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之欺诈对判定欺诈转让的借鉴

(四)侵权法之欺诈对判定欺诈转让的借鉴

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等制度使股东能够有效地规避其侵权责任。股东通过公司形式逍遥于法律之外,因此侵权法的功能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有限公司领域几乎无法施展并丧失适用性。[59]

欧洲很多学者认为,欺诈转让法的本质是侵权法。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欺诈转让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欺诈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的财产造成实际的损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也并不具有任何“权利”,从而使得欺诈转让行为构成对其“权利”的损害,因此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并不需要证明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和该行为对债权人的财产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60]但是侵权法中的诸多规则仍对判断是否构成欺诈转让有借鉴意义。

1.介入因素对判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欺诈在侵权法中指通过欺骗、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侵害他人权利。欺诈行为构成侵权的要件包括行为人的故意、欺诈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欺诈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公司欺诈转让行为与侵权法上的欺诈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侵权法上欺诈的构成以行为人的故意为必需,而公司欺诈转让中,并不是所有情形都需要以证明当事人的故意为必要。如推定的欺诈转让行为就不以当事人的故意为必需,只要证明相应的客观要件,就可以成立行使撤销权的前提。

侵权法的思维在裁判公司欺诈转让行为时也有值得借鉴之处。比如在判断无偿转让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转让之时,需考虑无偿转让行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受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可预见的因素经常能中断因果关系。如果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在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之时发生,或者无偿转让行为造成了债务人的资不抵债,那么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与债权人受到损害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判定欺诈意图的时点通常是交易生效之后,如果在转让行为发生和生效之间有时间间隙,有多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可能出现而中断转让行为和债权人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在无偿转让行为作出时,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良好,但是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导致的资不抵债、转让资产的升值导致对价不对等或者转让人新的欺诈意图的产生,这些因素即属于介入因素,是进行无偿转让行为之时无法预见的。

2.分步交易原则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分步交易原则”(step-transaction doctrine)可以用来判断欺诈转让的因果关系,该原则将可以被视为一项交易的所有步骤视为一个整体。有三个标准可以被用来决定是否应当适用分步交易原则,即“约束性承诺”标准(binding commitment test)、“最终结果”标准(end-result test)和“相互依存”标准(interdependence test)。[61]顾名思义,“约束性承诺”标准,是指交易方是否对后续交易有约束性的承诺,而不仅仅是期待;“最终结果”标准,是指如果一系列交易行为在实质上是为了达成一个最终结果,那么就可以被整合为一项交易;“相互依存”标准是指一项交易如果在其他一系列相关的交易没有完成时被视为徒劳,那么这一系列相关的交易就应被视为是相互依存的。如果几项交易行为可以被视作一项交易,那么一项单独的财产转让行为就有可能在其他交易行为中找到合理的对价,也就不会被认定为欺诈转让了。在适用分步交易原则时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被告是否对一系列交易行为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