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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是体系构建的基础,完备的体系应当做到抽象与具体兼备,用价值引导规则。由于商事活动的纷繁复杂,立法者缺乏对多变的商事交易行为的前瞻性,法律体系要做到具有适应性,需要法律原则在体系中发挥保持体系开放、协调统一规则的功能。原则性控制能够直接彰显法的本质,凸显法律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