司的清偿能力,应当关注的是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如何保障公司资产的增值保值。[44]

我国传统学术观点认为,公司资本制度担负着公司自治与保护交易安全两重任务,衡平效率和安全两种价值选择。法定资本制的设计目标,也给予立法者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期望。[45]但是从现实效果来看,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既限制了效率,又未起到良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效果。我国学者很早就认识到了公司资产对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江平教授认为,“资本信用”不但包含注册资本信用,也包含公司的全部资产的信用,公司的净资产越大,其对外信用度就越高。当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资产小于负债时,公司便失去了其全部的信用,也就导致了信用的破产。[46]赵旭东教授指出,应当破除对资本信用的迷信,公司交易安全保障应当依赖于资产信用。[47]傅穹教授认为,“公司的本质在于‘资合’,‘资合’概念中的‘资’,是针对公司资产而言的,而非陷于资产负债表右侧科目中的‘资本’列项”。[48]但是,正如甘培忠教授提出的,“英美授权资本制下维护交易安全的配套制度非常完备和精细,我国则缺乏那种系统性的法律配置和软文化……我们必须戒急用忍……建立及时、妥当的配套制度,跟进补救其错漏”。[49]蒋大兴教授认为,法定资本是一种多元的规制体系,无论采取重视事前规制的法定资本制,还是重视事后规制的法定资本制,都应设计完整的规制网络,消除制度的“负外部性”。[50]因此,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在放松资本形成前端控制的前提下,应当辅之以资产维持中端和后端的配套制度的完善,才能够真正形成一体化的协同作用,减少资本规制的成本。放松资本管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松对交易安全的管制,而是树立新的交易安全管制模式,从原本对公司资本的静态监控转为对公司资产经营的动态监控。这种动态监控,贯穿于公司资产运作的各个方面,从资产维持、利润分配、公司财务到信息披露和对欺诈转让的控制,都要采取更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