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外网络舆情的监控

(四)对国外网络舆情的监控

中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对国外网络舆情监控的成文法律规范,只在一些相关法律中能够隐约见到对外国网络舆情监控的影子。中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70]关于“跨境传输”,可以做两点解读:第一,将境外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移植到国内网站,造成扩散效应;第二,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这些信息传输到国内。电信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利用自己的技术和平台阻断传播的义务。而对于在境外流传的这些信息,服务商无干预义务,但国家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71]当境外人员和机构遭遇恐怖威胁或袭击时,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72]处置的方式是,在遵守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平等互惠地与其他国家、地区和组织合作,实施情报信息交流,在与他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派出公安、国安人员到境外执法。[73]重视对国际法和国家间双边协议的遵守。中国《国家安全法》强调:“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74]专门将境外势力的反华渗透和颠覆活动作为防范对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75]对境外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控显然为题中应有之义。总之,中国对境外网络舆情监控没有专门立法,执行和法理依据存在缺陷;而且,中国对境外网络舆情的监控着眼于防堵策略,试图以国门为界阻截威胁性和安全敏感性信息向国内的传播和渗透,海外人员及资产安全则强调与他国的合作。

美国立法机构专门制定了《外国情报监控法案》,于1978年制定,2008年修订。专门成立了外国情报监控法庭,审理与外国情报监控相关的法律诉讼。美国立法机构为了避开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在确定监控对象时煞费苦心,美国司法部长和情报总监可以联合批准对美国以外的人实施监控,以获得外国情报。对于监控对象,出现如下情况时将被排除:①不能有意地将已知位于美国的任何人作为目标;②不能有意地将一个合理的相信位于美国以外的人作为目标,如果获得的目的是针对一个特殊的、已知的合理的相信将位于美国的人;③不能有意地将一个美国人作为目标,他合理地被相信位于美国以外;④如果通信的发送者和所有有意的接受者已知位于美国时,不能有意获得任何通信;⑤将以遵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方式进行。[76]对于这几项限定条款,可以进一步说明如下:一是位于美国的美国公民和非美国公民都不能成为监控的对象;二是如果情报监控是针对一个已知位于美国的人,不能为了获得这个位于美国的人的信息,而去监控一个位于美国以外的人;三是美国人即使在美国以外,也不能成为监控对象;四是发送者和接受者都在美国境内的通信不受监控。这些限定条款将监控对象聚焦于位于美国以外的非美国人,而美国人无论位于美国境内还是境外,免受监控。位于美国以外的非美国公民可以受到无限制的合法的监控,可以获取他们的通信,监听他们的语音,了解他们的上网记录、银行卡信息、行车记录等。

然而,美国人并非绝对免于受到监控,外国情报监控法庭在接到申请时,有权发布一项命令批准合理地将一个位于美国以外的美国人作为监控目标,通过获得电子监控、储存的电子通信或电子数据,以获取外国情报。当这个被监控的美国人回到美国国内之后,对他的监控将会被终止。[77]当司法部长认为情况紧急,没有时间获得外国情报监控法庭的授权时,可以采取最简程序,由司法部长发布一项监控命令,并在7天内将监控申请补交给法官。[78]美国立法机构在违宪的压力下,通过设定例外条款取得了对在美国以外的美国人的监控权力,而对位于美国以外的外国人、机构和行政人员在外国情报监控法案下拥有合法的监控权力,并且这种权力的获得是没有限制的,只要以获取外国情报为目的,都可以明确地实施。

从中美比较的视角而言,中国没有出台对国外网络舆情监控的法律,只是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地说明要将国外的损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堵在国门之外,防止其在国内传播。至于在他国境内,模糊地说明以国际法和对象国的法律为基础应对。这可以被解读为,在遵守国际法和他国法律的情况下在他国实施网络舆情监控。美国则明确地出台《外国情报监控法案》,将位于美国以外的所有非美国人纳入监控范围内,相当于明说明做,从而表现出高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特征,将国际法、国际公约未放在考虑的范围内,使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和他国的法律之上。

在监控的类型上,中美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中国主要监控在他国网络中出现的不利于中国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公开信息,并试图以堵的方式将这些信息屏蔽于国门之外,所着眼的是信息的传输渠道和流布范围。美国对他国的网络舆情监控着眼于攻击和侵入,对他国网上流传的信息有关注,但并非全部,而是通过监听口头通信、获取电子通信、掌握银行卡信用卡消费记录,以窃取外国情报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