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研究

(一)突发事件研究

突发事件是指日常生活秩序因为某种紧急原因,受到内力或外力干预发生转折和中断,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动荡,导致和吸引一定数量的人口卷入,需要一定的社会动员和政府力量干预的事件。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1]《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作为防治的重心,体现了政府日常工作形态的需求,而社会安全事件常常由公安、武警、国安、信息监察等机构负责,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政府行政日常工作的范围。本书的研究主要关注由一定规模人群异动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不同于一般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当然,社会安全事件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即后者有可能成为社会安全事件的诱因,当自然和人为原因导致自然、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应对不及时,就有可能诱发社会安全事件,引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例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都是由个体死亡事件处置不及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需要调集全省甚至邻省的武警部队才能维持秩序和平定事件。

所以,本书研究的突发事件是指由一定规模人群聚集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事件。在互联网时代,人群规模聚集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物理场景中的人群聚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一定数量的人在有某种联系和互动的情况下聚集在一起,追求某种共同目标;另一种是虚拟场景下的聚集,即通过互联网在网络论坛、微信、微博、即时聊天工具中,就某个热点话题展开讨论,制造舆论,煽动民众情绪,引发社会风险。物理场景和虚拟场景中的聚集很难被分开,两者常常互为因果关系。物理场景中的聚集会引发虚拟场景中的舆论风暴,而虚拟场景中的舆论风暴又会引致或推动物理场景中的聚集;物理场景中的人群聚集会成为虚拟场景中人群聚集的道具,虚拟场景中人群聚集会成为物理场景中人群聚集的助燃器。

因而,本书研究的突发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与群体性事件画等号,即是由一定规模人群聚集所引致的突发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和安全构成一定威胁。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突发事件,如果没有引发大规模的具有对立情绪的人群聚集,不属本书研究范围。

1. 西方学术界研究现状

在西方学术界,群体性事件常常用社会运动、集体行动表达,以“大量人进入有限空间”为前提。[2]因为交流必须存在于空间中,社会运动涉及一个不可避免的空间维度。[3]关于社会运动的定义,不同的研究取向和视角产生了诸多不同类型的定义。有人从对抗程度给出定义,指一大群人出于一个共同目的(如一个政治性聚会,劳工冲突,或一个大型体育赛事或社会事件)聚在一起。在群体性事件中和平聚会是一个端点,抗议是另一个端点。抗议是指一个有组织的公共集会反对一项政策或行动路线;[4]是参与政治或文化冲突的多个个人、团体或协会之间的非正式互动网络;[5]是替代品、希望和如何使世界变得不同的理论的来源。[6]他们不同于传统的政治行动者,如利益集团,因为他们缺乏进入政治机构和在其内部作为精英运作的渠道。[7]社会运动“不存在于真空中”,[8]它们通常是边界模糊的变化的复杂社会实体。[9]社会运动的目的是破坏一些被认为是现状的形态;这样做可以重新评估实践、重新定义术语,改革个人和领导者的角色;无论结果如何,挑战现状都需要对目标进行调查和承诺。[10]

还有人从价值和意义的视角定义社会运动,社会运动的行动者致力于为参与者、反对者、旁观者或观察者创造和维护意义,是以行动为导向的一套信仰和意义,激励和合法地开展社会运动组织活动。[11]还有学者从身份和自我认同来定义社会运动,社会运动参与者必须表达出特定的身份,以邀请个人、支持者和其他人以特定的方式看待自己。[12]Snow和McAdam认为,身份构建最终依赖于框架,在社会运动背景下发生的框架过程,可能是促进身份建构过程最重要的机制。[13]理查德·拉尼根断言,在社会运动的背景下,需要构建极化来团结集体;因此,行动者不仅必须减少参与者之间的差异,而且必须在行动者和他们的反对者之间提供一种二分法,以促进进一步的团结。[14]通过行动,归属感将得到强化或削弱,并产生集体行动的演变,重新定义了身份的概念。[15]Snow和Benford提出了一种框架理论,该理论关注社会运动如何构建、表达和传播其信息以招募成员和动员支持;[16]集体行动框架由运动组织者创建,以吸引支持、传达意图并获得媒体关注;[17]是一群人的有意识的战略努力,以形成对世界和他们自己的角色和身份的共同理解,这是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和激励来源。[18]

