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人

四、法人

(一)法人人格否认之应用

【案例】甲为花样公司的控股股东。2016年2月,甲以花样公司的名义从年华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并约定3月底付款。甲拿到货物后旋即卖给了梁山公司。3月底,年华公司欲要求花样公司付款时,却发现联系不上花样公司的人员,后来去花样公司所在地追讨,却发现花样公司原办公地址已经变成了其他公司。经查,甲同时也是梁山公司的控股股东。

[问题]年华公司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案与考点要义]

《民法典》第83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当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要与其出资法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的行为显然是利用了花样公司为自己获取利益,损害债权人年华公司的利益,此时若只是起诉花样公司,年华公司的利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此案例中,应当否认花样公司的人格,令控股股东甲与花样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所谓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在具体的案例中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不是永远地否认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法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案例】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甲、乙、丙三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打算抛弃就业,选择创业。三人决定成立一个法人,但没有去办理登记。其中一人说,原来曾经听其法学院的朋友说,成立法人不一定都要登记,而且民法讲究意思自治,估计登不登记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是作一个法人还是合伙关键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请根据具体情形,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本案中,不登记能够获得法人资格吗?

2.如果甲、乙、丙出资后,进行了法人的设立登记,但后来在经营中触犯了法律,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此时,法人资格是否丧失?

3.此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转让价值超过100万元的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需要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后来,甲、乙决定转让一台价值120万元的设备,丙不同意,但是,甲、乙依然向丁转让了该设备,此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丙如何获得救济?

4.又一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欠债500余万元,甲、乙、丙一致决定转让该公司。后经协商,公司被戊公司收购,此时,对于该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5.假设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在清算期间,公司又和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公司产品的合同,可否?

6.如果该法人在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签订合同,应当由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后违约,合同相对人可以如何主张合同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本案中的法人不登记不能获得法人资格。

此问题,既涉及法人的设立,也涉及法人的类型。彻底理解此问题,需要注意从法人类型的角度来把握:

首先,不同类型的法人设立有不同的要求。有的法人需要特许才能设立,有的法人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设立,有的法人只要去工商局办理登记就可以设立,还有法人是强制设立的。

其次,要掌握《民法典》中关于法人分类的新规定。《民法典》中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在营利法人中,大部分直接经过工商登记就可以设立;若从事特殊行业,有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需要经过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设立登记。《民法典》规定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被确立为一种独立的法人类型,不再包括在社会团体法人之中)、社会服务机构等法人。其中,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即可获得法人资格。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这些法人通常需要经过批准。

本案中的法人是一般的营利法人,不需要经过审批,但必须通过登记才能获得法人资格。

2.不丧失。

对于法人来说,只要没有经过清算并注销登记,法人资格均为存在,是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关于法人终止,《民法典》第72条第3款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民法典》第73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可见,法人的注销登记才是法人终止的标志。

3.如果受让人不知情,则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规定同时兼顾了公司内部出资人的救济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这同样是平衡双方利益的结果。

4.应当由戊公司负清偿责任。

正常情况下,公司应当以其拥有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债务,但当出现了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时,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债务的清偿主体。对此,《民法典》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只要对于公司债务没有特别约定,法人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5.不可以。

《民法典》第72条第1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此强制性规定而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法律行为时,则应为无效。

6.如果法人顺利成立,后果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如果法人未成立的,则由设立人承担。如果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后违约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设立后的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对于设立中的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后果,《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此规定很好地解决了法人设立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责任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