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维持对金融代理成本的降低
债务人之所以能够通过欺诈转让行为侵害债权人的财产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金融代理成本”(financial agency costs)。[146]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致可以分为交易前和交易后两个阶段,从公司资本制度的角度分析,分别由出资制度和资产维持制度进行调整。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前,公司资本制度保护债权人的收益为降低金融代理成本。交易前的出资制度,主要通过担保功能和信号功能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代理成本。但是出资是一个历史数值,不能反映公司实际经营中财产的变化,债权人根据注册资本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无异于“刻舟求剑”。[147]因此,从资本维持到资产维持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前公司资本制度保护债权人的成本在于,人为设定的最低资本额一方面会造成不符合公司发展现状的多投入资本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为初始资金不足的初创型企业设置门槛,从而减少了社会财富。同时,虚假验资等行为也增加了设立成本。[148]因此,以资本维持为导向的资本制度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是成本高于收益的。
我国2013年《公司法》降低了企业最低资本的要求,变实缴制为认缴制,从表面上看削弱了公司资本制度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功能,但是通过从资本维持到资产维持的观念的转变,从而转变了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成本高于收益的局面,将对债权人的保护重心从公司资本制度转移到其他的相关制度上来,构建一个系统的债权人保护新模式,对于提升债权人保护措施的收益、降低成本具有重大的意义。以资产维持为导向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包括担保机制、“看门人”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董事义务制度、衡平居次制度、对欺诈转让的规制制度等,[149]而本书的讨论重点便是其中对欺诈转让的规制制度。从降低金融代理成本的角度理解,公司资产维持为欺诈转让规制制度提供了价值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