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实结合的网络环境
(一)主体维度下虚实结合的网络环境
网络世界的主体与网络主体这两个概念不尽一致。网络主体包括网络世界的主体,也包括处于网络世界之外但是与网络世界的运作有关的主体。网络主体指的是在从事网络活动的过程中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各种人。网络主体具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从事网络活动的个人,一是从事网络活动的法人(或者组织)。网络主体是各种网络活动的推动者,是网络世界之所以成为网络世界的主体依据。如果没有网络主体,网络世界就只是一个死的世界。网络世界正是由于有了网络主体而成为一个真实的世界。
从宏观层,面网络主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网络使用者,一是网络服务者。网络使用者其实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网民,指的是使用网络的人。这里的使用网络包括收发电子邮件、网络聊天、查询信息、进行网络游戏、撰写博客、网络交际等各种网络活动。网络使用者就是我们这里要说的网络世界的主体。而网络服务者就是为网络使用者服务的人,包括以上所说的网络创建者、维护者、经营者、管理者(管理者其实也是服务者)等。值得说明的是,网络使用者与网络服务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当网络使用者从事网络服务时,他就又成了网络服务者;而当网络服务者使用网络时,他就又成了网络使用者。有的人也可能一身二任,既是网络使用者也是网络服务者。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者总是处于网络世界之外,而网络使用者总是处于网络世界之中。处于网络世界之外的网络服务者都是现实的人,也都来自现实的社会,他们无疑都具有而且也只具有现实性,一般而言他们没有虚拟性,因为他们没有进入网络世界。而处于网络世界之中的网络使用者即网络世界的主体都必然同时具有虚拟性和现实性这双重属性。当网络使用者出现于网络世界之中时,他们都是作为“虚拟人”存在的,他们或者表现为一个ID,或者表现为一个昵称,或者表现为一个电子邮箱地址,或者表现为一串数字,或者表现为一个密码,或者表现为一个IP。同时,网络使用者即使处于网络世界之中的时候也具有现实性,因为他们来自于现实世界,他们在网络世界中活动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现实的需要,他们在网络世界中的言行要受到现实世界的种种制约,他们在网络世界中活动的方式、方法、时间、地点、内容等因素都与现实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客体维度下虚实结合的网络环境
网络客体与网络世界的客体这两个概念不尽一致。网络客体包括网络世界中的客体,也包括处于网络世界之外但与网络世界的运作有关的非主体因素。所谓网络客体,就是网络世界得以运行的各种条件和在网络活动中网络主体指向的对象。
网络信息同时具有虚拟性与现实性。网络信息的虚拟性比较好理解,因为网络信息本身就是以数字化虚拟为形式的。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在网络世界中流动,它本身是无形无影的,这就是信息虚拟性的一面。但是,信息还有现实性的一面。信息的现实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首先,网络信息的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都是现实世界中的现实的人;其次,网络信息基本上都来源于现实世界;再次,网络信息在网络世界中流动之后,又往往都流向现实世界;最后,网络信息基本上都是为现实世界服务的。因此,我们说网络信息具有现实性。
网络活动中的受动方也同时具有虚拟性与现实性。与网络活动中的主动方即网络世界的主体一样,网络活动中的受动方也是现实世界中的现实的人在网络世界中的符号表现。因此它与网络世界的主体一样都具有虚拟性与现实性这双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