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诉讼保障措施: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七讲 诉讼保障措施: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PART 07

【案例一】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问题]

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答案与考点要义]

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故对于申请保全,民诉法有如下基本要求:

1.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腾讯VS老干妈]。

《民诉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案中,若不采取保全措施,一旦出卖人给第二个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原告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可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https://www.daowen.com)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问题,诉前、诉讼中及执行中,法律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来说,诉前保全是应当责令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执行前保全是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本案中,属于诉前保全,故应当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101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于情势紧迫,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原告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批价值98万元的香蕉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香蕉。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支付一半的货款。后来,甲公司提出,香蕉质量不合约定之标准,甲公司要求退货。乙公司认为,香蕉不合格是由于甲公司保管不当所致,遂起纠纷。乙公司向有管辖权的公司住所地起诉,要求甲支付剩余货款。诉讼中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派人到甲公司所在地冻结了甲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0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乙公司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直接裁定先予执行,直接从冻结的账户中强行划扣49万元。经查,乙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是当地最大的农产品销售公司。

[问题]

1.本案中法院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是否正确?

2.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必要?

[答案与考点要义]

1.不正确。

《民诉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欠货款为49万元,冻结300余万元,明显超过申请的范围。

2.不必要。

《民诉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不属于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情况,裁定先予执行没有必要。