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维持下的资本三原则及其规则重置

二、资产维持下的资本三原则及其规则重置

公司资本维持的理念下,传统公司法设计了以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为内容的资本三原则制度。资本三原则被认为是“由公司法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准则”。[51]

资本三原则的法理逻辑是: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载明资本总额,并且全部发行或者分期缴纳;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应始终保有不低于注册资本的公司财产,注册资本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经营中,非经法定程序,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增减。[52]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都是为了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两者在价值理念上并非完全一致,资本维持原则的本意是保障潜在的而非仅仅是既存的债权人的利益,但资本不变原则只保障既存的债权人的利益。[53]而同样的理念冲突也出现在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之间,资本确定原则价值在于对注册资本特定金额的维持,而资本维持原则价值在于股东与债权人权益的动态平衡。[54](https://www.daowen.com)

衡量公司资本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需要考虑其是否能提升交易效率、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自由。[55]在资本三原则指导下的公司资本制度所规制的只是抽象的资本,对于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的亏损却无能为力,而真正能有效保障公司清偿能力的,是公司的实际资产、经营绩效、财务结构、现金流量和发展前景等。[56]随着公司资本维持向公司资产维持的理念转变,也需要对资本三原则重新进行审视。

对于我国确定的资本认缴制是否从根本上否定了资本三原则,有观点认为,认缴资本制的各项改革措施在实质上已经拆除了资本三原则的固有观念的根基。[57]也有观点认为,认缴资本制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法定资本制,只是呈现了一个逐步放宽管制的过程。[58]资本三原则修正了因为内生的资本功能所导致的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后果,但是并不能在此过程中忽略公司资本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功能。在资本认缴制以后,资本三原则的表述可能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律适用。我国长期以来构建的资本三原则理论模型在认缴资本制下,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的范畴,但是应当在资本认缴制的语境下进行新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