从执法者的视角来看,群体性事件有几个关键要素:群体性事件是对执法机构的巨大挑战,并将持续引起关注;大型群体性事件无力由单一机构应对,需要各机构的协作和有效通信;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关键计划和程序必须由所有机构共同制定;美国宪法公民权利第一修正案与对公民的干涉之间必需建立平衡。有学者研究了镇压对社会运动组织的影响,[19]以及鼓励或抑制国家暴力镇压的机制。[20]

西方学术界关于社会运动理论研究,100多年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19世纪,集体无意识理论占据统治地位。社会运动一词经常被用来描述社会变革的实际过程,尤其是带来更广泛社会参与的变革。这个词现在被用来描述各种动员方式,这就需要区分具体的抗议和其他相对短期的表现形式与寻求产生重大变化的长期行动模式。[21]19世纪的社会行动理论以Le Bon为代表,他认为,群体成员失去了“有意识的人格”和理性的“能力”,进入“一种纯粹自动和无意识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个体意识被“转化”为一种与他们个人的心理状态不同的“集体思想”,无论谁是构成它的人,无论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如何不同,他们已经变成人群的事实使他们拥有一种集体思维,他们的感受、思考和行为方式与他们个人的思考和行为的方式截然不同。[22]

进入20世纪,社会运动理论拒绝了“犯罪群体”的概念,转而关注导致个人参与通常所谓的“集体行为”的社会条件。在这里,人群成员资格并没有像19世纪那样被病态化,而是被理解为源于社会因素,包括不平等、歧视和剥夺。

进入20世纪后半期,社会运动发展出如下几种理论:一是符号和象征理论。社会运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交际行为,它利用象征性的中介行为,通过影响来实现社会变革。[23]社会运动或政治运动的背景鼓励冲突双方对社会符号的竞争。根据Lasswell的说法,这种内在竞争的胜利者很可能是通过符号系统更好地表达或更有效地管理集体态度的政党。[24]二是资源动员理论。费尔南德斯和麦卡达姆认为,社会运动组织由其他社会运动组织组成,其中组织之间的联系是他们调动资源的重要渠道。[25]这些论点基本上是基于这样一个概念:社会运动发生在它之前的环境中,并且运动必须尽其所能和最有效地与这些环境接触。三是政治机会结构理论以及衍生出的其他类似理论。政治机会结构是指政治制度规则和权力配置(例如,国家对叛乱分子挑战的开放性或封闭性),这些规则和配置形成了留给社会运动的选择。[26]以政治机会结构为模型,许多类型的机会结构理论模型激增,如经济机会结构[27]、法律机会结构[28]和问题机会结构[29]

随着互联网世界的快速发展,当代社会运动理论必须考虑新颖的交流模式,引入“中介人群”的概念,媒体传播已经成为21世纪人群形成的核心。社交媒体不仅仅强调人群成员的速度和范围,这些即时的、移动的通信形式为人群成员创建新颖的时空背景提供中介,同时在地理公共空间中共享交互。[30]

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来看,社会运动寻求在竞争和代理方式中表达他们的不满、目标和潜在结果。[31]美国突发事件医师学会总结了群体性事件组织者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包括:群体性事件参加者酒精和药品的使用;参加人群的类型、年龄分布;事件持续的期限和发生的时间;事件是运动的还是静止的;预期出席人数;事件的类型;事件中是否有烟火、火炬、篝火,使用的设备和地点特征,事件是在室内还是室外以及天气因素等。[32]

综合西方学术界的研究,大致可以将西方群体性事件分为如下3种类型:[33]

第一,具有政治诉求的群体性抗议和骚乱事件。Jennifer Earl和Sarah A. Soule[34]认为,作为抗议性群体事件需满足3个标准:(1)超过一个人参加了群体性事件;(2)参与者必须有诉求,要么是关于冤情的,要么是为了表达支持;(3)事件必须发生在公共场域。

