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  台湾地区的房产税制度

19.3.3 台湾地区的房产税制度

台湾的房产税称为房屋税,是以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为课税对象向房屋所有人征收的税收。

房屋税依房屋现值(每三年评定一次)采取差别税率。①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的1.2%,最高不得超过2%。但自住房屋为其房屋现值的1.2%。②非住家用房屋,为营业用者,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的3%,最高不得超过5%。供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及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者,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的1.5%,最高不得超过2.5%。③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但非住家用者,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的1/6。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形,在规定税率范围内,分别规定房屋税征收率,提请当地民意机关通过。

各级政府机关及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的房屋及员工宿舍等免征房屋税。私立学校及学术研究机构,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其供校舍或办公使用的自有房屋,免征房屋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