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网络舆情监控法律制度比较

四、中美网络舆情监控法律制度比较

网络舆情监控法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发展规范性法案。即规范互联网络的使用和产业发展的法案,其目的不是为了监控网络舆情,而是建立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边界,但对网络舆情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违反相关规定,会受到民事和刑事惩罚。这类法案起着软性网络舆情监控的作用。二是网络舆情监控性法案。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对特定网络行为和当事人实施追踪,获取其所有相关信息,并要求网络服务商根据相关机构的要求提供这些信息。这类法案以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为诉求,起着直接监控网络舆情的作用。中美两国都制定了发展规范性法案,但都没有制定以网络舆情监控为主要目标的法案,网络舆情监控的法律诉求混杂在其他安全法案中,作为国家安全法案的一个构成部分。中国正在起草“网络安全法”,但还处于草案状态,成为正式法案尚需时日。中美网络舆情发展规范性法案和监控性法案如表2-2所示:

表2-2 中美网络舆情监控法律规范比较

从中美比较的视角来看,无论是网络发展规范性法案,还是网络舆情监控性法案,中国以部门条例、管理规定和办法为主,正式的法律比较少,以网络、电信为目标的法案几乎没有,而只有以恐怖主义为目标的法案中略有涉及网络问题。在美国,网络发展规范性法案和网络舆情监控性法案,都以正式制定的法律为主,在位次上法律的层级更高。与中国相似的是,美国也没有制定以网络舆情监控为主要目标的法案,而是将网络舆情信息的获取整合进其他安全法律中。从网络舆情相关法律制度来看,美国国会制定法律的能力更强;中国的行政部门制定条例和办法的动机更高,全国人大一年中较短的会期,使法律的制定和正式通过变得遥不可及,部门条例和规章成为法案的很好的替代品。美国国会制定法律也被认为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在巨大的安全威胁面前,国会参众两院、共和与民主两党常常能够放弃成见,为法案的通过一路开绿灯,而美国国会在一年中的超长会期为这些法案的通过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关于网络发展和网络舆情监控中的规范性法案,国内学术界已有很多相关研究,而且,网络作为一种产业的发展规范与本文网络舆情监控的主题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故规范性法案的比较不是本书的关注对象。本书的研究重点聚焦于中美网络舆情监控性法案的比较,只有当有需要的时候,才会涉及规范性法案的表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