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维持对财产权的保障

(一) 公司资产维持对财产权的保障

财产权是宪法保护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财产利益的直接支配性与请求履行性为标准,财产权可以分为具有支配属性的物权和具有请求权特性的债权。[145]从这个层面上理解,债务人的欺诈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依交易行为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欺诈转让行为享有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法效果是,第三人返还债务人所转让财产,并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体现了交易行为法中公平交易的理念,良好地平衡了债务人的交易相对方和债权人的权利。依交易组织法,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可以代替全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欺诈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撤销后的财产归复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分配。欺诈转让财产向破产财产的归复体现了公司资产维持的理念。只有维持好用于清偿债权的责任财产,才能防止欺诈转让行为的发生。因此,基于公平交易和公司资产维持的理念,欺诈转让法律规则能够更好地保证债权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这个逻辑可以在图1-1中体现:

图示

图1-1 财产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