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衡平救济

(二)衡平救济

根据UFCA,债权已届期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债权范围内获得清偿,或者对所转让财产进行保全。[3]债权未届期的债权人则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该财产、任命一名接管人管理该财产、撤销该项财产转让或者申请法院发布事宜的命令。[4]债权未届期的债权人只有在债权届期后,才能够从所转让财产中获得清偿或者对所转让财产进行保全。UFTA取消了已届期债权人和未届期债权人所获救济的区别,债权未届期的债权人也可以在债权范围内获得清偿,或者对所转让财产或其孳息进行保全。但是债权未届期的债权人在债权届期之前不能直接获得拍卖或变卖所转让财产而得的金钱,而是应当由法院或者托管账户代为保管。[5]同样地,债权已届期的债权人也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已转让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任命一名接管人管理已转让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或者行使其他视情形所需要的衡平救济措施。[6]

诉讼保全(prejudgment attachment)由各州诉讼法授权行使,通常要求请求者证明胜诉可能性。债权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申请诉讼保全,比如被告受让人即将转移财产或者将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债权人的诉请落空的情况。[7]对于禁止令(injunctive relief),根据Grupo案,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如果原告债权人没有获得胜诉判决,则不能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因为没有获得胜诉判决的债权人并不享有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因此不能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8]然而在Walczak案中,法院则允许对债务人发布禁止令,但是该禁止令的目的不是冻结债务人的资产,而是禁止债务人签订合同或者清算公司资产,保持债务人财产的现状,以防原告债权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9]之后,又有更多的判例认可禁止令在欺诈转让诉讼中的运用,但是作为一项程序规则,必须遵守各州民事诉讼法的要求。[10]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和《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缺失,在行使撤销权后不能通过强制性的措施来保障撤销权行使的效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的裁决期限为六个月,二审的裁决期限为三个月,因此在法院判决之前债务人有充分的时间转让、隐匿财产,这就会严重影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https://www.daowen.com)

根据UFTA,在判定了欺诈转让行为成立后,法院可以提供的救济是,在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范围内撤销欺诈转让、防止财产再转让的禁止令、任命一个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资产等。[11]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提供何种救济,最终要达到的法效果是,让各方当事人回到欺诈转让没有发生的状态。[12]而且,该法还规定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可向法院申请禁止对被转让财产的进一步转让,可申请法院指派管理人对被转让财产进行管理。

我国除了赋予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撤销权以外,还应当增加相应的辅助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公司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转让财产或者受让人其他财产的权利、向法院请求发布财产处置禁令、请求法院接管被转让的财产等。当然在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享有请求强制执行被转让财产及其受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