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转让规则与信息披露规则的互动性控制

(二)欺诈转让规则与信息披露规则的互动性控制

信息披露机制能够与欺诈转让控制制度形成良性的互动,不仅体现在债务人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信息不对称,抑制债务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从事前减少债务人实施欺诈转让行为的可能性;还体现在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时能够通过债务人的动态信息披露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为债权人举证提供支撑数据。

美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有知情权,但是对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规则同样能够给债权人提供保护。如美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披露与发行证券价值、发行人财务状况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公众公司必须定期提交依据《公认会计准则》制作的财务报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第四章强化了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对定期报告披露的强化规定、对利益冲突披露的规定、对涉及管理层与主要股东交易的披露、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披露、对发行人所披露报告的定期检查等。尽管没有直接要求公司对债权人公开财务信息,但是公司债权人也能够分享这些信息。对于闭锁性公司,虽然没有强制规定其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但是在获得融资时,必须向资信评级机构提交详细的财务数据,这些数据可以由债权人在公开市场上获得。[42](https://www.daowen.com)

债权人不能只关注资本是否真实、出资是否抽逃等简单事实,还要对债务人的资产结构信息、资产流动信息、资产状态信息等进行实时关注。债权人除关注公司资本外,更应关注公司的实际财产、变现能力、财务结构、现金流量、经营绩效、发展前景等。第三人与公司交易或者做出投资决策时,不能仅仅根据公司资本,而要综合分析公司的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变现能力、风险管理等因素。

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真正通行的世界语,只需三张表,人们就能读懂公司的秘密。为了确保债权人、利害关系主体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制作会计账簿的及时原则、正确原则和公开原则。注册会计师从外部对公司予以监督,实行强制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产生制约作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对财务的管理,还在于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揭露非法资产转让的事实。因此,应当赋予债权人对资不抵债公司财务审计的申请权,应当规定管理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向债权人提供资产信息的义务,应当规定因缺少财务记录、虚假财务账册而无法确定和说明公司资产去向的法律责任,应当规定财务保全、财务审计和财产追索的程序安排和法律措施,以增强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的持续性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