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警察体制

(二)美国的警察体制

现代美国警察制度的基本格局,是县警察、市镇警察、州警察和联邦警察四位一体的基本格局。[5]也有学者认为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五级,即联邦警察、州警察、郡警察、市警察和区镇警察。[6]无论是五级还是四级,差别不是太大,只是统计的标准不一而已。美国的警察制度受到其行政体系架构的影响,具有典型的美国特征,美国的联邦警察有十几种之多,如US Marshals, DEA, ATF, Border Patrol, ICE, Secret Service, Capitol Police, Air Marshal。基于本项目研究的需要,本文只列出联邦调查局一种,并将美国的警察体制简化,参见图6-2:

图6-2 美国的警察体制

第一,美国的警察体系与其联邦制度一样,分为联邦和州两级,即联邦警察和州警察,两者之间呈垂直平行关系,互不统属。联邦警察以联邦调查局为代表,地方警察以州、市、县警察局为代表。联邦警察和地方警察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协作关系。联邦警察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执行各项联邦法律,维持美国华盛顿特区治安,打击全国性的重大违法犯罪。美国各州政府都有自己的警察机构,一般只执行本州的法律,不受联邦警察的领导和约束,而对各自的州长负责。州警察一般在郡/市等地方警察机构不管的地区履行责任,州警察局长大多由州长亲自任命。美国城市警察执法机构均受到城市行政机构管辖。城市警察是美国警察机构中最庞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城市警察局雇用的正规警察约占全美国正规警察总数的3/4。郡警(countysheriff),美国郡警察机构数量不少,但规模小,占正规警察数量不足10%。郡警察局是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成立的,各州的法律对郡警察局长的任期和产生办法都有明文规定。各郡警察机构的主管人均由选举产生,郡警察局长比其他地方政府官员具有更高的自主权,大多数警察局长是该地区威望较高的人。在美国,郡一级的行政机构并不大,尤其在市规模较小的地区,因此郡警察局长大多数是集刑事、行政、司法系统三方面职能于一身。[7]联邦调查局和地方警察局内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等级分化严谨。

第二,除了联邦警察和州警察为平行关系、互不统属外,州内部的州警察、市警察和县警察之间亦为平行关系,互不统属。但在一州之内,各地警察均执行本州法律。这一体系与美国的立国历程有关。美国是先建立县市政权,而后建立州政权,最后在州政权的基础上,建立联邦政权。[8]各级政府均为地方本位,各警察局亦以地方为本位。在本质上,警察局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财政税收,警察局因而以维护地方安宁为主要职责。警察局的经费由于主要来自其管辖地域的财政收入,因而并不受上一级行政机构和警察机构的管辖,保持较强的独立性。

第三,联邦警察与地方警察之间构成协作关系。正如联邦调查局的职责所规定的那样,联邦调查局对各州没有实际管辖权,它主要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罪行,调查渗透到美国的恐怖分子和危险分子,帮助地方警察办案,负责大案要案,以及各州法令明确授予联邦警察处理的某些犯罪。联邦调查局在经费、技术等方面向地方警察提供帮助,向地方警察开放数据库供其检索;而地方警察则向联邦调查局提供当地获罪人员情报,充实联邦调查局的数据库。

第四,联邦警察机构比地方警察局拥有更高的自由度,职权范围、负责地域远远超过地方警察局,地方警察局受职权所限,局限于所辖区域,超出职权范围,则由具有更大管辖权的警察局负责,直到联邦调查局。联邦调查局掌握更多的信息、情报、资源和技术,比地方警察局拥有更高威望和机动性。张小兵认为,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的集中性特征非常鲜明,在法律效力、技术、信息和经费上占有优势,可以直接实施执法计划,直接向人民行使权力,具有广泛集中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力。[9]美国联邦警察的执法集中性主要体现在它的执法权和对案件的管辖权。但作为官僚机构,联邦警察对州和地方警察并无管辖权,即联邦警察有权介入一些案件并缉拿罪犯,并无命令和调动州与地方警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