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是指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相应网络行为的呈现而产生的一种适用于人类交流信息、知识和情感等要素的新型行为空间或生存环境,它是伴随着虚拟现实成为维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种新现实的出现而出现的。现在对“网络社会”的内涵理解各不相同,例如:其一,“网络社会”是指作为各种网络共同构成的“互联网”以及人们通过互联网技术所实现的“网络化”过程中“网民之间的互动”;其二,以“网络空间”来界定“网络社会”。有人认为网络的本质就是一种“在线”整合体,还有人则从传播学角度将互联网看成是一个模拟传统社会传播形式的数字化平台,也可以说,它是一个与现实社会并列的虚拟传播环境,也就是一种虚拟社会。
尽管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相对应,但却不是与之相对立的,虚拟不等同于虚构。虚构是指一种思维空间中的存在,它只是思维空间中的某种构想,可能仅是一种幻想,能否转化成现实则需要一定的条件。而虚拟不是虚构,虚拟本身就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虚拟等同于虚构,这是对虚拟空间的曲解。作为一种数字化的存在,虚拟空间和现实不同,在其中,存在着与现实相背离的东西,但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都与现实相背离。虚拟空间为人们提供了信息传递的空间和新型的人际交往空间,它的价值在于用高技术手段实现了在过去所无法实现的信息传递速度,打开了人际交往的新模式。而这一切又都是以信息的真实性和信息在虚拟空间中的真实传递为基础和保证的。
网络社会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存在于现实社会之外的全新社会存在方式。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出发点
通常来说,个人与个人之间在以往社会中的互动都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这种交往以对对方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和人格、品质等都具备了一定了解为基础。作为一定社会个体,他们往往是经过社会化的社会人,不可避免地要服从于一定的社会规范和实现特定的角色期待。无论是双方互动关系还是各自行为都必须合乎他们的社会性特征,进而符合各自的“身份”。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社会人之间的关系。在网络社会中则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具有极强的“匿名性”,互动双方可能对彼此实际的社会地位、角色等社会属性都不了解,甚至无法判断出对方的性别等生物属性,他所了解的只是精神属性。因此,网络社会中的互动双方都不再有“身份感”。
(二)以“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出发点
在现实社会中,群体组织的力量往往会大于单个个体的力量,无论是体力还是脑力,总是“人多力量大”,“众人拾柴火焰高”,“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多个人的智慧通常都会超过单个个体的智慧。在网络社会里,这种情况则发生了变化。作为人脑的延伸,一个懂得掌握和充分运用电脑的人,实际上是在利用很多人的头脑,在他身上集中着多个人乃至群体的智慧,而且还排除了群体中存在“内耗”的可能性。因此,在网络社会中,个体可能比群体更有力量,例如“黑客”的出现及其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但因为在网络组织中无法控制其成员的行为,成员们的出入来去自由,这样就造成了群体归属感的消失。
(三)以“人与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出发点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感觉器官直接、综合地感知某物的存在及其特性,人和事物同处于一个空间内。在网络社会中,知觉者是通过某一感觉器官,而且是经过数字化处理之后,来间接地、个别地认识被知觉者的,而被知觉的物与知觉者可以处于不同的空间之内。因此,在网络社会中,人与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最大特征,就在于“空间感”的消失。随着网络的发展,知觉者与被知觉的物更加不必同处于一个空间内,就能获得对于物的更全面的认识,甚至对于物的控制上也是如此。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这种社会存在方式也将更加地成熟和完善,从而发展为人们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