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成因
1.债务人机会主义行为与信息不对称
经济人的假设前提认为人是自利的,在没有有效约束的条件下,人总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尼尔斯·努德海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个行为假设出发,提出了人性的内核分裂模型,他赞成威廉姆森的观点,即一个可信的人愿意履行承诺,但并不意味着他会不惜代价地履行承诺,即使最可信赖的人也有些微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机会主义是一切信用问题的根源。互惠与责任、个人约束、传统行为等社会规则可以约束个人机会主义倾向,但是威廉姆森认为应当用正式控制的措施来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要保障良好的信用秩序,依靠个人自律或者道德行为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用正式制度来维持信用。[125]
而机会主义的主要诱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因为个人在获取信息的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在借贷市场上,借款人属于有优势信息的一方,其掌握了自身还贷风险等信息,如果不向贷款人披露这些信息,就会使贷款人面临风险。因此,银行的预期收益不仅取决于贷款利率,而且取决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在贷款需求大于贷款供给时,银行提高利率可以增加利润。但是当银行获得的借款者信息不完整时,提高利率反而会使低风险者退出信贷市场,即“逆向选择”行为;或者使借款者选择风险更高的项目进行投资,即“道德风险”行为。[126]
贷款人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于放贷时对所掌握信息和对未来预期判断推知的违约风险,这个风险可以通过提高利息抵减。对于违约风险的预判需要对债务人现有和未来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信息的掌握,而在此过程中获得信息成本的增高无疑对债权人是不利的。很多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信息成本的增高,比如借款人对资产状况的虚假陈述。第二类风险是基于贷款合同成立之后,债务人进一步增加还债风险的行为。抵减此风险的方式就是监督,债权人须在确保债务人资产足够清偿债务的范围内监督或者规制债务人处置财产的行为,对于分红的限制便是一例证。因此,债权人就承担了信息获取和监督的成本。[127]对于法律规定是否能够有效降低信息获取和监督的成本,也是很难回答的一个问题,因为对于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人、商业债权人和非商业债权人来说,他们各自面临的成本是不同的,不同债务人增加成本的程度是不同的,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性质也是不同的。[128]
2.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负外部性
经济负外部性是经济主体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害,而该经济主体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以自由主义法学派为代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任何行动中背离幸福的趋向称为负外部性。[129]密尔认为,人的行为分为自涉性行为和涉他性行为,而所谓涉他性行为,是指对他人显而易见的伤害。[130]
亚当·斯密认为,公司在使用其资本产出最大价值的时候,追求的仅仅是个人利益,但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并不是其个人所追求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社会目标。也就是说,企业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利益,即产生了正外部性。[131]企业在增进自身利益的同时,降低了投资成本,节约了交易费用,自然能产生正外部性,但是公司基于其理性经济人的本性,也会给利益相关者带来负外部性。欺诈转让便是经济负外部性的典型例证,债务人转让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又不承担责任时,即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债权人时,便对债权人产生了负外部性。债务人不但对作为个体的债权人负有债务责任,还对作为整体的债权人群体负有确保交易安全的责任。前者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特定义务,而后者是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抽象出的一般责任。法律对公司欺诈转让行为控制的目标,不仅是要在个体层面上促进债务的履行,而且是要从更深层次上形成一种履行激励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负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