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欺诈转让法的互动性控制
对于公司法规范的性质,艾森伯格教授将其划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不得通过公司参与者的个人意志而排除使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公司参与者可以自由排除使用的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公司参与者只要依法采用便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38]对于资本规制的各项内容,既存在强制性的规范,也存在任意性和授权性的规范。我国对于资本规制的强制性规范虽然取消了如最低资本制、出资比例、出资期限、验资制度等限制,但是股利分配、股份回购、公司减资、信息披露等制度还是体现了资本规制的强制性。而对责任的规制和对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规制则更多地体现授权性,因为除个别行为无效的情形,责任机制还是需要债权人行使诉权来启动,如债权人对股东是否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确认、债权人对公司欺诈财产转让行为的撤销等。只有将资本规制中的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综合应用,才能够形成一个更好地维持公司资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机整体。
根据资本规制的内容,可以将资本规制划分为法定资本规制、信息披露规制和责任规制。对公司欺诈转让的控制只有与公司资本制度中的法定资本规制、责任规制和信息披露规制形成良性互动,才能从不同的路径达到公司资产维持和债权人保护的效果。一般在以强调资本设立阶段重要性的法域,会更加重视公司资本制度对资本形成前端的控制,法定资本规制主要是指通过公司设立阶段的最低资本、出资形式、出资比例、缴付方式、验资制度、资本填补义务等制度和经营阶段的股利分配等制度而对资本进行的规制。[39]而对于强调资产运营阶段重要性的法域,则更加重视通过责任规制、信息披露和对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控制来加强对资产运行中端和后端的控制。由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放松了对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的控制,下面就对公司经营阶段防止资产弱化的公司欺诈转让控制制度与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互动性控制做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