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转让的法律结构:公司资产维持的逻辑》简介
《欺诈转让的法律结构:公司资产维持的逻辑》这本书是由.金晓文著创作的,《欺诈转让的法律结构:公司资产维持的逻辑》共有84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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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制度的理念与困境
1.公司资本制度的理念 在中世纪的拉丁语中,“资本”最初是指牛或其他家畜的头。家畜不仅能提供肉类,还能提供奶、皮革、毛和后代等附加值。因此,“资本”这个词有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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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资本维持到资产维持的嬗变
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理论围绕注册资本的概念搭建而成,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贯穿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必须真实,并且公司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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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维持下的资本三原则及其规则重置
在公司资本维持的理念下,传统公司法设计了以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为内容的资本三原则制度。资本三原则被认为是“由公司法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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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确定原则的弱化:资本的形成
我国2013年《公司法》将有限制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取消了最低资本金,但是设立公司时还是需要确定资本,明确出资者,而且并未将发行股份的权限授权董事会。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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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还是资产维持
资本维持原则认为,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资本维持原则是资本三原则中唯一联结形式与实质资本者。[85]资本维持原则在股东权利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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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不变原则:对“偿债能力准则模式”的尝试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注册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增减变更。[104]我国《公司法》对减少资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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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诈”概念的弱化及其外延拓展
“欺诈”,指以使他人陷入错误并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106]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欺诈行为的具体规制体系,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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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欺诈转让的法益损害
1.法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的类型划分 按照债发生的一般原因,债权人可分为合同之债债权人、侵权行为之债债权人、无因管理之债债权人、不当得利之债债权人、单方允诺之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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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成因
1.债务人机会主义行为与信息不对称 经济人的假设前提认为人是自利的,在没有有效约束的条件下,人总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尼尔斯·努德海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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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欺诈转让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1.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对机会主义的抑制 Stiglits和Weiss提出,对于债权人如何控制贷款风险的问题,最为简单的途径是贷款人直接监督借款人的投资行为,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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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产维持对财产权的保障
财产权是宪法保护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财产利益的直接支配性与请求履行性为标准,财产权可以分为具有支配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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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产维持对金融代理成本的降低
债务人之所以能够通过欺诈转让行为侵害债权人的财产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金融代理成本”(financial agency cost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