关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规模,McCarthey[35]等人将之分为5个级别:(1)小、很少、少数(1—9人);(2)群(10—24人);(3)一大群人聚集(25—99人);(4)数百人,群体,“暴民”(100—999);(5)数千(1000或更多)。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数量也是考察群体性事件类型的一个重要指标,警察的规模可以区分为4级:(1)少(1—4人);(2)群(5—24人);(3)多(25—99人);(4)大群(100人或以上)。在分析的过程中他们发现警察的规模可以区分为具有临界性的两级,即少于25人和多于25人。警察针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所采取的行为又可以区分为6种,即驱散人群、使用身体力量、逮捕、野蛮行为、使用武器装备、使用有限行为。前面5种具有侵略性,最后一种是采取协商管理方案。

群体可以根据其对警察的威胁水平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举止文明,与警察有口头冲突(如嘲弄、指责、猥亵手势等);另一类是身体冲突行为,指任何向警察的身体发起的攻击行为。[36]Seligman对1960年晚期发生在芝加哥西部的3次群体性事件研究发现,在事件现场的人群中存在无数的旁观者,他们没有参与骚乱,是当地组织的成员和骚乱者的邻居,他们试图说服实施暴力的骚乱者停止暴力活动。这说明研究者不能给所有在现场的人贴上骚乱者或叛乱者的标签,应该研究他们的政治主张,而不是只研究他们的动机。[37]

第二,球迷骚乱和学生抗议/欢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通常没有政治诉求。球迷骚乱是欧洲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美国学术界通常认为美国不存在严重的由球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他们认为球迷骚乱是欧洲的特产。

第三,没有演变成骚乱的群体性聚集。群体性聚集包括学校庆祝活动、体育比赛和国际赛事、大型公共事件等。在澳大利亚,出席人数超过2.5万人的群体性聚集事件以12个月为周期进行统计,有201次,总的出席人数超过1200万人。[38]西方学术界关于这个主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确保大规模人群的安全、紧急医疗需求和配置、交通资源的保障等。这种类型较少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Melucci认为,社会运动行动者的能力基于3个因素:一是保持一种统一和一致性,使他能够在不同的时间比较期望和奖励;二是将其剥夺与抗议或动员所能达到的可识别的环境因素联系起来;三是能够确认预期利益不仅是可取的,而且是应有的。[39]Griffin认为社会运动组织存在3个必要变量:一是人们对“环境的某些方面”的不满;二是希望在环境中创造一种变化;三是为这种变化所做的努力必须经历成功或失败的结果。[40]进入21世纪,当代技术条件不仅使社会运动在战术上成为时间的主人,而且在适当的条件下,在战略上成为空间的主人。[41]

西方学术界关于社会运动的研究在当下进入瓶颈,开始将互联网尤其是社交媒体作为重要的变量放入社会运动中考察;同时,也试图突破民族国家边界,将社会运动放入全球化背景中,开展跨国社会运动甚至全球性社会运动研究。但是,这种研究取向很难取得突破,毕竟社会运动是微观场域中的事件,建立一个地域上宏大的背景,不能实现研究理论和研究框架的突破。

2. 国内学术界研究现状

在国内学术界,群体性事件研究是一个热点,吸引了国内政治学、社会学、传播学、管理学、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1) 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群体性事件研究者众,但其定义并无统一的标准。许多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出发,对群体性事件提出了相关定义。这些定义基本上从各自角度抓住了群体性事件的某些特征,从而能够在内涵和外延上自圆其说。

第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运用最广的是从政府治理的视角出发,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演变,从政府官方文件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分析其内涵和外延。钟开斌从政府公文的视角对“突发事件”概念作了全面考证,认为突发事件在内涵和外延上,逐渐从传统的关系国家安全的军事外交领域,到社会治安领域,再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在称呼上,逐渐从传统的“突发性事件”“突然性事件”“突发性紧急事件”“治安突发事件”“突发危机”等不予区分交替使用,到逐渐使用“突发公共事件”,直至最后统一使用“突发事件”进行规范表述。[42]冯仕政运用了类似分析方法,认为“闹事”“治安事件”“突发事件”等名称先后出现在政府文件中,直至2004年,“群体性事件”这一表述方式才为政府正式采用。[43]钟开斌和冯仕政在得出的结论上有出入,前者认为政府最终统一使用突发事件,后者则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官方的一致表述。两者的结论差异可能与研究的角度略有出入有关,但两人都认为官方在相关术语的使用上达成了某种程度的一致。学界和政界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使用偏好与这个概念在价值上的中立性和外延上的涵盖性有密切关系,它可以包含从人群聚会到恐怖主义袭击整个概念谱系中的所有事件。从历史视角来看,“群体性事件”概念存在从治安概念到政治概念的演进过程。该概念的诞生及其内涵的转变,是社会冲突与国家治理相互作用、循环递推的结果。[44]这一认知引起了共鸣,刘瑾、刘伟认为,相关概念在学术界表述和引用之混乱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世界中社会运动的形式内容复杂多变,难以在理论上提炼出普适性定义;二是基于理论观点和价值立场的差异,学者们在刻画社会运动本质和特征时难免各有侧重,从而形成各具特色或是相互矛盾的定义。[45]

