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案例】甲为了庆祝好友乙的生日,向玉器加工商丙定制了一件玉器。甲在订货单上写明,应当在2015年的10月1日之前将做好的玉器交付到乙的手中,货物送到后,甲一周内付清剩余货款。甲向丙付了预付款5000元和定金500元。丙于9月25日做好了玉器,委托丁给乙送货。丁在送货的路上,不慎将玉器碰坏,乙拒绝收货,要求丙重做。甲则主张丙承担违约责任,主张退还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
1.(1)本案中谁有权向丙主张违约责任?
(2)如果本题中,甲丙合同中约定,若丙履行不合格时乙有权向丙主张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通知了乙,乙未置可否。此时,乙可否向丙直接主张违约责任?
2.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否向丁追偿?
3.如果丙没有按照约定向乙交付玉器,戊向甲表示,自己也从事玉器加工,愿意履行丙的债务,甲同意。在戊履行之后,丙的债务是否消灭?在戊履行之后,戊与丙之间可能成立什么法律关系?如果戊履行不合格,应当由丙还是戊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如果本题中,甲、乙、丙三方签订书面协议,丙向乙提供玉器一件,甲向丙支付价款。此时,若丙向乙提供的玉器不合格,或者甲没有向丙支付价款,则违约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答案与考点要义]
本案例旨在考查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问题。
1.(1)甲可以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玉器的定制合同是甲、丙之间签订的,两者在合同中约定,丙在完成玉器后,直接向第三人乙履行。这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此,《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时,并没有打破合同的相对性,此时若债务人没有向第三人履行的,不是向第三人而是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而言,甲、丙的合同约定,由丙向第三人乙履行,由于丙向乙履行不合格,此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以主张丙承担违约责任的是甲而非乙。故本案中甲可以要求丙双倍返还定金,退还预付款,或者要求丙重做等违约责任。
(2)乙可以直接向丙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据此,当甲丙合同中,设定了乙可以主张违约的权利时,乙未表示拒绝,则当丙履行不合约定时,乙可以向丙主张违约责任。
2.可以追偿。
本案中,造成丙履行不合格的原因并非丙自身制作不合格,而是由于受丙委托去送货的丁的原因导致玉器受到损害。对于丙而言,显然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合格。根据《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丙不可以第三人丁的原因致使履行不合格而免除违约责任,丙应当首先承担违约责任。丙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基于丙、丁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向丁追偿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带来的损失。
3.此种情形,是具有完全独立地位第三人的代为清偿。
(1)在戊履行之后,债务消灭。
由于戊作为甲、丙法律关系之外的当事人,向债权人甲表示,愿意履行丙的债务,此时无论丙是否知情,只要债权人接受了戊的履行,则丙的债务即归于消灭。
(2)在戊履行之后,丙与戊之间构成什么法律关系,取决于戊的行为目的。
如果以放弃财产利益或赠与的心态,履行后不存在向丙追偿的问题;如果以无因管理之心态,在履行后,则可能产生向丙追偿必要费用的问题。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构成无因管理,则在追偿之时,只限于向丙追偿关于玉器的必要费用,而不是甲、丙之间约定的关于玉器的买卖价格,因为如果整个价格均可以追偿,则意味着戊直接抢去了丙的合同机会。
(3)如果戊履行不合格,应当由戊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此时,戊作为第三人,是独立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故戊具有完全独立的合同地位,对于自己的履行行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对于戊的履行行为不合格,由原债务人丙承担责任的话,则意味着通过第三人的行为,加重了原债务人的负担,故需要戊独立承担责任。
4.如果甲、乙、丙签订了三方协议,则若丙向乙提供的玉器不合格,应当由丙直接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没有向丙支付价款,则甲直接向丙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既然签订的是三方协议,则意味着甲、乙、丙三方均是独立的合同主体,当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之时,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即可。
二、履行中单方违约问题
【案例】7月1日,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制造10部工地施工打地基用的打夯机,每部4万元,共计4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价款;10月5日,甲公司再支付10万元;到12月底,乙公司完成并交付全部10部打夯机时,甲公司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7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汇去8万元。10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要求提高打夯机的价格,否则将终止合同。甲公司10月5日复函:表示不同意涨价,等待乙公司回复确认。甲公司在等待乙公司确认无果后,在10月8日,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二笔货款10万元。乙公司退回10万元,并表示,甲公司没有如约履行合同,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故要解除合同。同时,已经生产好的2部打夯机,由于甲公司已经付款,则由甲公司取回,剩余部分不再履行。甲公司认为自己不构成违约,就第二笔货款之所以迟付3日,是由于乙公司违约造成的,自己是因为等待乙公司的答复才推迟付款的。
[问题]
1.本案中,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提出单方涨价而推迟付款3天的行为如何评价?
2.乙公司单方要求提高价格的行为如何评价?
3.乙公司提出已经生产的2部打夯机由甲取走,剩余的不再履行,此行为在合同法上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答案与考点要义]
1.甲公司不构成违约,而是行使正当抗辩权,具体来说,应当是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乙公司交付打夯机的义务,甲公司第一笔和第二笔付款的义务履行顺序在前,但由于在甲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之前,乙公司单方要求提高价格,乙公司的这种先期违约的行为,很可能使得甲公司所期待的对待给付不能实现,故甲公司回复并等待乙公司确认之前,具备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故不构成违约。
2.构成违约。
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否则,则意味着将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置于另一方的控制之下,根本上背离法律行为追求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理念。合同签订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交易标的物价格的增长或者降低,实乃正常人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单方提高价格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是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
合同的内容原本是甲委托乙生产10部打夯机,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乙不愿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已经生产的2部,仍然希望按照原来的价格履行。然而变更合同,需要双方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三、履行中的抗辩
【案例】甲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需要转让2台大型设备,价值2000万元。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900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货,乙公司于收货后10日内付款。在即将到交货日期的某一天,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因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工商部门处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决定暂时不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乙公司没有回应。又过了10天,乙公司被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问题]
1.本案中,甲公司可否中止履行合同?理由是否正当?
2.如果本案中,因为甲公司交货后,有一台设备不合格,乙公司可否拒付全部价款?为什么?
[答案与考点要义]
1.可以中止履行,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依据《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乙的履行顺序在后。在甲公司履行之前,甲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是足以令甲感到不安的事由,故可以中止履行并通知乙,如果乙不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则甲可以解除与乙之间的合同,并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2.不可以。因为抗辩权的成立,一定是针对对方对应义务没有履行进行的抗辩。
本案中,甲的履行顺序在前,乙的履行顺序在后。如果因为甲的履行不合格,而导致乙行使抗辩权的,此时乙的抗辩为先(顺序)履行抗辩权。然而由于本案中的机器设备是可分的,故如果甲交付的设备中,只有一台不合格的,则乙不能以不支付全部价款来进行抗辩,只能以暂时不支付不合格设备的价款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