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美网络舆情监控授权与限制的比较
第一,中美网络舆情监控授权和限制的方向不同,在法理上美国没有限制个体和企业在网络中的行为和表达,这是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所规定的。中国则对网络表达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提出了网络表达的禁止性条款,并因这些表达会受到惩罚。
第二,美国网络舆情监控以执法、情报机构的侵入性为特征,受到隐私权的限制。最高法院在公民的隐私权和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间寻求平衡,不断摇摆。中国的网络舆情监控在法律上的授权则没有遇到阻碍,执法机构可以管控网络行为和内容表达,立足于阻止不适当的网络内容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