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网络舆情监控在类型上的比较
第一,中美两国在网络舆情监控的立足点上存在巨大差异。美国情报和执法部门将国内民众和外国政府、组织、个人都当作潜在的恐怖分子,在其人力、物力和技术能及之处,将他们整体纳入监控范围,以数字通信和网络活动痕迹为对象,整体建立长达5年甚至更长的数字档案。美国情报和执法部门在对待人员和组织上表现出性恶论的倾向,即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恐怖分子,在未知的某个时间会出来作恶。中国的执法部门没有将国内民众、外国政府、组织和个人整体当作潜在的恐怖分子,没有将这些人全部纳入监控范围;中国没有出现类似美国那样的“信息状态”或“美国监控状态”,也没有从人性恶的视角将国内或国外每一个人都当作潜在恐怖分子,而表现出儒家家文化的特征,国内民众都在一个大家庭内,用家庭成员的视角来看待每一个人,表现出性善论的特征,而真正的犯罪分子、恐怖分子只是家庭成员中的极端个例。
第二,在网络舆情监控的策略上,美国执法和情报部门采取进攻态势,深挖互联网个体表达背后的私人通信、社交网络、停车记录、银行交易、就医记录、采购行为等,建立个体完整的数字档案信息。中国网络舆情监控采取防堵的策略,防止负面信息和敏感信息扩散而引发社会风潮和不稳定,以阻止信息发布和扩散作为网络舆情监控的核心,立足于维稳;对于行为者的详细数字档案则没有收集的动力,也不认为有收集的必要。
第三,中美两国网络舆情监控的深度和广度存在巨大的差异。美国彻底监控互联网,从网络信息到互联网协议、加密技术,从个人网络行为、通话记录和电子邮件到全球主要网络流量,都被美国情报和安全机构掌握。美国不仅在主要通信商和网络公司的协助下,从前门进入互联网络获取信息,而且还以网络公司不知道的技术和方式从后门进入互联网络,获取各种加密数据和元数据。中国的网络舆情监控重点体现在舆情上,以互联网络中已经发生的信息为监测的对象,以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标准评判这些信息,对于互联网络表层以下的深度信息则涉猎甚少。
第四,中美网络舆情监控主体存在显著差异。美国网络舆情监控以情报机构、安全机构、警察机构、国防机构为主体,私营商业公司提供购买服务,机构之间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整合机制。中国的网络舆情监控机构遍地开花,五花八门,几乎每一个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有影响的私营公司都有负责舆情监控的部门或岗位,各舆情监控部门之间相互隔离,互不统属,而且大部分监控部门或岗位都只关注与自己所在单位有关的舆情,定期编写舆情动态或热点;中国的网络舆情监控部门与中国的情报、安全、警察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联络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