第二,从群体性事件行为主体的视角来界定群体性事件。例如刘瑾和刘伟在分析了近10年来学术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定义之后,从事件主体的视角给群体性事件作出界定:某一群体为表达某种利益诉求,以某种集体认同为基础,主要采取非制度性方式进行的,具有一定连续性和组织性的冲突性集体行为。[46]这一论述从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体出发,就事件本身展开描述,而回避了事件发生的原因、背景、社会结构和事件中的冲突双方,可以被认为是群体性事件的内部视角。

第三,从冲突论和矛盾论的视角定义群体性事件。这在学术界比较多见。这一定义模式是在为群体性事件定性和归因。王来华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47]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发的,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聚众闹事等集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甚至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的对峙状态。”[48]这一论述强调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冲突和群体性事件,敌我矛盾、民族矛盾、极端主义、宗教激进主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则被排除在外,由这些冲突而引发大规模冲突也在群体性事件中占有很大的分量,排除它们是不可取的。肖唐镖则没有界定这种冲突的矛盾性质,而只把它们称为冲突或互动。他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发生在民众与民众之间的群体性冲突,尤其是民众与政府和官员的抗争性互动,包括各类群体性的民间械斗、维权抗争及骚乱事件。显然,当民众抗争呈现有组织化、并被制度化和正常化,它就成为国际学界意义上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或“抗争政治”。[49]冲突论和矛盾论在学术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中有非常大的市场,它紧紧地抓住了群体性事件的起源和运动特性,是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冲突,存在双方或多方博弈,没有矛盾和冲突的事件不能形成群体性事件。

第四,从量化视角分析和描述群体性事件,尽量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对事件作价值判断。于建嵘认为,群体性事件有4个方面的规定性:其一,5人以上应是一个最低标准;其二,这些事件是法律和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三,人群没有共同的目的,但有基本的行为取向;其四,对社会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可以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5种类型。[50]王来华等人也采取了相似的分析策略,他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人们在一定的舆情空间内,为实现其利益诉求,采取静坐、围堵、集会、游行等方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破坏的事件。[51]应星采取了类似的定义策略,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10人以上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或企事业管理者的群体聚集事件,具有较强的自发性、暴力性与违法性。[52]量化视角分析群体性事件可以在概念化的程度上为群体性事件找到数量特征,有助于发现群体性事件的普遍标准。但在这种方法中,一旦涉及性质判断,就偏离了原定的路线,使量化标准的扩展性和适用性受到损害。

群体性事件的界定虽然存在较大的分歧,但并不存在不兼容矛盾,只是表明研究者在分析的视角、方法和层面上存在差异,如果把这些定义整合起来,便能得到尽可能完整并统括了群体性事件所有特征的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矛盾和冲突引发的,由一定规模群体参加,表达一定的利益诉求,采取对抗性或和平性手段与政府机构博弈,对人民生活、社会秩序甚至政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并在法律和官方文件中予以统一表述的集群性对抗事件。

(2) 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正如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在学术界比较混乱一样,凝练出学术界已有的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框架也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上,群体性事件有其具体性和可视性,可以找到大风发起的青萍之末。但是学术界在分析群体性事件时,既会分析青萍,也会分析大风,更会分析大风的结构以及它所在的更大的社会场景。因而,学术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框架既可能是关于整个社会结构的宏观研究,也可能是关于群体性事件本身的中观研究,还有可能是关于群体性事件中个体的微观研究,当然也有可能是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混合研究。

