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舆情监控授权与限制

(二)中国网络舆情监控授权与限制

中国网络舆情监控在宪法层面既无约定,也无限制。就法律的限定性而言,是一个没有约束的领域。美国宪法虽无条文说明网络监控合法与否,但它以对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为网络舆情监控提供了一个限定性条件,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判,为网络舆情监控划定了合宪与违宪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18]由于中国《宪法》不参与具体案件裁判,当上述列举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很难找到补救措施。

在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行为人和法人的相关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19]并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恐怖主义行为时,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技术。[20]除了被动地回应安全机关的调查需求外,电信和网络的服务商也被认为应该站在一个更为主动的立场,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范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信息传播,并在出现这些信息传播时,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1]电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是信息传输载体,而且处于信息过滤、阻断、保存、追踪的前线,是反恐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负责向为其提供服务的客户查验身份,有权在对方不提供真实身份时,拒绝提供服务。[22]如果违反,将受到罚款和拘留等不同的惩罚。[23]

在条例的层面上,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24]在国务院的授权之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约谈制度,具体规定了9种情况下,网站的负责人、总编辑将被约谈,主要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和内容管理的;等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工作人员定义为执法人员。[25]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后,制定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被媒体称为全面实施网络实名制。该文件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作了界定: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帖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26]实名制给网络用户在网络上的行为带来了巨大压力,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一定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