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中美之间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之处,但差异之处多于相同之处

(一)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中美之间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之处,但差异之处多于相同之处

第一,在网络舆情监控中,两国宪法发挥了不同的作用。美国宪法通过保护个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安全机构对国民的监控和权利侵犯,并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成为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最后屏障。中国宪法也保护公民权利,但由于宪法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被虚置,不参与具体的诉讼,当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时,宪法无法发挥有效作用。故在图8-1中,中国的法律监控体系中宪法用虚线箭头标示。宪法的实体性和虚置性决定了法律制度在规定网络舆情监控中的不同方向:在美国,宪法的统领作用,对法律、条例和规章构成有力牵制作用,违背宪法的法条会受到质疑;在中国,宪法的统领作用较弱,对法律、条例和规章的约束力有限,对监控而言留下了一个广阔的开放空间。

第二,从法律层面来看,美国制定了专门针对国外和国内的情报监控法案,对国内和国外的情报监控作了细致规定,使美国的情报与安全人员获得了有效的授权,开展对国内、国外人员、组织、网站的监控。中国于2016年11月发布了正式的网络监控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从反恐的视角出发,对公共安全机关权力作了规定,使安全机构获得了对互联网络的极大干预权力。而且,与美国相比,中国的相关法律较少有禁止性条文界定安全机构的行动边界,互联网的管理机构和安全机构在管理互联网及其营运者时,较少受到阻碍。

第三,从条例和规章的层面来看,中国制定了较多的规章和条例来约束互联网机构,通过管控互联网营运商达到管理互联网的目标,对互联网的监控则由安全机构以隐秘的方式进行。美国由于立法体系发达,国会主要以立法的方式管理互联网络。安全机构在本质上并无监管互联网营运商的权力,但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获得互联网运营商的协助,同时,可以自身的力量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

总体而言,在互联网的管控和对互联网行为者的监控上,美国主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主,中国主要以条例和规章为主。中国通过管控互联网运营商达到监控互联网的目标,美国通过监控互联网及其行为者达到监控目标,中美两国存在一定的错位。无论是监控互联网运营商还是监控互联网,中国的执法机构较少遇到阻力,美国的执法机构则受到宪法的制约和法律的限制,即中国执法机构对互联网运营商及互联网行为者的监控几乎拥有无限权力,美国的执法机构则只具有有限权力。这是由法律规制的完善程度及法律的方向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