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论意义
1.显示公司资产维持原则和公司欺诈转让法的良性互动
本书以公司资产维持原则为逻辑起点讨论公司欺诈转让行为。公司资产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价值导引,在其规则形成、控制方法和救济安排上都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而公司欺诈转让法的建立,又对以公司资产维持为原则的其他具体规则起到了有益的补充,形成了一个逻辑循环,这在以往的相关研究中是没有得到体现的。
2.多元的公司欺诈转让行为表现形式的系统梳理和类型化分析
公司欺诈转让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复杂艰深的问题。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财产所有者的基本权利,财产的自由转让也是促进市场繁荣的应有之义。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期待利益,如果债务人为了阻碍、延迟、欺骗其债权人而做出欺诈转让行为,就损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公司欺诈转让制度很少被国内理论界关注,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欺诈转让制度却有系统性研究。但是,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以及文化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借鉴西方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意到我们的现实国情。我国的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产生有着特有的经济和制度原因,如果盲目地对外国的制度加以借鉴,不仅使得相应的研究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而且会产生监管和公司治理中“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因此,应立足于我国“新兴加转轨”市场的自身特点,研究欺诈转让行为样态及其形成的制度原因。
3.对公司欺诈转让行为法律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欺诈转让的法律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所体现,《民法典》合同编、《信托法》、《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都有具体规制措施,但是概念零散,缺乏有逻辑的制度体系。国内学者对公司欺诈转让的研究,更多是着眼于公司欺诈转让的单个层面,较少从全局性、综合性的角度来研究公司欺诈转让问题;同时现阶段的研究更多是从《民法典》合同编和《企业破产法》的角度关注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问题,对关联交易等更为隐蔽的欺诈转让手段的关注较少。从总体上看,国内法学界对于公司欺诈转让制度的研究,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为了更高效地杜绝公司欺诈转让行为、保全公司资产、维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应当建立以欺诈转让法为核心的一元集中型规制体系。这样既能够避免现有多元分散型规制体系中规则零散、缺乏协同性的弊端,也能简化二元集中型规制体系中协调欺诈转让法与破产法的繁杂性。在一元集中型规制体系下,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均可依欺诈转让法行使撤销权,只是在法效果上应有所区分:债权人对未进入破产阶段的债务人所为欺诈转让行为撤销后的胜诉利益应当归属该提起诉讼的债权人;而出于债权平等的考量,破产管理人对进入破产阶段的债务人所为欺诈转让行为撤销后的胜诉利益应当归属破产财产。一元集中型规制体系对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法律控制拥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不仅适用于欺诈,而且适用于没有欺诈意图的不公平转让行为;不仅适用于公司在资不抵债时的欺诈转让行为,而且适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时的欺诈转让行为;不仅涵盖实体上的债权人救济权,比如撤销权,而且包括程序上的债权人救济权,比如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不仅规定债权人的民事权利,而且赋予受让人抗辩权。本书试图以“问题意识”为牵引,按照问题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如何解决问题这一基本逻辑线索,建构欺诈转让的法律控制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