刘瑾等人发现,群体性事件的机制研究在国内同样历经了“取经”“效仿”“自觉”和“本土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最终形成了社会运动、乡村政治以及政治社会学3条不同的研究进路。在研究视角上以国家治理和底层研究为主,并形成了宏观、中观与微观3种分析框架。[53]近年来,将心理学运用于群体性事件研究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如:应星对群体性事件中“气场”的研究,[54]于建嵘关于泄愤的研究,[55]刘能关于怨恨和社会动员的研究,[56]郑风田、刘杰关于群体性意见的个案研究,[57]都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心理机制和动员进程做了深入的研究,弥补了社会运动、乡村政治和政治社会学3种分析框架的不足。

在研究方法上大多可以归类到量化、质化和混合三个框架内。量化研究是通过分析数据来研究问题,主要包括描述性分析、内容分析、调查统计和实验法等。质化研究是对现象进行深入探究,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主要包括个案分析、文本分析、深度访谈、民族志等。还有各种方法兼用的混合研究方法。[58]

(3)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点,只有找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才能找到消解的方法。因而,寻找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几乎是破解群体性事件的一把钥匙,原因中包含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动力,以及继起和扩张的动力结构。学术界、媒体以及政府机构都注意到了中国10多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态势,而每一个时间节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都有不同,会发生迁移。群体性事件的归因与对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框架保持了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如果对群体性事件偏向宏观分析,那么在归因时也会偏好宏观原因,微观分析就会偏好群体性事件的微观原因。

在宏观分析上,有人认为群体性事件之发生存在6个方面的因素,即:社会转型失衡;利益分配失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明显;政府与民争利;腐败和权力滥用;政府处置失当;利益表达机制堵塞。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群体性事件主要有3类原因引起:信仰层面的宗教纠纷问题;涉及国家利益或主权的国际争端问题;现实社会问题。[59]

在中观上,对具体原因的分析表明,绝大多数案例的原因可归结为“价值取向型群体性事件”和“利益取向型群体性事件”。不过,后一类型事件居多,也就是说,民众的抗争行动绝大多数是为了个人的现实问题尤其是现实经济利益。[60]

在微观上,通过对群体性事件个案分析,找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人认为,利益受损群体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或是有关的政府部门不管不问,一旦有“导火索”引发,就会爆发群体性事件。[61]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多是要求补偿集体土地被征用、要求清理村级账户的财务、减轻农民负担、[62]补偿土地交易流转损失。[63]此外,经济和政治资源的缺乏、力量对比的悬殊也是团结起来集体行动的重要原因。[64]体制外“精英”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中作用明显,他们一般懂得政策、法律,成为事件的领导者和策划者。[65]

无论宏观、中观还是微观研究,许多研究都发现,微观场域中的个体或群体利益受损,矛盾爆发;中观场域中缺乏合理的上访机制和谈判机制;宏观场域中的政府维稳和压制,3个因素组合成为一个社会系统,在这个社会系统中矛盾爆发找不到合理的出口,最终导致具有非法意义的群体性事件爆发。从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追溯中我们发现这是一个体系性问题,即体系中出现了某个堵塞性断点,诱导微观场域中的群体性事件爆发成为一个宏大事件,推动体系的变革。

(4) 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对群体性事件类型的研究和描述是群体性事件研究中最具有特质的部分。在一定的程度上它是对群体性事件定义、发生原因、动力机制、动员结构的总结,在群体性事件概念丛中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很难想象没有对群体性事件定义、原因、动力机制的研究而能总结出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类型的研究抱有浓厚的兴趣,对类型的区分因为切入视角的差异而存在很大的不同。

第一,从特征、目的出发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于建嵘将我国群体性事件区分为维权事件、泄愤事件和骚乱事件3种主要类型。他认为维权事件主要是利益之争。社会泄愤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突发性极强、没有明确的组织者、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以发泄为主。社会骚乱在性质上出现变化,可能是有组织的,也有可能没有组织。[66]

第二,从群体性事件的地域范围及其引申的政治影响来划分类型。王来华、陈月生认为群体性事件在地域上可以划分为局部性的、区域性的和全国的。[67]而全国性的通常会产生政治影响,引起政府的高度警觉。肖唐镖对这一分类模型做了进一步的论述。他以组织程度、议题指向、诉求目标、行动手法和目标5个维度分析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尽管类型多元化,但其基本性质保持不变:它们更多地是传统的地方性抗争,并使用含暴力和低暴力的非法抗争手段,但一般是谋求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抗争行动,属于工具主义的抗争,并非呈现出反政权、反体制的特点。[68]

第三,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心理和情感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陈颀等认为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呈急骤式的爆发与结束的特征,未必有机会展现丰富而完整的情感变化过程,但是对个案的研究表明,对不公感受的积累与道义建构是群体行动的心理基础。共同特征是巧妙地利用法律空当,行为上打擦边球,对情感表达进行包装,刻意营造公开抗争文本的宏大性与正义性,回避政治,和平理性表达诉求,自觉规避过激行为。[69]应星将情感因素用“气场”加以概括,认为未组织化的群众通过“道德震撼”使集体行动的潜在参与者的道德情感受到猛烈冲击,并由此焕发出他们参与集体行动的热情,形成“概化信念”对既有的结构性怨恨和相对剥夺感实施凝聚、提升和再造。[70]

第四,从经济利益或社会问题出发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朱力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类型是经济型的直接冲突与社会型的间接冲突。[71]王国勤根据集体行动目标所指向的对象(利益或价值)和与对象的关系(维护或索赔)两个纬度,把集体行动分成4种基本的类型:“维护型利益表达”“索赔型利益表达”“维护型价值表达”“索赔型价值表达”。[72]前两种和朱力的经济型对应,后两种与朱力的社会型对应。王赐江基于目标诉求将群体性事件分为3类,与前面两位研究者有重合,即“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73]宣泄不满似可归到社会型间接冲突中。刘能对此有更深入的分析,他认为群体性事件包括如下7个类别:直接利益相关的原生型集体维权抗争;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泄愤事件;地方政治生态恶化诱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行业集体行动和工业集体行动;工具性处理“死亡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意识形态或政治动机驱动的群体性事件;网络场域中内生的群体性事件。[74]

第五,从现实场景和虚拟网络的视角区分群体性事件类型。叶皓等认为,群体性事件可以区分为“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现实诱发型”和“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3种类型。[75]这一区分框架从群体性事件的诱导平台出发加以区分,只强调哪种因素在事件的发生中起着重要作用。

第六,从制度和非制度参与视角区分群体性事件类型。应星认为应以组织程度和合法性程度对民众抗争行动进行分类。[76]方江山认为,非制度参与具体表现为3种类型:有正常渠道而不用,而实施的情绪化行为;因正常渠道缺失,公民采取的行为;有正常渠道,但公民采取的非常态行为。[77]

(5) 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群体性事件治理属于对策研究,几乎所有群体性事件研究都与现实社会、政策治理甚至政治有密切的关系。群体性事件之所以成为中国多学科研究的核心选题,在于它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现象。这一现象不重视、不解决,将会对社会生活、人民幸福、政治稳定,甚至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学术界在治理之策上也是殚精竭虑。

在对我国学术界近10年研究成果进行总结之后,刘瑾、刘伟认为,当下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体制以行政回应与政治消解为核心形成了双重路径。[78]这一论述是比较精辟的。而唐凰凤则认为存在3种治理机制,即运动式治理、组织化调控及压力型体制。运动式治理成为解释中国政治运作逻辑的重要机制之一。[79]压力型体制对于当代中国地方政府行为逻辑极具解释力,旨在强调地方政府运行过程是对各路发展压力的分解和应对,[80]其运作关键在于采取了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81]

但在运动式治理和组织化调控中,国家和地方之间存在不匹配、不调和之处。国家和高层政府力图保持地方稳定;其职能部门则十分关注自己的权威在基层是否受到尊重。地方政府利益和关注点并不一定和高层政府职能部门一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治理理念、行政行为上脱节,甚至相互冲突。对上歪曲国家政令,对下欺压掠夺,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自主性和普通市民权益。[82]

除了对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体制性、宏观性问题的研究之外,还有许多学者提出了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之道,如:加强对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对突发事件的公关和安抚、对社会和网络中敏感信息的掌握和控制等。这些在解决具体的问题上有一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